跳转到主要内容

V2C13 封建制、等级制与家产制

领读人:收音机
日期:2024-09-22 21:00
录制文件:https://meeting.tencent.com/crm/lvpP4wB2b7
访问密码:KM62

「经济与社会」第九期.png

🚨 第九章 👆我还是按照之前的思路,读的这个zeno.org里马克思.韦伯的主页在线版的书,第十三章对应的内容是第九章的第4节

455b5468-4dd2-480b-8886-44565dc9a2ea.png

截屏2024-08-06 09.53.12.png

截屏2024-08-06 09.53.16.png

开场兽

🚨 我上一回分享的出发点是想怎么能利用些AI工具或者什么技术手段,让读书会的分享更沉浸式一些,比如先整一段儿马克思.韦伯写这本书时候的时代气息 比如那时候的电影?视频?音乐?哪种饮品:酒咖啡?哪种食物?哪种香水?(香奈儿正好也是同一时代的)香烟?哪种服装?艺术作品?那幅画儿?某个展览?某个网站?或者买票去到慕尼黑?韦伯出生的村庄?博物馆?或者知识交流社区?等等…

总之想找一些非文字的方式,能让我自己更沉浸到那个时代里去,试图打破一些文字与时间的隔阂.(泡脑子,泡进去一点)

换个思路:

这回准备换个思路,上一次的分享我的思路是回到Max Weber的那个时代,让自己穿越回去,沉浸在一个1920年代的时空胶囊里💊然后再读他写的文字,看看能有什么共鸣和收获. 那这次我想到了一个相反的想法,即我们怎么从沉浸的日常中,从一种很习以为常的现代社会的状态里抽离出来? 找一个视角从这个Run了200多年的现代性中,此刻当下抽离出来,产生一个视角?

现代性夺走了什么?

于是我想到了一个问题 —— 如果上一回分享提到的「法律就是现代社会的底层算法」这个比喻,或者总结是正确的话?那么100年后的今天,在拥抱了科学法治以后的“现代性”令我们比当年的人(100年前or200年前的人,前工业时代的人)都失去了些什么呢? 看我们少了什么?或者牺牲掉了一些什么,换来了什么?这样的角度.来帮我们抽离出当下看这本书的内容.

抛砖引玉

思考这个问题我第一个想到的是什么呢?肯定是我们现在缺什么,以前可能有的东西. 现代性颠覆掉了什么?温情?信任?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感,和装孙子(这个我想留在后面一点聊.)

首先什么是传统型社会呢?我的理解,是一个听老人话的经验主义的社会.我怎么定义老人话呢?我的理解是「有成功经验的生存策略」

特点是: 效率低但温和,你在这个规则or算法下大多数人可能更容易生存.容易聚集成社区彼此提供温暖,依靠建立信任和共识构成社区,来一同抵御命运的风险.

那么什么是现代型社会?我的理解,现代性社会是一个基于逻辑和法理,运作的操作系统.「法律就是现代社会的底层算法」又随着工业的发展,这俩相辅相成的使我们整个人类文明的有了一个很底层的共同但目标 ——追求高效率.但因为它是个基于逻辑和法理生成的系统,而咱们人又不是机器,因此社群或者说共同经验,共识,信任这些就不再容易形成了.因为现代社会下长期合作的人,很容易缺少共同的经历,共同价值观.(没有说这不好,否定现代社会,否定效率的意思哈)

但这就要求每个人都需要找到自己的上帝,找到自己的路,大众标准被弱化了,于是时代进展的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就承担在了每个个体身上.

以上这些都是我看书时候的联想哈,没有详细的事实依据,只是总结经验观点和感想,说出来是抛砖引玉,目的是希望能讨论出些比我的认知更靠谱些的结论.

我后来又延伸想到了一个关于装孙子的话题~想跟大家分享一下. 传统型社会是怎么维系的呢?他的统治阶层应该会需要底下的被统治阶级,尽量都是听老人话的经验主义者(大众)来维持系统运转和统治.因此会屏蔽那些基于逻辑和法理所产生的新人生轨迹的小众人群(因为他们相信新的上帝,或者说有新的生活方式). 因而在传统型社会里,发现这一点的聪明人,可能需要装孙子才能活得更好.装成听老人话的经验主义者(假装服从)这样才能更好的生存,并且会活的游刃有余,披着羊皮的狼.(到这里不要瞎联想哈,我们仅仅只是学术讨论,是说旧社会的事)

法理型社会里呢?大家会眼花缭乱,因为各有各的活法儿,各种上帝都有人信,眼花缭乱并且孤独.因为身份认同及其困难(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各种移民国家的问题)距离感被不得不培养出来,人际关系冰冷是常态.

有趣的是这样的社会里大家其实也需要装孙子,或者说要假装积极,并以最好的一面示人,这样才更容易被社会所接受,正向的来说,这叫适应社会规则.

法理型社会的既得利益者是谁呢?是广大人民群众吗?我菜人民群众更多是喝汤的.我觉得最受益的应该多是教主级别的人物?精通规则,善于利用规则,并且能创造和控制规则. 或者我还并不了解法理型社会里最受益者是那个群体.

但我个人不喜欢装孙子,当然也不喜欢真孙子,所以我更喜欢开源运动,反主流运动,构建主义,结党不营私,共建巴别塔. 巴别塔对上帝都有威胁那说明它管用,对吧? 既然对上帝都管用,那对现在的当权者,无论是传统型的当权者还是法理型的当权者应该也管用. 因为有些旧的东西感觉目前已经摇摇欲坠了.新生才有机会战胜死亡,于个人还是人构成的组织我猜都一样.

最后,关于装孙子的代价和收益还有鲁棒性?我还没太想明白.

小节

感觉Weber在的那个时代,真的是百废待兴,各领域全面开花,在那么多牛人的碰撞下才掀开了一个时代… 感觉要干什么跨时代的事好像也确实应该先想办法聚集到足够多,又足够优秀的人🤔 (此时停顿一下,看情况,可酌情拍一下读书会的马屁)

Zeno.Org 第二部分 第4节: 封建主义、“等级制国家”和世袭制

§4.封建主义,等级制国家与家产制 Claude翻译

第一段:Claude翻译+笔记

[625] 封地的本质和封建关系的类型(第625页)- 封地与俸禄(第628页)- 封建制度的军事起源和合法性基础(第630页)- 封建权力分配及其固化(第633页)- 从封建联盟到官僚制的过渡形态。"等级制国家"。家产制官僚(第636页)- 与经济的关系。商业对家产制发展的意义(第640页)- 对经济的稳定影响(第642页)- 家产制的垄断经济。"重商主义"(第644页)- 封建统治下的财富形成与分配(第646页)- 家产制垄断主义的经济后果(第648页)- 统治结构、"心态"和生活方式(第650页)。

与纯粹家产制中普遍存在的专断及由此导致的权力地位不稳定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封建制度下的封主与封臣关系结构。采邑封建制是家产制结构的一种"极限情况",它使封主与采邑持有者之间的关系趋于固化和程式化。正如家庭联合体及其家长制公有制在资本主义经营的市民阶层阶段,从自身演变出基于契约和固定个人权利的"企业"式社会化一样,大规模的家产制经济在骑士军事主义阶段也从自身产生了同样以契约确立的封建忠诚关系。在这里,个人的忠诚义务同样从家庭普遍的孝敬关系中分离出来,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套权利和义务体系,就像在那里纯粹的物质关系一样。

我们稍后会看到,封主与封臣之间的封建忠诚关系在另一方面也可以且必须被视为非家产制的、而是魅力型关系(追随关系)的日常化,从这个角度来看,忠诚关系的某些特定元素才能找到其系统上正确的"位置"。不过,在此我们暂且不考虑这一方面,而是试图把握这种关系在内在上最为一致的形式。因为"封建主义"和"封地"在概念上可以有非常不同的定义范围。

例如,在土地贵族战士统治的意义上,波兰的国家制度可以说是最极端的"封建"形式。但是,波兰的共同体在技术意义上恰恰是"封建"领地的对立面,因为它缺乏决定性的因素:封建关系。正是这一点对波兰帝国秩序(或无序)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波兰贵族被视为"自由地产"的领主:由此产生的这个"贵族共和国"的结构,与例如诺曼底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形成了极端的对立。

此外,我们还可以将前古典时期的希腊城邦,甚至[625]更早的克里斯提尼改革时期的民主制称为"封建"的,因为不仅公民权始终与武器权和武器义务相结合,而且其正式公民通常都是领主,各种基于孝敬关系的庇护关系构成了统治荣誉阶层权力的基础。这种情况在罗马共和国一直持续到最后时期。在几乎整个古代,土地授予与军事服役义务的结合都扮演着根本性的角色,无论是对个人领主、家产制君主还是公民团体而言。

如果我们将"封地"理解为任何权利的授予,特别是对土地使用权或政治领土统治权的授予,以换取战争或行政管理中的服务,那么不仅包括侍从的服役封地,可能还包括早期罗马的precarium(请求占有),至少包括罗马帝国在马可曼尼战争后授予定居的"laeti"(半自由蛮族)的土地,以及后来直接授予外族以换取战争服务义务的土地,更不用说哥萨克的土地了,这些都同样是"封地",就像在整个古代东方和后来的托勒密埃及发现的士兵土地,以及在世界各地、各个时代出现的许多类似现象一样。

在这些情况下,虽然不是全部,但大多数都涉及创造那些要么直接处于世袭的家产制从属关系中,要么通过义务而与土地绑定的存在。或者,在不是这种情况时,是由专制统治者相对于其他"自由"阶层通过免税和特殊土地权而给予特权,作为交换,他们有义务保持武装训练,并在战时或行政目的时随时或在明确界定的范围内听候领主调遣。

特别是战士定居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确保经济上可支配且随时可用的军事力量的典型形式,这种条件排除了雇佣军;它们的出现是典型的,只要需求水平、农业和手工业劳动的强度以及战争技术的发展使得大多数人口无法脱离生产,并在军事训练上变得不够格。各种政治团体都采用这种方式。希腊重装步兵城邦中最初不可转让的土地份额(κλῆρος)代表了一种类型(对公民团体的义务),埃及所谓的"战士阶级"(μάχιμοι)代表第二种类型(对家产制君主的义务),而向"客户"分配土地则代表第三种类型(对个人领主的义务)。

所有古代东方专制政权,以及希腊化时期的军事殖民地,都在某种程度上使用了这种征召材料,正如我们稍后将看到的,罗马贵族偶尔也是如此。特别是后面提到的情况,在功能和法律处理上都接近真正的封地,但并不完全相同。它们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虽然涉及特权农民,但从社会角度来看,他们仍然是农民(或至少是"小人物")—— 这是一种平民权利的封建关系 —— 而另一方面,由于其最初的家产制基础,侍从制度与封地有所不同。

完全技术意义上的真正封建关系始终存在于:

  1. 虽然内部有等级区分,但整体上高于普通自由民众 并与之形成对立统一的阶层成员之间,而且由于封建关系,2. 彼此之间处于自由契约关系,而非家产制的从属关系。封臣关系不会损害封臣的荣誉和地位,相反,它可能提高他的荣誉,而"效忠"尽管借用了相关形式,但并不意味着将自己置于家长权力之下。

因此,我们可以将广义上的"封建"关系分类如下:

  1. "徭役"封建主义:定居的士兵、边防军、负有特定防卫义务的农民(军事殖民者、半自由蛮族、边防军、哥萨克);

  2. "家产制"封建主义,包括: a) "领主式":佃农征召(例如,公民战争时期的罗马贵族,古埃及法老); b) "人身依附式":奴隶(古巴比伦和埃及的奴隶军队,中世纪阿拉伯的私人部队,马穆鲁克); c) 氏族式:世袭客户作为私人士兵(罗马贵族);

    b) ”身依附制":奴隶(古巴比伦和埃及奴隶军队,中世纪阿拉伯私人军队,马穆鲁克); c) 氏族制: 世袭客户作为私人士兵(罗马贵族);

  3. "自由"封建主义,包括: a) "追随式":仅基于个人忠诚关系,没有授予领主权利(大多数日本武士,墨洛温王朝的侍从); b) "俸禄式":没有个人忠诚关系,仅基于授予的领地和税收(包括土耳其封地在内的近东地区); c) "封地式":结合个人忠诚关系和封地(西方); d) "城邦统治式":基于战士同业公会,以分配给个人的领主战士地为基础(典型的希腊城邦,如斯巴达类型)。

在这里,我们主要关注"自由"封建主义(3.)的形式,其中又以影响最深远的西方封地封建主义为主,同时也会比较性地考虑其他类型。

完整封地始终是一个能够产生租金的权利复合体,其拥有应当并能够成为一种贵族存在的基础。首要的是,作为对战士的装备,会分配各种领主权利和产生收益的政治权力:也就是能够产生租金的统治权。在封建中世纪,谁从一块土地中获得租金,谁就拥有该土地的"占有权"。在严格组织的封建等级制度中,这些被授予的租金来源按租金收益进行登记:例如,按萨珊和塞尔柱模式组织的土耳其所谓的"封地"按Asper(银币)的收益登记,日本武士的装备则按"Kokudaka"(米租)登记英格兰后来所谓的"末日审判书"虽然并非封地登记册,但其产生同样是由英国封建行政的特别严格的中央集权组织所决定的。

由于领主权是正常的封地对象,因此每一个真正的封建结构都建立在家产制基础之上。此外,只要没有实行官职封授,通常家产制秩序就会继续存在——至少在封建制度作为行政的一部分结构形式被纳入家产制或俸禄制国家体系时是如此,尽管并非总是如此,但最常见的情况是如此。因此,土耳其那些基于类似封地的俸禄的骑兵部队与家产制的禁卫军和部分俸禄制的官职组织并存,因此它本身也保持了半俸禄制的性质。除了中国法律之外,在各种不同的法律领域都可以找到国王授予领主权利的做法。在印度拉杰普特人统治下,特别是在乌代布尔,直到最近还存在着部落首领将领主权和司法权分配给统治的拉杰普特氏族成员的做法,以换取军事服务,并附带效忠和在领主去世时支付继承税的义务,如果违反义务则会失去封地;这种源自统治战士阶层对被征服土地的总体占有而对土地和政治权利的处理方式非常普遍,在日本也可能曾经是政治体制的基础。

另一方面,还有许多现象,其典型是墨洛温王朝的国王土地赠与和各种形式的"恩惠":几乎总是预设了提供军事援助的义务,并在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能被撤回,尽管这种可能性的范围往往难以明确界定。东方的许多世袭租佃式土地分配实际上也具有政治目的。但它们并不符合"封地"的概念,只要不存在与特定的效忠关系的联系。

封地与"俸禄"的区别——当然,正如我们很快会看到的,两者之间存在完全流动的过渡——也体现在法律上。后者是对其持有人实际或名义上的服务的终身、不可继承的报酬,类似于官职收入。因此,例如在西方早期中世纪(正如U. Stutz所强调的),与封地不同,它不存在"领主归属"(因领主死亡而收回),但"臣属归属"(因俸禄持有人死亡而收回给国王)对它来说是理所当然的,而在西方中世纪全盛时期,不可继承的封地不再被视为完整封地。

俸禄收入作为献给"官职"而非个人的收入,只能被"使用",而不能以自有权拥有(例如,教会在中世纪从中得出了某些结论),而封地在封建关系存续期间是封臣以自有权拥有的,只是因为它与高度个人化的关系相联系,所以不可转让,并且为了保持履行义务的能力而不可分割。俸禄持有人通常,有时甚至完全不必承担官职开支,或者俸禄收入的某些部分被指定用于此目的。封臣则必须始终自行承担所授予官职的负担。但这些差异并非真正具有决定性。例如,在土耳其和日本法律中就没有这种区别,尽管我们很快就会看到,这两种法律都不构成真正的"封地"法。另一方面,我们也已经看到,例如俸禄的不可继承性往往是虚构的,至少部分俸禄(特别是许多法国俸禄)的占有程度已经发展到继承人也能获得俸禄收入损失的补偿。

区别的决定性因素在于其他方面:当俸禄已经摆脱了所有家产制起源的残余时,俸禄持有人只是一个简单的受益人或食利者,带有特定的实际官职义务,在这方面与官僚式官员有内在的相似性。相比之下,不受任何家产制从属关系约束的自由封臣的关系则由一套高度发展的义务和荣誉准则来规范。封建关系在其最高发展形式中,以一种非常独特的方式将看似矛盾的元素结合在一起:一方面是严格的个人忠诚关系,另一方面是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固定以及通过与具体租金来源的联系而实现的客观化,最后是继承权的安全保障。

"继承性",在原始关系意义仍然保留的情况下,并非普通的继承。首先,继承候选人必须具备个人资格才能要求封地。此外,他还必须完全以个人身份进入忠诚关系:就像土耳其封臣的儿子必须及时向贝伊勒贝伊,并可能通过他向高门申请新的"贝拉特"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样,西方封地候选人必须"请求"封地,并在进行"效忠"和宣誓效忠后由领主授予封地。如果资格确定,领主确实有义务接纳他进入忠诚关系。但这种关系本身具有契约性质,封臣可以随时放弃封地而终止关系。封臣的义务也不是领主可以任意强加的,而是在典型范围内固定的契约义务,其独特的忠诚和孝顺性质由一套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荣誉准则所塑造。因此,内容的固定化和对封臣的保障与对具体领主的高度个人约束相结合。

这种结构在西方封建主义中发展到了最高程度,而例如土耳其封建制度,尽管有各种规定,但苏丹和贝伊勒贝伊对继承权仍然拥有很大程度的任意权力,因此在更大程度上保留了俸禄制的特征。

封建制度作为一种大规模现象,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其起源主要都是军事性的。土耳其的封地俸禄与居住义务相联系,在帝国的大扩张时期,如果封臣七年没有参与军事服务,就会被视为丧失封地。封地的请求也部分与证明积极的军事服务相关联。封地俸禄通常(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用于创建一支骑兵军队,这支军队由装备统一、经常训练的战士组成,他们通过荣誉观念提高军事能力,并对君主完全忠诚,以此来取代一方面自由民众的军队征召,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也取代国王的魅力型随从(trustis)。

法兰克的封建制度最初是为了抵抗阿拉伯骑兵而在世俗化的教会土地上建立的,而土耳其的封地俸禄大多不在奥斯曼人的古老农业定居区(安纳托利亚),而是作为由拉雅(非穆斯林臣民)耕种的领地,位于后来征服的地区(特别是鲁梅利亚)。就像沿海国家或货币经济发达的内陆国家依赖雇佣军一样,在自然经济为主的内陆帝国中,封建军队主要是取代人民军队,这是一方面由于人民对生产劳动的参与增加,另一方面由于统治区域范围的扩大。

随着和平的到来和土地耕作强度的提高,大多数土地所有者不再习惯于战争任务,也失去了练习武艺的机会,更重要的是,特别是对小土地所有者来说,他们在经济上无法脱身参与远征。男性承担了原本属于女性的工作,导致他们在经济上变得"束缚于土地"。土地通过分割和积累而导致的所有权差异化,破坏了武装的均衡性,对于日益增多的小土地所有者来说,也破坏了自我装备的经济能力,而这正是任何初级人民军队所依赖的。

特别是对一个大帝国的远方外围地区进行远征,出于所有这些原因,既无法依靠农民动员,也无法依靠市民动员来控制大片海外扩张地区。就像取代市民军队的雇佣军使用训练有素的职业军人而不是民兵一样,向封建军队的过渡最初也提高了武装的质量和均衡性:在西方的早期阶段,马匹和武器也是封地的一部分,自我装备只是这个制度普及化的产物。

而完全发展的封建制度的特点是,不仅呼吁对虔诚义务的履行,而且更重要的是呼吁源于封臣特别高贵社会荣誉的身份尊严感,作为其行为的决定性因素。战士的荣誉感和仆人的忠诚都与统治阶层的高贵尊严感及其惯例紧密结合,并在内在和外在上都与之紧密相连。因此,对于西方完全发展的封建制度的特殊意义而言,它构成骑士服务的基础这一事实 - 与平民"步兵"封地的客户、克勒鲁赫、马奇莫伊和古代东方封建士兵相对 - 是一个决定性的组成部分,其影响我们将在这里和以后多次遇到。

封建制度创造了一种存在,这种存在能够自我装备并进行专业的武器训练,在战争中将主君的荣誉视为自己的荣誉,在主君权力的扩张中看到为自己后代获得封地的机会,最重要的是,在维护主君个人统治中找到自己封地所有权的唯一合法性基础。这最后一点对于封建制度的过渡极为重要,特别是当它从其本来的领域(军事服务)转移到公共职位时,在各地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日本,统治者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摆脱在其他背景下需要讨论的宗族魅力制国家的僵化。

在法兰克王国,家产制国家试图通过限制官职任期和派遣特使系统来维护君主的权力,但这些尝试一再失败。在争夺梅罗文家族家产制王国最高权力的贵族派系斗争中,权力剧烈变动,虽然通过一位强有力的中央官员得以结束,但导致合法王朝倒台而有利于这位官员。在卡罗林王朝时期,将官职也封为封地的转变带来了(相对的)稳定,并从9世纪开始最终实施,此前卡罗林家族最初使用臣属作为对抗梅罗文家族"随从"的平衡力量,在分裂王国之间的斗争中,所有官职持有人通过臣属忠诚与君主的严格个人联系成为保障分裂王国王位的唯一手段。

相反,中国封建制度的消亡(这种制度作为父辈的真正神圣秩序被长期哀悼)以及随后一贯朝着同一方向发展的俸禄官僚制秩序,源于一个同样典型的动机,即消除封地官职:将权力的丰富再次掌握在君主自己手中。因为在臣属的骑士荣誉中所包含的对君主地位相当大的保障,在完全发展的封建制度(作为系统化权力分散的最极端形式)中,是以君主对臣属权力的极度削弱为代价的。

封建制度创造了能够自我装备和专业练习武器的生存方式。在战争中,封臣在主君的荣誉中找到自己的荣誉,在主君势力的扩张中找到为自己后代获得封地的机会,最重要的是,在维护主君个人统治中找到自己封地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理由。后者对封建制度的转变特别重要,尤其是当它从其本来的领域(军事服务)转移到公共职务时,在各地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日本,统治者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摆脱氏族魅力型宗族国家的僵化(这将在其他背景下讨论)。在法兰克王国,家产制国家试图通过限制官职任期和派遣特使系统来维持君主权力,但一再失败。在墨洛温王朝的家产制王国中,贵族派系为争夺最高权力而进行的激烈斗争,虽然通过一位中央官员的强力统治而结束,但导致了合法王朝倒台,有利于这位官员。在卡洛林王朝时期,官职也开始采用封地制,带来了(相对的)稳定,并从9世纪开始最终实施。起初,卡洛林王朝利用封臣作为对抗墨洛温"随从"的平衡力量,后来在分封国王之间的斗争中,只有通过封臣效忠来严格地将所有官职持有人与君主个人联系起来,才能保证分封王位。相反,中国封建制度被后来一贯朝着同一方向发展的俸禄官僚制秩序所摧毁(这种摧毁长期以来被哀悼为父辈的真正神圣秩序),其动机同样典型:消除封建官职,将权力重新集中到君主手中。因为在封臣的骑士荣誉中蕴含的对君主地位相当大的保障,在完全发展的封建制度下(作为系统性权力分散的最极端形式),是以君主对封臣权力的极大削弱为代价的。

首先,君主对封臣只有有限的"纪律"。剥夺封地的唯一理由是"背叛":通过不履行封建义务而违背对君主的忠诚。这个概念非常模糊。但这通常不利于君主的任意行为,而是有利于封臣的地位。因为即使不存在由封臣作为判决者的封建法庭(像在西方那样将封建利益相关者联合成为法律同伴),这里仍然特别适用这样一个原则:君主对单个下属无所不能,但对他们整体的利益却无能为力,要对某个封臣采取行动而不冒险,他必须确保其他封臣的支持或至少容忍。因为封建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忠诚关系,意味着君主的专横在这里被视为"背叛",对他与所有封臣的关系内在上特别具有破坏性。这种对自己封臣相当狭窄的纪律限制[631]因为君主常常缺乏对封臣的附庸直接施加纪律的能力而变得更加明显。在完全发展的封建主义中,确实存在双重意义上的"等级制度":首先,只有被封的君主权利,特别是那些封地所有权可以追溯到最高统治者(国王)作为一切权力来源的土地,才能以完全的封建权利进一步分封。其次,存在一种社会等级秩序(《萨克森镜》中的"军盾序列"),根据从最高封主计算的进一步分封级别,确定相关封地持有人的地位。但首先,君主对其封臣的附庸的直接权力就很成问题,因为正如每个封建关系一样,封臣与附庸之间的关系也是严格的个人性质,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前者对其封主的背叛而自动终止。土耳其古典时期的封建制度通过将封地和总督职位相对于高门(奥斯曼帝国中央政府)设计为类似俸禄的方式,实现了相对强大的中央集权。西方在附庸效忠誓言中保留"在不违背对国王陛下应尽忠诚的前提下"的条款,并不能阻止即使在明显背叛的情况下,附庸在对自己封主的忠诚义务和封主之封主的命令之间陷入良心冲突,而且总是必须认为自己有权判断:他的主君的上级封主是否对他的主君保持忠诚。对英格兰的中央集权发展来说,征服者威廉从诺曼底引入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是,所有附庸都直接向国王宣誓效忠,被视为国王的臣民,此外,如果封主拒绝司法,所有附庸不必(像在法国那样)遵循封建等级的上诉程序,而是直接诉诸国王的法庭,因此这里的"封建等级制"并不像其他地方那样与封建事务的管辖权等级相同。在诺曼底和英格兰,以及土耳其的封建制度中,封建政治实体是在征服地上建立的这一事实,对这种严格的组织和君主与封臣之间的紧密团结至关重要,——类似于教会在传教地区创建最严格的等级组织。尽管如此,附庸的那些良心冲突并没有完全消除。除其他原因外,也出于这些原因,经常可以看到试图限制进一步分封或至少限制向下分封的数量,——而在德国,军盾的限制是从官职等级制的一般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充分发展的封建权利为所有一度包含在封地中的对象发展出了封地收回时的强制授予,以及"无主地不存在"的原则。表面上,这似乎对应于官僚制系统的原则,即国王也必须毫无遗漏地用封臣填补传统的封地单位。只是意义完全不同。在官僚制系统中,这一原则旨在为被统治者创造法律保障,而在封建制中,强制授予反而切断了被封臣作为官职持有人统治的大众与最高封主(国王)的直接关系,并确保封臣整体对君主的权利:君主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破坏封建权力体系,收回权力,而必须始终将所有被封对象用于为封臣的后代提供封地。如果封臣组成了一个法律同伴的联盟,特别是[如果]在一个由他们作为陪审员参与的司法程序中,封建法庭掌握了有关强制继承、收回、没收和重新授予封地的争议和事务,就像西方典型的情况那样,封臣就能特别有力地坚持这一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上述确保封地供给的手段外,还发展出了对封地需求的垄断。就像在官僚化的共同体中,求职者要求越来越多的专业考试和文凭作为任命的前提一样,在封建联盟中,这是通过不断提高对候选人个人封建资格的要求来实现的。但这与基于专业知识的官僚职位资格是截然相反的。官僚制和纯粹的家产官僚制在某种意义上都建立在社会"平等化"的基础上,因为在其纯粹类型中,它们只根据个人资格询问,一个根据事务专业资格,另一个根据纯粹个人资格,而不考虑等级差异,实际上正是打破这些差异的特定工具,——尽管如前所述,官僚和家产官僚阶层也很容易再次成为特定等级社会"荣誉"及其后果的承担者。这里的荣誉是他们权力地位的结果。但从技术意义上讲,封建主义在其最内在的根源上是以等级为导向的,并不断强化这一特征。从特定词义上讲,封臣在任何地方都必须是自由人,即不受任何君主家产权力支配的人。甚至日本的武士也可以自由选择主君。此外,起初通常只有他特定的、可以说是"专业"的能力:武器熟练度,[是]资格标志,例如在土耳其封建法中一直如此:即使是拉雅(非穆斯林臣民)如果提供了相应的军事服务,也可以获得封地。但是,由于封建关系在充分发展中只能属于一个统治阶层,因为它建立在特别强调的等级荣誉概念作为忠诚关系和武力素质的基础上,因此对统治(即"骑士")生活方式的要求,特别是避免任何有碍武器练习和有失尊严的谋生工作,也随之出现。随着后代供给空间的缩小,对封地和官职(后来尤其是用于安置无依亲属的修道院俸禄)的垄断就全面展开了。等级习俗的持续发展影响也随之而来,产生了这样的要求:封地或修道院候选人不仅自己必须"过骑士生活",而且必须"出身骑士"。也就是说:他必须来自最少数量的过骑士生活的祖先(最初是:骑士父母,然后是祖父母:"四代祖先")。最后,在中世纪晚期的比武和修道院条例中,垄断发展到要求16代祖先,并排除了城市贵族,因为他们必须与行会分享统治权并坐在同一议事席上。每一步等级垄断的进展自然意味着社会结构日益僵化。其他同类因素也加入其中。

与总体上获得全部封地的身份合格候选人的要求相对应的是,个别封臣地位的严格固有权利性质。在封建主义的经典地区,虽然封臣的权利基于每次需要重新签订的契约,但这种封臣的契约权利却按照固定的原则是可以继承的,这使得权力分配远远超出了俸禄制结构的程度,并使其高度缺乏弹性。正是这种整个体系渗透着一种精神,即不仅仅是授予领主的特权,也不像俸禄占有那样纯粹是物质条件决定的,而是通过双边契约对封臣地位的普遍保障,从发展历史的角度来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正是这一点使得封建结构相对于纯粹的家产制统治(后者建立在传统约束和占有权利与自由专断和恩惠并存的基础上)更接近于一种至少相对"法治"的形态。封建主义意味着一种"分权"。但这不是像孟德斯鸠那样的分工式的质的分权,而是领主权力的简单的量的分割。导向宪政主义的"社会契约"作为政治权力分配基础的思想,在某种意义上是原始的雏形。当然,这不是以领主与被统治者或其代表之间的契约形式出现的 - 后者的服从被视为领主权力的来源 - 而是以完全不同的形式出现,即领主与其授予权力的持有者之间的契约。统治权的性质和分配因此而固定下来;但不仅缺乏一般性规章制度,而且也缺乏各个管辖范围的理性划分。因为与官僚国家不同,官职权力是官员自己的权利,其范围相对于被统治者也是由具体的个人授予内容以及与之交叉的豁免、特权、授予或传统认可的特权所决定的。只有在此基础上,再加上一个权力持有者的主观权利与另一个相对立的权利的相互限制,才产生了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官僚制"职权"概念的权力分配 - 这与固定化和占有化的家产制官职非常相似。因为在封建主义中,这个概念在其真正意义上是不存在的,因此也就没有"机构"的概念。

首先,只有部分封臣被授予政治统治权,原则上这意味着司法权:在法国是所谓的"司法领主"。在这种情况下,领主可以分割他所拥有的司法权,将一部分授予一个封臣,另一部分授予另一个封臣。特别典型的是将司法权分为"高等"(包括死刑权)和"低等"司法权,并授予不同的封臣。这并不意味着在原有官职等级中拥有"较高"统治权的封臣在封建等级中也处于较高的地位,即根据距离最高领主的授予距离计算。至少在原则上,封建等级制并不关心被授予的统治权的等级,而只关心与第一位领主的远近。然而事实上,拥有最高司法权(特别是死刑权)的封臣往往至少有成为特殊"王侯阶层"的趋势。但与此竞争和交叉的是,将与国王的直接封建关系视为属于这个最高阶层的标志的趋势。这种发展在德国经历了特别典型的曲折,我们在这里无法详述。结果是形成了一个高度复杂的体系,统治权力通过封授分散到各种各样的人手中。

原则上,在整个西方,领主的"地方法"权力(即基于被授予的政治权利的司法权力)一方面与他对封臣的封建司法权区分开来,另一方面与他的家产(宫廷法)司法权区分开来。实际上,所有这些都只是导致权力分散成许多基于不同正式法律基础而占有的个别领主权利,这些权利之间相互传统地限制。官僚制所特有的个人与职业、个人财产与公务经费的分离,在俸禄制中还清晰可见,但在这里却缺失了。在归还和继承时实际上区分世袭财产和封地财产,虽然表面上相似,但由于封地收入不是公职收入,因此具有不同的含义(是一种遗产分割)。而且,不仅封臣的所有职权和收入都是他个人法律和经济领域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公职费用也是他个人必须承担的支出,与他个人经济的费用没有区别。

小节

这段文字主要讨论了封建制度的特点和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征:
    • 基于契约关系,但又可以世袭
    • 权力分散,形成一种特殊的"分权"形式
    • 封臣拥有自己的固有权利
  2. 封建制度与其他统治形式的对比:
    • 与纯粹的家产制统治相比,更接近于一种相对"法治"的形态
    • 与官僚制相比,缺乏明确的"职权"和"机构"概念
  3. 封建权力的分配:
    • 权力可以被分割和授予不同的封臣
    • 形成复杂的权力层级,但不一定与封建等级完全对应
  4. 司法权的分配:
    • 区分高等和低等司法权
    • 司法权的拥有影响封臣的社会地位
  5. 封建制度的经济特点:
    • 个人财产与公务经费不分
    • 封地收入属于个人收入,而非公职收入
  6. 封建制度的局限性:
    • 权力分散导致中央集权困难
    • 系统缺乏弹性,难以适应变化
  7. 封建制度的历史意义:
    • 为后来的"社会契约"思想提供了原始雏形
    •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绝对权力

总的来说,这段文字详细描述了封建制度的复杂性,它如何影响了权力分配、司法制度和经济结构,以及它与其他统治形式的区别。同时也指出了这种制度的一些内在矛盾和局限性。

提示词选择

试用了新的ChatGPT-o1来做翻译,想到了先用翻译不如先测试一下提示词那个好用,比如Lisp句子结构什么的

提示词

目标:将一篇约有 100 年历史的社会学巨作翻译成现代汉语,希望能保持原文的语言风格,并在括号中加入相关背景知识。译文应流畅准确,忠实表达原文的意思和细微差别。

语言风格:保持原文的正式和学术风格,并适当使用现代汉语表达。 背景知识:在适当位置插入背景信息,以便于理解。例如: (背景:此处提到的“家长制”是指一种以家族为中心的社会结构。) (背景:封建制度在中世纪的欧洲具有重要影响,涉及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和阶级特权。) 适当举例子:为了解释清楚相关理念可以适当举些现代的国际事例来作为补充。 细微差别:注意原文中的细微差别,确保在翻译中体现。例如,注意词汇的选择和句子的结构,使其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 流畅性:确保译文在句子结构和连贯性上自然流畅,不显得生硬。 忠实原意:译文应准确传达原文的核心思想,不遗漏重要信息。 请以此方式翻译接下来的文本,如果你理解了请回答一个 “明白了”

§4 封建主义、“等级制国家”和家产制 (o1翻译)

封地的本质和封建关系的类型,第625页。 ——封地和圣职俸禄,第628页。 ——封地制度的军事起源和合法性基础,第630页。

——封建权力分配及其刻板化,第633页。

——从封建联盟到官僚制的过渡形态。“等级制国家”。家产制官僚体系,第636页。

——与经济的关系。贸易对家产制发展的意义,第640页。

——对经济的稳定影响,第642页。

——家产制的垄断经济。“重商主义”,第644页。

——封建统治的财富形成和分配,第646页。

——家产制垄断的经济后果,第648页。

——统治结构、“理念”和生活方式,第650页。

纯粹家产制广泛的任意性及其导致的权力地位不稳定性相反封地关系的结构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封建的封地制度是在家产制结构中,在主人与封臣关系朝着刻板化和固定化方向发展的一个“极端案例”。正如由家长制家庭公有制组成的家族,在资本主义经营的市民阶层阶段,内部产生了基于契约和固定个人权利的“企业”一样,家产制的大型经济组织在骑士军事主义阶段,也从自身产生了同样基于契约规定的封地关系中的忠诚纽带。

个人的忠诚义务在这里同样从家庭一般的孝道关系中独立出来,并在其基础上展开了一套权利和义务的体系,就像在那里纯粹的物质关系一样。我们稍后会看到,***主人与封臣之间的封建忠诚关系,从另一方面看,也可以并且必须被视为一种非家产制的、而是魅力型(即追随者关系)的日常化关系。***从这个角度看,***忠诚关系的某些特定元素才能在系统上找到其正确的“位置”。***然而,我们在此暂且不讨论这一方面,而是试图把握这种关系内在最一致的形式。

因为“封建主义”以及“封地”在概念上可以被定义得非常广泛。

1.例如,如果我们从地主武士贵族统治的意义上理解“封建”,那么波兰的国家体制就是一个可能想象的最极端的案例。但从技术意义上说,波兰的共同体却与“封建”截然相反,因为它缺乏决定性的元素:封地关系。这一点对于波兰王国的秩序(或无秩序)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波兰贵族被视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地主;由此产生的这个“贵族共和国”的结构,例如,与诺曼人的中央集权封建体系形成了极端的对立。

(背景:波兰的“贵族共和国”指16至18世纪的波兰立陶宛联邦,贵族阶层拥有广泛的政治权力和自治权,这与封建主义的严格等级和封臣关系有所不同。)

2.此外,我们还可以将古典时期前的希腊城邦,甚至克利斯提尼改革后的早期民主制称为“封建”,因为不仅公民权总是与武装权利和武装义务相一致,而且他们的全权公民通常都是地主,各种基于敬意和忠诚的侍从关系构成了统治的名誉阶层的力量基础。例如,罗马共和国直到其末期都是如此。几乎在整个古代,土地授予与军事服役义务的结合,对个人领主、家产制君主或公民联盟,起着根本性的作用。

(背景:克利斯提尼是雅典立法者,他在公元前6世纪推行的改革奠定了雅典民主制度的基础。)

3.如果我们将“封地”理解为任何权利的授予,特别是对土地的使用权或政治领土的统治权,以换取在军事或行政方面的服务,那么,不仅官员的服务性封地,也许还有早期罗马的“暂借地”(precarium),还有罗马帝国在马可曼尼战争后安置的“拉埃蒂人”(laeti)及后来直接授予外族的土地,以换取其军事服务,尤其是哥萨克人的土地,都同样是“封地”;早在古代东方,然后在托勒密王朝的埃及,都存在着士兵授地的现象,以及遍布世界各地、所有时代的许多类似现象。

(背景:罗马的“暂借地”(precarium)是一种临时土地使用许可,土地所有者可随时收回。拉埃蒂人是罗马帝国时期安置的外族居民,以军事服务换取土地。哥萨克人是东欧和俄罗斯地区的游牧民族,以自由战士著称。)

在这些情况下的大多数,虽然不是全部,涉及到创造一种生活方式,这些人要么在直接的家产制从属关系中世袭地位,要么在公共义务的约束下,对其职责和土地依附。或者,当这种情况不存在时,则是那些被专制统治者赋予税收豁免和特殊土地权利,以区别于其他“自由”民众阶层,但作为交换,他们负有练习武艺的义务,在战争或行政需要时听从统治者的任意或明确调遣。

特别是武士定居,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确保经济上可支配、因而始终可用的军队的典型形式,这种条件排除了雇佣兵的存在。一旦生活需求水平、农业和工商业劳动的投入强度以及战争技术的发展,使得大部分人口无法脱离生产且军事素养下降,这种情况便典型地出现。各种类型的政治组织都采用了这种方式。

希腊重装步兵城邦中原本不可转让的土地份额(κλῆρος)代表第一种类型(对公民联盟的义务),埃及所谓的“武士阶层”(μάχιμοι)代表第二种(对家产制君主的义务),而对“侍从”授予土地则代表第三种类型(对个人领主的义务)。所有古代东方的专制政体,以及希腊化时期的克莱鲁奇制度,都在某种程度上使用了这种兵源组织方式,正如我们稍后将看到的,罗马贵族有时也是如此。这些情况在功能和法律处理上都与真正的封地接近,但并不完全相同。

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虽然涉及特权农民,但从社会角度看,他们仍然是农民(或者说是“小民”)——一种具有平民权利的封地关系;而另一方面,官僚阶层由于其原始的家产制基础,与封地制度有所区别。

在完整技术意义上的真正封地关系中,

首先,1)它始终存在于一个社会内部等级分层但整体上超越自由民众并对其形成统一的阶层成员之间; 光明会培训视频 泄露 鹰酱的视频(特别是他在说经济,美联储印美元的部分总是令人不含而立,毕竟美元和黄金脱钩,竟然才是1971年的事…现代经济繁荣的基石居然这么风雨飘摇)

其次,2)凭借封地关系,人们处于自由的契约关系,而非家产制的依附关系。封臣关系并不会对封臣的荣誉和地位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可能会提升他的荣誉;“效忠仪式”尽管借用了家产制的形式,但并不是将自己置于家长权力之下。

因此,我们可以按以下方式对广义上的“封建”关系进行分类:

  1. “公共义务型”封建主义:定居的士兵、边境守卫者、具有特殊兵役义务的农民(克莱鲁奇、拉埃蒂人、边境军人、哥萨克人);
  2. “家产制”封建主义: a)“地主型”:佃农的征召(例如罗马贵族在内战中的征召、古埃及法老的征召); b)“人身隶属型”:奴隶(古巴比伦和埃及的奴隶军队、中世纪阿拉伯的私人军队、马木留克); c)“氏族型”:作为私人武装的世袭侍从(罗马贵族);
  3. “自由型”封建主义: a)“追随型”:仅凭个人忠诚关系,无土地领主权的授予(大多数日本武士、墨洛温王朝的随从); b)“圣职俸禄型”:无个人忠诚关系,仅凭授予的地主权利和税收(西亚地区,包括土耳其的封地); c)“封地型”:个人忠诚关系与封地相结合(西方国家); d)“城市统治型”:凭借战士的联合组织,基于分配给个人的地主式战士土地份额(典型的希腊城邦,以斯巴达为代表)。

在此,我们主要关注“自由型”封建主义的形式(第3类),其中尤其是影响最大的:西方的封地封建主义,同时我们仅将其他类型作为对比加以考虑。

完整的封地始终是一个能带来收益的权利集合,其拥有旨在并能够构建一个贵族的存在。首先,土地领主权和各种政治上带来收益的权力都被授予武士作为装备。因此,每个真正的封建结构都建立在家产制的基础上。此外,如果没有将官职授予封臣,通常保持家产制的秩序——至少当封建制度并非总是、但最常见地是作为家产制或圣职俸禄国家的结构形式,被嵌入部分行政体系时,情况就是如此。

因此,土耳其封建制度的骑兵封地主要不在奥斯曼人的古老农民定居区(安纳托利亚),而是在后期征服的领土上(特别是鲁米利亚)作为由拉者耕种的土地领主权,被授予的。就像沿海国家或货币经济下的内陆国家以雇佣军为主一样,自给自足的内陆帝国在封地军队取代全民皆兵的情况下,也是一种功能。

随着和平的增加和土地耕作强度的提高,大多数土地所有者对战争任务的习惯和进行武器训练的可能性,以及特别是小土地所有者在经济上参加远征的可能性,都会下降。

(背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封建制度的封地军队是取代自由民兵的方式,旨在组建一支能够自备武器装备并具备持久作战能力的骑士军队。)

完整的封建制度的特征在于,不仅呼吁孝道义务,而且将封臣的行为决定因素定位于源于其特定高尚社会地位的荣誉感。武士的荣誉感和仆人的忠诚都与统治阶层的高贵荣誉感及其传统规范紧密相连,并在内心和外在上与之联系在一起。

因此,对于西方封建制度的特定意义而言,封地制度作为骑兵服务的基础这一事实——与那些平民“步兵”封地(如侍从、克莱鲁奇、武士阶层和古老的东方封地士兵)形成鲜明对比——是一种决定性的因素,其影响将在我们这里和以后多次遇到。

封建制度创造了能够自备装备和进行职业化武器训练的存在者,在战争中,他们将领主的荣誉视为自己的荣誉,在其权力的扩张中看到其后代获得封地的机会,而且,最重要的是,在维护领主个人的统治中找到其自身封地持有的唯一合法性基础。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封建制度内封臣与领主的关系是基于高度个人化的忠诚和契约,这种关系既非家产制的依附关系,也不同于纯粹的雇佣关系。这种独特的关系模式,对西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封地的完整体系在西方的封建主义中得到了高度的发展,而例如土耳其的封建制度,尽管有各种规定,但苏丹和贝勒贝伊(省长)对继承权的任意权力依然广泛,因此在更大程度上保留了圣职俸禄的性质。


日本的封建主义也并非一个完整的封地制度<sup>60</sup>。日本的大名(Daimyō)不是封地的封臣,而是一个封臣,他被要求提供固定的军队、守卫服务和固定的贡品,并在其领地内事实上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司法和军事主权,但由于过失,他可以被调职。正是因为这一点,他并不是封地的封臣,尤其当真正的将军的封臣(“谱代”)被授予大名领地时,他们由于个人隶属关系,即使没有任何“过错”,也必须接受出于政治目的的调任。然而,这也表明,他们被授予的领地是一个官职,而不是封地。

大名之间被禁止彼此缔结联盟或封臣关系、与外国签订条约、发动战争、建造城堡,他们的忠诚度通过“参勤交代”制度(定期在首都居住的义务)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武士是各个大名的自由私人武士(或将军本人的武士),领取米谷俸禄(很少授予土地),他们部分源自自由的军事追随者,部分源自宫廷的家产制官员阶层,在这里,他们与中世纪的德国一样,转变为一种事实上自由的契约关系。他们的社会地位极为不同,从在领主城堡中领取米谷俸禄的小武士,五人睡在一间房里,到事实上世袭的宫廷官职持有者。因此,他们是一群自由的、部分是平民的、部分是宫廷的侍从,但不是封臣,而是俸禄领取者,他们的地位更类似于法兰克王国的信任武士(Antrustion)而非中世纪封建的受益者。对领主关系的忠诚感,类似于西方封地忠诚的高强度,源于从追随者忠诚发展而来的自由封臣关系的理想化,以及军事贵族的荣誉感

(背景:伊斯兰的武士封地制度的特殊现象可以通过其起源于雇佣军和税收承包来解释。)

  • *最后,伊斯兰的武士封地的特殊现象,可以通过其起源来解释,正如C. H. 贝克尔(C. H. Becker)最近所指出的那样,它源于雇佣军和税收承包。**财力不足的家产制君主一方面必须通过指定纳税人的税收来补偿雇佣兵;另一方面,他必须将原本——按照我们所熟悉的家产制典型的权力分立——对军事官员独立的、基于固定货币的税务官员('Amil)的职责,转移给军事官员(Emîr)。

三种不同的情况:1. Taḳbîl,将一个村庄或地区的税收租给一个muḳṭa'(税收承包人);2. Ḳaṭâ'i',授予有功或必不可少的追随者的封地(在美索不达米亚称为sawafi);最后,3. 由于拖欠军官和士兵的薪水,这些人,特别是马木鲁克人,通过质押占有或被转让纳税人的赋税收入,这些情况最终融合为所谓的iḳṭâ'(封地)。后者的持有人一方面负有作为士兵的军队服役义务,另一方面理论上至少要上缴其收入中超过其薪酬部分的税收盈余。

这些以这种方式占有纳税人赋税的士兵,任意掠夺他们,但通常并不上缴税收盈余,这促使美索不达米亚的塞尔柱王朝在11世纪末,由大维齐尔尼扎姆·穆勒克(Niẓām al-Mulk)采取措施,正式放弃税收盈余,将土地作为俸禄永久授予士兵和官员,以换取他们履行军役。在14世纪,埃及的马木鲁克王朝也转向了相同的制度。新觉醒的自利心使得这些从税收承包人或质押持有人转变为地主的士兵改善了纳税人的土地,消除了军队与财政之间的摩擦。奥斯曼帝国的西帕希(Sipahi)俸禄制度是这一军事俸禄制度的一个变体。

其起源于衰败的税收制度和古代货币经济状态下国家的雇佣军队,使得这一军事俸禄制度与源于自然经济和追随者制度的西方封地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它尤其缺乏源于追随者忠诚的所有内容,特别是特定的个人封臣忠诚规范;而日本封建制度由于其完全基于个人的追随者忠诚,缺乏封地制度的领主权结构。因此,两者都在方向上与西方封地制度的本质特征——将个人的、源于追随者忠诚的忠诚关系与封地相结合——有所区别。

  • *作为一种大规模的现象,封地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其起源始终是军事性的。**土耳其的封地俸禄与驻地义务相结合,在帝国的大发展时期,如果封地持有者七年内未参加军役,则被视为失效;封地申请人也必须部分证明其积极的军功。封地俸禄通常(在东方和西方都一样)用于组建一支骑兵队伍,由装备统一、持续训练、因荣誉理念而增强战斗力并对领主高度忠诚的战士组成,以取代全民皆兵的自由民征召军,有时也取代国王的非家产制的魅力型随从(指Gefolgschaft,追随者)。法兰克的封地制度最初是在世俗化的教会土地上产生的,为了抵御阿拉伯骑兵的进攻;土耳其的封地俸禄大多也不在奥斯曼人的古老农民定居区(安纳托利亚),而是在后期征服的领土上(特别是鲁米利亚)作为由非穆斯林农民耕种的土地领主权被授予。

正如沿海国家或货币经济下的内陆国家建立雇佣军一样,封地军队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内陆帝国中,取代了全民皆兵制,成为一种典型的现象。随着生活需求、农业和工艺劳动的投入强度以及战争技术的发展,大部分人口因无法离开生产岗位且军事训练水平下降,变得经济上无法离开土地,特别是在小土地所有者中,参加远征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完整的封地制度的特点在于,不仅呼吁孝道义务,而且将封臣的行为决定因素定位于源于其特定高贵社会地位的荣誉感。武士的荣誉感和仆人的忠诚都与统治阶层的高贵荣誉感及其传统规范紧密相连,并在内心和外在上与之联系在一起。

因此,对于西方封建制度的特定意义而言,封地制度作为骑兵服务的基础这一事实——与那些平民“步兵”封地(如侍从、克莱鲁奇人、武士阶层和古代东方的封地士兵)形成鲜明对比——是一种决定性的因素,其影响将在我们这里和以后多次遇到。

封建制度创造了能够自备装备和进行职业化武器训练的存在者,在战争中,他们将领主的荣誉视为自己的荣誉,在其权力的扩张中看到其后代获得封地的机会,而且,最重要的是,在维护领主个人的统治中找到其自身封地持有的唯一合法性基础。这一点对于封地制度的出现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其从其原本的领域——军事服务,向公共官职扩展的过程中,这在各地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这最后一点,对封地制度的出现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封地联盟向官僚制过渡的过程中——从封地关系到官僚制的过渡形态。“等级制国家”。家产制官僚体系将在第636页讨论。

因为官员自身的权利,其范围,包括对被统治者的统治权力,是由授予给他们的具体个人封地内容决定的,并与这些内容相交叉的豁免、自治、领主授予的特权或传统认可的特权一起限定的。正是从这里,以及通过不同权力持有者的主观权利相互限制,产生了我们在前面详细阐述过的那种权力分配,这类似于官僚制国家中“职权范围”的概念。


接下来,我将继续按照您的要求进行翻译,每一段的开头都包含上一段的最后一句,以确保内容的连贯性。


  • *正是从这里,以及通过不同权力持有者的主观权利相互限制,产生了我们在前面详细阐述过的那种权力分配,这类似于官僚制国家中“职权范围”的概念。**因为在封建制度中,这个“职权范围”的概念并不存在,因此也不存在“官署”这个概念。

首先,并非所有的封臣都被授予政治上的统治权力,这主要原则上意味着司法权:例如在法国,有所谓的“司法领主”(seigneurs justiciers)。在这种情况下,领主可以将他拥有的司法权进行划分,将一部分授予一个封臣,另一部分授予另一个封臣。特别典型的是将司法权分为“高等”(包括死刑权)和“低等”司法权,并将其分别授予不同的封臣。


  • *特别典型的是将司法权分为“高等”(包括死刑权)和“低等”司法权,并将其分别授予不同的封臣。**但这并不意味着,持有“更高”司法权的封臣在封建等级体系中,比按照与最高领主的封建关系亲疏程度排列的其他封臣地位更高。至少在原则上,封建等级体系并不考虑所授予的统治权力的等级,而仅仅根据与最高领主的距离或亲近程度来排列。

事实上,拥有最高司法权,特别是死刑权的封臣,常常倾向于将自己联合起来,组成一个特殊的“诸侯阶层”。然而,与此同时,又有一种倾向认为,与国王直接建立封建关系是属于这个最高阶层的标志。这种发展在德国经历了具有典型意义的起伏,我们在此无法详细讨论。


  • *这种发展在德国经历了具有典型意义的起伏,我们在此无法详细讨论。**总的来说,结果是,各种被授予的统治权力,被分割到众多拥有不同形式法律基础的个人领主权利之中,它们彼此交叉,并相互限制。原则上,在西方,各地都将领主的“土地法”司法权,即基于被授予的政治权利的司法权,与他对封臣的封建司法权,以及他作为领主自身的家产制司法权(即庄园法司法权)区分开来。

  • *原则上,在西方,各地都将领主的“土地法”司法权,即基于被授予的政治权利的司法权,与他对封臣的封建司法权,以及他作为领主自身的家产制司法权(即庄园法司法权)区分开来。**然而,实际结果是,这一切只是导致了统治权力的分散,形成了众多基于不同形式法律基础的个人领主权利,它们在传统上彼此限制。

官僚制所特有的官职与个人的分离、个人财产与官职运作资金的区分,在这里都是不存在的。尽管在封建制度中,在封地归属和继承的情况下,对自有财产和封地财产的区分在实际上存在,但由于封地收益不是官职收入,因而其含义与俸禄制度中的区分不同(后者是一种继承的阶层划分)。


  • *尽管在封建制度中,在封地归属和继承的情况下,对自有财产和封地财产的区分在实际上存在,但由于封地收益不是官职收入,因而其含义与俸禄制度中的区分不同(后者是一种继承的阶层划分)。**不仅如此,所有的官职权力和收益都是封地持有者个人权利和经济范围的一部分,而且官职费用也由封地持有者个人承担,与他的私人经济无法分割。正如每个人,无论是领主还是被授职的官员,都在其主观权利和经济范围的基础上,追求实际上是个人的利益一样,整个治理体系的费用也与官僚制通过合理的税收系统征收费用,或家产制通过领主的家产或特定的俸禄收入来支付费用的方式不同,而是由各个权力持有者通过自身的劳动或个人财产,或者(尤其是)通过其家产制下属或因其被授予的政治权力而隶属于他的“臣民”的贡献来承担。

  • *正如每个人,无论是领主还是被授职的官员,都在其主观权利和经济范围的基础上,追求实际上是个人的利益一样,整个治理体系的费用也与官僚制通过合理的税收系统征收费用,或家产制通过领主的家产或特定的俸禄收入来支付费用的方式不同,而是由各个权力持有者通过自身的劳动或个人财产,或者(尤其是)通过其家产制下属或因其被授予的政治权力而隶属于他的“臣民”的贡献来承担。**由于“臣民”的贡献通常受到传统的约束,因此整个行政体系在财务上也是缺乏弹性的。这进一步加剧了封建领主的个人和物质权力都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尤其是当封建制度的典型发展是将封建联盟作为政治统治的工具时,这种情况特别明显,因为这会将最高领主和所有其他领主的个人和物质权力都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

  • *由于“臣民”的贡献通常受到传统的约束,因此整个行政体系在财务上也是缺乏弹性的。这进一步加剧了封建领主的个人和物质权力都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尤其是当封建制度的典型发展是将封建联盟作为政治统治的工具时,这种情况特别明显,因为这会将最高领主和所有其他领主的个人和物质权力都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甚至封臣们也试图将他们最基本的义务,即封建制度存在的原因——军事义务——限制在固定的年度最大期限内,而且通常达到了这一目的。而且,在封建联盟中,即使在同一领主的封臣之间,也存在着私斗的权利。因为领主通常只能确保他所授予的封地,但除此之外的任何东西,都无法保证给封臣。

  • *因为领主通常只能确保他所授予的封地,但除此之外的任何东西,都无法保证给封臣。**封臣们之间的私人战争当然可能严重损害领主的权力利益,但至少在欧洲大陆,在教会和城市与国王共同推动的“土地和平”(Landfrieden)出现之前,人们并未超越这样的规定:至少在领主亲自发动的军事行动期间,私人战争必须停止。

  • *封臣们之间的私人战争当然可能严重损害领主的权力利益,但至少在欧洲大陆,在教会和城市与国王共同推动的“土地和平”(Landfrieden)出现之前,人们并未超越这样的规定:至少在领主亲自发动的军事行动期间,私人战争必须停止。**领主的财政权利同样受到限制。除了货币经济下的封地收益之外,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在领主遭遇特定困难时的援助义务,领主往往乐于将其扩展为广泛的征税权,而封臣们则努力将其限制为固定的偶然捐税,通常最终的结果是,作为对封臣日益形式化的军事义务的补偿,骑士封地的免税权一直延续到近代,成为常态。

  • *领主的财政权利同样受到限制。除了货币经济下的封地收益之外,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在领主遭遇特定困难时的援助义务,领主往往乐于将其扩展为广泛的征税权,而封臣们则努力将其限制为固定的偶然捐税,通常最终的结果是,作为对封臣日益形式化的军事义务的补偿,骑士封地的免税权一直延续到近代,成为常态。**同样,只要领主依赖于封建军队,封臣们通常还会获得禁止领主向其下属征税的权利,除非得到他们例外的同意。领主通常只能向他自己直接统治的家产制下属或人身隶属者征收捐税。

  • *同样,只要领主依赖于封建军队,封臣们通常还会获得禁止领主向其下属征税的权利,除非得到他们例外的同意。领主通常只能向他自己直接统治的家产制下属或人身隶属者征收捐税。**封地的回收权逐渐变得不切实际。各地普遍扩大了旁系亲属的继承权。封地的转让,虽然需要领主同意与新受让人建立封建关系,但变得越来越常见,而领主同意的费用最终成为他从封建联盟中获得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这也意味着,随着转让费用按照传统或法规得到普遍固定,实际上实现了对封地的完全占有。

  • *这也意味着,随着转让费用按照传统或法规得到普遍固定,实际上实现了对封地的完全占有。**随着封地关系的实际内容越来越被刻板化和经济化,封臣对领主的忠诚关系也逐渐失去了明确性和实用性。作为自由人的封臣,根据后来的普遍观点,可以同时从多个领主那里获得封地,在冲突情况下,每个领主对他的支持都变得不确定。

  • *作为自由人的封臣,根据后来的普遍观点,可以同时从多个领主那里获得封地,在冲突情况下,每个领主对他的支持都变得不确定。**在法国的封地法中,人们区分了简单效忠(homagium simplex),即带有默示保留其他义务的封臣誓言,和绝对效忠(homagium ligium),即无条件的封臣誓言,这种誓言相当于对封臣忠诚的第一优先权,优先于所有其他义务,仅能对一个领主宣誓。这对于法国王权地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国王成功地迫使大封建领主们接受了后一种形式的誓言。

  • *这对于法国王权地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国王成功地迫使大封建领主们接受了后一种形式的誓言。**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封臣义务的多重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其价值的大幅降低。最终,几乎不可能依靠封臣来维持一个持续运作的行政管理体系。

  • *最终,几乎不可能依靠封臣来维持一个持续运作的行政管理体系。**封臣们本应有义务不仅在行动上,而且在建议上协助领主。大封臣们很乐意将这项义务视为在重要决策前提供建议的“权利”,并设法予以贯彻,因为领主依赖于封建军队的良好意愿。然而,作为一项义务,封臣们的咨询活动随着时间的推移,正如他们的军事义务一样,被同样地限制了,其性质是完全不连续的,因而无法被领主用于具体的官僚组织中。

  • *然而,作为一项义务,封臣们的咨询活动随着时间的推移,正如他们的军事义务一样,被同样地限制了,其性质是完全不连续的,因而无法被领主用于具体的官僚组织中。**因此,对于地方行政而言,封建联盟实际上给予了地方权力持有者对其统治权利的世袭占有和保障;但对于中央行政而言,领主并没有从封臣那里获得可持续利用的工作力量,而且还很容易陷入不得不服从最大封臣们的“建议”而非统治他们的境地。
  •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所有强大的封臣来说,完全摆脱封建纽带的诱惑是如此强烈,以至于唯一需要解释的事实是:为什么这种情况没有比实际发生的更多。**原因在于,封臣们在领主那里找到了对其土地和统治权利的合法性保障,而领主也对他的权利(即使是高度不确定的)所提供的某些特定机会抱有兴趣。即使这些权利是虚构的,他仍然可以从中获取某些可能性。

  • *因此,经过俸禄制和封建制改造的家产制政治实体,与建立在一般规范性秩序和具有合理划分的“机关”相对的,是一个完全由具体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构成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领主、官员和被统治者的主观权利和义务彼此交叉、相互限制,通过它们的共同作用,形成了一种无法用现代政治学范畴来构建的集体行动,对于这种集体行动,用当今词义上的“国家”一词来形容,甚至比纯粹的家产制政治实体更不合适。

封建主义代表了家产制在“等级化”方向上的极端情况,与“宗法式”家产制形成对比。

在这种集体行动的形成中,除了对家产制一般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传统、特权、习惯法、判例之外,还有领主与其他权力持有者之间的临时协商,这正是西方“等级制国家”的典型特征,甚至可以说是其本质所在。

正如个人的封地和俸禄持有者,以及其他领主授予特权的权力持有者,依靠他们获得的“特权”来行使权力一样,领主的权力也被视为他的个人特权,需要得到封臣和其他权力持有者的承认和保障,被称为他的“特权”(“特权权利”)。

  • *这些特权持有者现在从个案到个案地联合起来,进行一种没有他们的合作就无法实现的具体行动。**而“等级制国家”的形成,正是由于这种因契约化而导致的权利和义务的僵化,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弹性缺失,不断需要进行的协商成为一种常态,有时还通过明确的“联合”形成了一套立法的秩序。

一旦封建权力持有者的联合作为一种法律共同体存在,那么“等级制国家”就形成了,它源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但主要的动因是将刻板化、因而缺乏弹性的封地和特权结构,适应不寻常或新出现的行政需求。

这些需求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尽管并不总是,而且从外表上看也不一定是主要的,与经济有关。多数情况下,它们以间接的方式体现出来:领主的特殊需求主要源于政治的,特别是军事的行政管理。而经济结构的变化,尤其是货币经济的不断发展,则通过提供了一种方式,即能够一次性筹集大量资金,并因此在与其他政治实体的斗争和竞争中,也迫使他们采取这种做法——而刻板化的封建—家产制的行政结构无法应对这些需求,至少是因为在这种统治结构下,每个人,无论是领主还是其他权力持有者,都必须用自己的钱来支付自己的行政管理费用。

  • *没有任何筹集这些特别资金的方式被预先设想出来,因此必须不断地达成共识,并为此目的以一种有序的社团形式联合各个权力持有者成为不可避免的需求。**正是这种联合,他们与领主的联合,或者说特权持有者成为“等级”,使得从个案的联合行动和临时的联合,形成了一个持续的政治实体。在这个实体中,随后各种不断出现的行政任务的发展,催生了领主官僚机构的发展,而这反过来又注定要瓦解这个“等级制国家”的联合体。
  • *现在,这最后一个过程不应过于机械地理解为:领主为了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试图通过发展官僚机构来打破等级的权力与他竞争。**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非常自然的现象,并且往往是决定性的因素。但这并非唯一的因素,也不是总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实际上,很多时候,正是等级本身向领主提出要求,让他满足因普遍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即由客观发展的因素引起的)而不断出现的利益相关者对行政管理提出的各种新要求,特别是通过建立合适的机关来承担这些任务。
  • *但领主每承担一项这样的任务,通常就意味着官僚机构的扩张,从而通常也意味着领主权力的扩大,最初是以家产制的复兴形式出现,这种形式在欧洲大陆的政治实体中一直持续到法国大革命时期,但在各地都越来越接近纯粹的官僚制。**因为随着新承担的行政任务的特殊性质,越来越推动着建立永久性的机构、确定的权限、规章制度和专业资格。
  • *因此,封建联盟和“等级制国家”并不是从家产制向官僚制发展的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反而在某些情况下会对官僚制的发展构成相当大的阻碍。**官僚制的萌芽实际上在很多家产制的行政管理形式较为简单的地方也存在——正如从家产制官职向官僚制官职的过渡总体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样,一个官职属于哪一类别,并不取决于单个官职的性质,而更多取决于官职的设立方式和行政管理的方式。

确实,只有在欧洲的土壤上,充分发展的“等级制国家”和充分发展的官僚制才最初出现,其原因我们将在稍后加以讨论。<sup>61</sup>现在,我们还需要讨论一些特征性的过渡和过渡形式,它们在封建和家产制的政治实体中出现,先于纯粹的官僚制。


  • *到目前为止,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假设领主的中央行政事务是由之前讨论过的家臣和宫廷官员,或者由他们授予封地的封臣完成的,而这些封臣又以家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但事实上,无论是家产制还是封建制的结构都并非如此简单。一旦政治事务从与家务管理相结合的阶段,转变为由领主的同餐者和亲信偶尔处理的“临时行政管理”阶段,就经常会产生特定的、占据特殊地位的中央官职,并且通常是某个单一的政治中央官员的职位。
  • *这个官员可以具有不同的性质。**家产制按照其结构原则,对“宠臣”制度的发展最为适应:领主的亲信担任的职位,拥有巨大的权力,但始终有可能因非理性的、纯粹个人动机而突然被罢免,这在戏剧性的波折中是其典型特征。
  • *随着特定形式的政治中央官职的发展,一个与家产制原则最相符的典型情况是,一个根据其职能,在领主身边担任最为私人信任职位的宫廷官员,正式或事实上也领导着政治中央行政管理。**例如,后宫的总管,或类似的与领主最私密事务相关的人员。或者,特定的政治信任职位也会因此而发展出来。

在一些非洲的黑人王国中,以自然主义的方式,代表血腥刑罚的执行者,即刽子手,成为领主的常伴和最具影响力的人物。随着禁令权力的展开,领主的司法功能往往开始凸显,此时经常会出现一个类似法兰克王国“宫廷伯爵”(pfalzgraf)的官员尤为突出。在军事活跃的国家,是皇室的总司令,在封建国家中,则是往往与之相同的官员,但同时掌管封地的分配(如日本的“幕府将军”(shōgun),法兰克的“宫相”(maior domus))。

  • *在东方,普遍存在“大维齐尔”(grand vizier)的角色;我们稍后将看到,在那里,他也是一种“宪法上的”必要性,正如现代国家中的责任制首相一样。**一般而言,我们只能说:一方面,当有关官员手中掌握着对封臣和下级官员的经济装备的处置权,使得他能够将他们的忠诚与自己紧密相连,而脱离领主时,这种单一中央领导职位的存在对领主的地位尤其危险——日本和墨洛温王朝的例子表明了这一点。
  • *但另一方面,完全缺乏这样的统一领导,通常又会导致国家的解体——加洛林王朝的例子,很有启发性,因为他们基于自身的经验,对设立中央大官职持有戒心。**我们很快会回到对此问题的解决方式的讨论。这里我们首先关注的现象是:由于行政工作日益持续和复杂,尤其是由于家产制和封建制所特有的授封和特权制度的发展,最后由于财务的合理化,书写和计算官员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 *一个缺乏这些官员的领主府注定会陷入不稳定和无力。**行政管理中编写和计算的越是发达,即使在纯粹的封建国家(例如诺曼英格兰和奥斯曼帝国在其最强盛时期),中央集权就越强。在古代埃及,书记官掌控着行政管理。在新波斯,计算官员凭借他们传统神圣的秘术,篡夺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西方,通常是“大臣”(chancellor,即书记室的首长)成为政治行政的核心人物。或者是会计办公室,在诺曼底和后来的英格兰,是“财政审计院”(Exchequer),从中发展出整个中央行政管理。
  • *这些官职通常也成为官僚化的萌芽,**因为代替了那些作为官方职位持有者的高贵的宫廷官员,实际的工作官员——在中世纪通常是教士——获得了实际的领导地位。

关于大型的合议制中央机构的产生,作为行政任务在质量上的扩展的附带现象,之前已经简要提及过了<sup>62</sup>。当然,并非所有领主的咨询机构都是现代官僚制的前身。实际上,在全球各地的不同家产制和封建制政治实体中,都存在着领主的中央官员会议。他们往往被领主用来平衡某个单一中央官员的权力,而不是像那些早期的官僚化组织那样,抵消专业知识的权力,同时也作为使行政管理保持稳定的手段。

  • *因此,它们在各个地方都是行政任务在质量上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行政任务的质量进一步提升时,这些机构就越来越具有那些早期官僚化组织的类似结构:即以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的合议制“机关”的性质,随着家产制的官职管理和官员的行政管理方式越来越接近官僚制的特点,——我们已经看到,这里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例如中国和埃及的情况就证明了这一点。
  • *尽管这里的过渡是连续的,但作为“类型”,我们应当将它们与那些并非依靠领主的委托,而是凭借自身的权利(如“老人议会”或名誉阶层代表)参与统治的合议制机构区分开来。**因为这些机构并不在从家产制到官僚制的演进路径上,而是在领主与其他力量之间的“权力分割”,无论是“魅力型”还是“等级型”性质的方向上发挥作用。

  • *家产制或封建制的统治结构对一般文化的影响,在这里无法详尽讨论。**家产制,尤其是非刻板化、任意的家产制,与封建制,在他们对文化的影响上,在一个领域上彼此有着巨大的差异,这也是统治结构对文化影响的最重要的切入点:即教育领域。
  • *关于它与统治结构的联系,之前已经略有提及,这里仅补充一些一般性的评论。**只要封建制度发展到一个有意识的“骑士式”生活阶层的阶段,就会出现一种培养骑士生活方式的教育体系,及其所有的后果:在文学、音乐和美术领域所产生的典型的文化成果,作为自我美化和发展、保持统治阶层对被统治者的光环的手段,将“文艺”教育与最初主要是军事体育的教育并列起来,形成了那种多样化的“修养”教育类型,它与纯粹官僚制的专业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 *当统治结构呈现出“俸禄制”组织时,教育往往会呈现出知识主义—文学的“教养”性质,因而在其运行方式上与官僚制的“专业知识”教育理想在内心上相近。**这种情况在中国表现得特别纯粹,以及——我们稍后将讨论到——凡是政教合一掌握教育的地方都是如此。这种情况通常在世俗国家呈现出任意的家产制统治,并且自身并不发展独立的教育体系时尤其明显。

  • *关于家产制和封建制产生的一般经济条件,没有太多可以确定的结论可以下定。**地主的存在以及领主土地的重要性,虽然确实为封地制度的充分发展和不同程度存在提供了基础,但不是封建主义存在的必要条件。而最为彻底的家产制政治实体,即中国的官僚国家,其基础并不在于地主制,恰恰相反,正是由于缺乏地主制才形成了这种紧密的家产制结构。
  • *家产制既可以与自营经济和贸易经济、**小市民和地主农业结构、资本主义经济的存在与否相适应。

众所周知的马克思主义命题:手磨造就了封建主义,蒸汽磨造就了资本主义,其中的第二部分还有限的正确性,第一部分则完全错误。(背景:马克思曾指出,生产工具的变革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事实上,手磨经历了所有可能的经济结构形式和政治“上层建筑”。甚至对于资本主义,一般也只能说,因为它的扩张可能性(原因我们稍后会讨论)在封建和家产制的统治形式下受到限制,所以其利益相关者通常(但不总是)试图以官僚制或富豪层的名誉阶层统治来取代这些统治形式。

  • *我们已经看到,交通经济的发展,为统治者提供了足够的货币税收,以购买奴隶兵或支付雇佣兵工资,正是为东方的苏丹式统治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因此,至少按照我们西方“法治国家”的标准,家产制的一种与现代国家形式最遥远的、严格的“宗法式”家产制形式在东方得到了发展。

  • *封建主义与贸易经济的关系则完全不同。**关于家产制或封建制的问题,确实难以找到一般性的经济决定因素的公式,除了显而易见的:地主制强烈地促进了封建主义的各种形式的发展。我们看到,古代东方的水利工程的合理化,这意味着通过有组织的劳役从荒漠中开垦农田,对半官僚制的家产制政治实体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这在中国的大型建筑政策中也有类似的体现,而这些政治实体反过来也必须已经存在,才能实现这些建设。
  • *相比之下,在北欧,通过森林砍伐获得新土地,则促进了地主制和封建主义的发展。**然而,封建主义也以更复杂的形式出现在东方。
  • *总体而言,我们只能说:**交通技术和政治控制手段发展的薄弱,加上以自然经济为主,**由于难以实施合理的税收制度,因而也难以实现中央集权的家产制官僚管理,**这就导致了家产制的分散化形式:藩属制的形成,并推动了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个人的封建忠诚纽带和封建的荣誉规范,作为政治凝聚力的纽带。

因此,对于西方封建制度的特定意义而言,封地制度作为骑兵服务的基础这一事实——与那些平民“步兵”封地(如侍从、克莱鲁奇人、武士阶层和古代东方的封地士兵)形成鲜明对比——是一种决定性的因素,其影响将在我们这里和以后多次遇到。


封建制度创造了能够自备装备和进行职业化武器训练的个体;在战争中,他们将领主的荣誉视为自己的荣誉,在领主权力的扩张中看到为其后代获取封地的机会,最重要的是,在维护领主个人的统治中找到他们自身封地持有的唯一合法性基础。

这一最后一点,对于封建制度的出现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封地制度从其原本的领域——军事服务——向公共官职拓展的过程中,这在各地都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日本,通过这种方式尝试使统治者从将在其他背景下讨论的氏族魅力型国家的僵化中解放出来。在法兰克王国,为了保持领主的权力,家产制国家试图通过限制官职任期和派遣制度来实现,但这些努力一次又一次地失败了;在家产制的墨洛温王朝中,贵族集团为了争夺最高权力而进行的激烈斗争,虽然最终被一位中央官员的强硬手段所结束,但却导致了合法王朝被他所取代。

在加洛林王朝时期,通过将官职也进行封地化的过渡,带来了(相对的)稳定性,并从9世纪开始最终得以实施;此前,加洛林王朝首先将封臣用作对抗墨洛温王朝“追随者”的手段;在分裂王国的斗争中,通过封臣的忠诚,将所有官职持有人与领主紧密联系起来,成为维持分裂王国王位的唯一保障。

相反,中国的封建制度(作为真正神圣的祖先之秩序)被消灭了,这一制度曾被长期哀悼;随之而来的是更加彻底发展的圣职俸禄—官僚制,其动机同样是为了将所有权力重新集中到领主自己的手中。因为封建制度的充分发展,作为系统性权力分散的最极端形式,领主在封臣高度个人化的骑士荣誉中,虽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身权力保障,但这种保障是以领主对封臣的权力被极大削弱为代价的。


首先,领主对封臣的“纪律”是有限的。唯一可以剥夺封地的理由是“背叛”(Felonie):即通过不履行封地义务而违反对领主的忠诚。这个概念非常模糊。但这通常不利于领主的任意行为,而有利于封臣的地位。因为即使没有由封臣作为审判员组成的封地法庭(如在西方),将封臣们作为法律共同体联合起来,这里更为明显地适用的原则是:领主对单个下属全能,但对下属整体的利益却无能为力;他必须确保其他封臣的支持或至少默许,才能对其中一个采取行动。因为封地关系作为一种特定的忠诚关系,其特点在于领主的任意行为被视为对所有封臣的“背信”,在他们的关系中具有特别破坏性的影响。

这种领主对自己封臣的纪律限制,还因他通常缺乏对封臣的下级封臣的直接纪律权而变得更加明显。在完善的封建制度中,确实存在一种“双重”意义上的“等级体系”:一方面,只有从最高领主(国王)那里直接授予的封地——尤其是那些赋予领主权利的土地——才能再次授予完整的封地权利;另一方面,根据从最高封建领主计算的封地再授予的级别,形成了社会上的等级顺序(即《萨克森明镜》中的“军队盾等级”)。

然而,由于每一层的封地关系都是严格个人化的,因此,封臣对其领主的背叛,并不能自动解除其与下级封臣的关系。这就导致了领主对封臣的下级封臣的直接权力变得非常有限,因为封地关系的忠诚是严格的个人关系。因此,领主对封臣的纪律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土耳其的封建制度在经典时期,通过将封地和贝伊勒贝伊(省长)的职位设定为圣职俸禄的形式,与高门(苏丹宫廷)建立了相对强大的中央集权。在西方,封臣在效忠誓言中保留了“对国王应有的忠诚”(“salva fide debita domino regi”)的条款,这并未阻止下级封臣在明显存在背叛的情况下,陷入对自己领主和其上级领主之间的忠诚冲突,至少在道义上如此。他们总是认为自己有权自行判断上级领主是否对自己的领主履行了忠诚。

为了英格兰中央集权的发展,征服者威廉实行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这是他从诺曼底带来的,即所有下级封臣直接向国王宣誓效忠,并被视为他的封臣;并且在领主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下级封臣可以直接向国王的法院申诉,而无需经过封建等级体系的上诉程序。因此,在这里,封建等级体系并不像在法国那样,与封建事务的权限层级相同。在诺曼底和英格兰,以及在土耳其的封建制度中,封建的政治联盟是在征服的领土上建立的,这对于这种严密的组织以及领主与封臣之间的紧密联系都是决定性的——就像教会在传教地区建立最严密的等级组织一样。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下级封臣的这些忠诚冲突也并未完全消失。也正因为这些原因(以及其他原因),人们常常试图限制封地再授予,或者至少限制其向下的层级数量——在德国,甚至根据官职层级的一般原则限制军队盾等级的数量。

另一方面,完善的封地权利为所有已被纳入授封的对象制定了封地回收的授封义务,以及“无地无主”(“Nulle terre sans seigneur”)的原则。表面上看,这似乎与官僚制体系的原则一致,即国王必须将所有传统的封地单位都授予封臣。但其含义完全不同。在官僚制体系中,这一原则旨在为被统治者提供法律保障,而在封建制度中,相反,授封的义务确保了由官员担任职务的被支配者与最高封建领主(国王)之间的直接联系被切断,并确保了封臣们相对于领主的权利:领主不得通过将权力重新集中在自己手中,以破坏封建的权力体系,而必须将所有被授封的对象继续用于装备封臣的后代。

封臣们可以根据我们熟悉的模式,通过将自己组成一个法律共同体,在涉及继承、封地回收、丧失和重新授封的纠纷和事务中,特别是在由他们参与担任陪审员的封地法庭中,对这一要求施加特别的压力,如在西方典型的情况中那样。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前面提到的确保封地供应的手段外,还有封地需求的垄断。这就像在官僚化的国家中,候选人对越来越多的专业考试和学位的要求一样,在封建联盟中,通过不断提高对封臣个人资格的要求来实现。这种个人资格与基于专业知识的官僚官职资格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官僚制和纯粹的家产制官僚体系在某种意义上都建立在社会“平等”的基础上,因为在其纯粹的类型中,它们只根据个人资格来选择,前者关注专业知识,后者关注纯粹的个人品质,不考虑等级差异,甚至直接作为突破等级差异的工具——尽管正如前面讨论过的,官僚和家产制的官员阶层也很容易再次成为特定等级社会“荣誉”及其后果的载体。这种荣誉在这里是其权力地位的结果。然而,技术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在其最内在的根源上是以等级为导向的,并且在这一特征上不断深化。特定意义上的封臣必须始终是一个自由的人,即不受领主的家产制权力支配的人。甚至日本的武士也可以自由选择更换领主。

此外,最初封臣的特定“专业”能力,即武艺高强,是他的资格特征,正如在土耳其的封建法律中也是如此,甚至拉者(非穆斯林农民)也可以获得封地,只要他们进行了相应的军事服务。然而,由于封地关系在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只能属于统治阶层,因为它建立在特定的高度强调的等级荣誉观,以及由此出发的忠诚关系和军事才能之上,因此要求封地或神职职位的候选人必须过着贵族(“骑士”)的生活方式,特别是避免任何分散其武器训练、并使其失去荣誉的营利性劳动。

随着对封臣后代的供养空间变得紧张,封地和官职(以及后来的用于安置未被供养的亲属的教会职位)的垄断就以全力开始了。等级的惯例发展也加入其中,出现了这样的要求:封地或神职职位的候选人不仅自己必须“过着骑士般的生活”,而且还必须是“骑士出身”(即“骑士血统”)。这意味着他必须至少有一定数量的过着骑士生活的祖先(最初是骑士的父母,后来是祖父母,即“四重祖先”)。最后,在中世纪晚期的比武和教会职位条例中,垄断的发展达到了要求有16个祖先的地步,甚至将城市贵族也排除在外,因为他们不得不与行会共享统治权,坐在同一个议会中。

每一次这种等级垄断的推进,当然都意味着社会结构的僵化程度在不断加深。其他类似的因素也随之而来。

封臣们一方面普遍要求拥有全部封地的权利(尽管不是所有地方都认可,但到处都在追求),而另一方面,单个封臣对其封地拥有严格的所有权。由于在西方封建主义的核心地区,封地持有者的权利是基于每次新订立的契约,但这种契约权利又是按照固定的原则世袭的,这就使得权力的分配远远超过了圣职俸禄结构的程度,变得高度僵化且缺乏弹性。正是这种契约的普遍存在,这种超越了领主单方面授予特权的做法,另一方面也不是像在俸禄制度中那样,仅仅基于物质利益的保障,通过双边契约对封地持有者的地位进行普遍的保障,这在历史发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为这正是使封建结构相对于纯粹建立在传统和既得权利的并列,以及另一方面建立在领主自由恩赐和恩惠的家产制统治的区别所在,使其至少相对地接近于“法治”国家的结构。

封建主义意味着一种“权力分立”。不过,这并不是孟德斯鸠所提出的那种基于功能分工的定性分权,而是对统治权力的简单数量分割。在某种意义上,立宪主义的“国家契约”思想作为政治权力分配的基础,在这里以一种原始的形式出现了。确实,这并不是以领主与被统治者或其代表之间的协议形式出现的——在这种情况下,被统治者的臣服被视为领主权力的来源——而是以领主与其权力的承载者之间的契约形式出现的。

因此,权力的性质和分配被固定下来;但既缺乏一般的规章制度,也缺乏对各个职责的合理划分。因为官职权限在这里不像在官僚国家那样,由客观的规范来规定,而是官员自身的权利,其范围,包括对被统治者的统治权力,是由授予给他们的具体个人封地内容决定的,并与这些内容相交叉的豁免、特权、领主授予的特权或传统认可的特权一起限定的。

正是从这里,以及通过不同权力持有者的主观权利相互限制,才产生了我们在前面详细阐述过的那种权力分配,这类似于官僚制国家中“职权范围”的概念。在封建制度中,这个“职权范围”的概念并不存在,因此也不存在“官署”(Behörde)这个概念。

首先,并非所有的封臣都被授予政治上的统治权力,这主要是指司法权:在法国,所谓的“司法领主”(seigneurs justiciers)。在这种情况下,领主可以将他享有的司法权进行分割,将一部分授予一个封臣,另一部分授予另一个封臣。特别典型的是将司法权划分为“高等”(包括死刑权)和“低等”司法权,并将其分别授予不同的封臣。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拥有“更高”司法权的封臣,在封建等级体系中就一定处于更高的地位,即按照与最高领主的亲疏远近计算的封地再授予层级。他可能在官职等级上拥有较高的权力,但在封建等级体系中,他的位置未必更高。原则上,封建等级体系并不考虑所授予的统治权力的等级,而只是根据与最高领主的距离来确定等级。

事实上,拥有最高司法权,尤其是死刑权的封臣,往往至少倾向于将自己归为一个特殊的“亲王”阶层。然而,这种倾向与另一种观点相竞争,即认为直接与国王建立封建关系,是属于这一最高阶层的标志。这一发展在德国经历了典型的曲折,我们在此无法详细探讨。

总而言之,这导致了通过封地授予而分散到各个手中的统治权力,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基于各种不同形式的法律基础的个人领主权利的体系。这些权利彼此交叉,相互限制。原则上,在西方各地,领主的“土地法”司法权,即基于授予的政治权利的司法权,与他对封臣的封建司法权,以及他作为领主自身的家产制司法权(庄园法)是区分开的。然而,所有这些只是在实践中导致了统治权力的分散,形成了众多基于不同形式的法律基础的个人领主权利,它们彼此交叉,并通过传统相互限制。

官僚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官职与个人的分离,个人财产与职务活动资金的区分,这在俸禄制中仍然清晰可见,但在封建制度中却不存在。尽管在封地归还和继承时,对世袭财产和封地财产的区分在形式上存在,但由于封地收益不是官职收入,因此其含义与俸禄制中的区分不同(后者涉及遗产的分层)。不仅如此,所有的官职权力和收益都属于封地持有者的个人权利和经济范围,官职的费用也由他个人承担,无法与他的个人经济区分开来。

就像每个人,无论是领主还是被授予职务的官员,都在其主观权利范围内追求个人利益一样,整个治理体系的费用也与官僚制通过合理的税收系统筹集资金,或者家产制通过领主的家产或特定的俸禄收入来支付费用的方式不同,而是由各个权力持有者通过自己的劳动或个人财产,或者尤其是通过他们家产制的隶属者,或者由于被授予的政治权力而隶属于他们的“臣民”的贡献来承担。由于“臣民”的贡献在通常情况下受到传统的约束,因此整个行政体系在财务上也是缺乏弹性的。这进一步加剧了封建领主的个人和物质权力都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特别是当封建联盟被用作政治管理的工具时——这在西方是典型的情况——最高领主和所有其他领主的个人和物质权力都被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

甚至封臣们也试图将他们最基本的义务,即封建联盟存在的原因——军事义务——限制在固定的年度最长期限内,而且通常达到了这一目的。此外,在封建联盟中,即使在同一领主的封臣之间,也存在着进行私战的权利。因为领主通常只能保障他所授予的封地,但无法为封臣提供其他保障。封臣之间的私人战争当然可能严重损害领主的权力利益,但在欧洲大陆,至少在教会和城市与国王共同推动的“土地和平”(Landfrieden)之前,人们并未超出这样的规定:至少在领主亲自发动的军事行动期间,私人战争必须停止。

领主的财政权利也同样受到限制。除了货币经济下的封地收益之外,这些权利主要涉及在领主遭遇特定困难时的援助义务。领主往往乐于将其扩展为广泛的征税权,而封臣们则努力将其限制为特定的临时性捐助,结果通常是,骑士封地免除了赋税作为对其日益形式化的军事义务的补偿,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近代,成为常态。同样,只要领主依赖于封建军队,封臣们通常还会获得禁止领主向其下属征税的权利,除非得到他们的例外许可。领主通常只能向他自己家产制的隶属者或人身隶属者征收贡赋。

封地的回收权逐渐变得不切实际。各地普遍扩大了对旁系亲属的继承权。封地的转让,虽然需要领主的同意以与新获得者建立封地关系,但变得越来越常见,而获得其同意所支付的费用(“同意金”)最终成为领主从封建联盟中获得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这也意味着,随着转让费用根据传统或法规得到普遍固定,实际上实现了封地的完全占有。随着封地关系的实际内容越来越僵化和经济化,封臣对领主的忠诚关系也逐渐失去了明确性和实用性。

作为自由人的封臣,根据后来的普遍观点,可以从多个领主那里获得封地,在冲突情况下,每个领主对他的支持都变得不确定。在法国的封地法中,人们区分了简单效忠(homagium simplex),即带有默示保留其他义务的封臣誓言,和完全效忠(homagium ligeum),即无条件的封臣誓言,这相当于对封臣忠诚的第一优先权,优先于所有其他义务,只能对一个领主宣誓。迫使大封臣们接受后一种形式的效忠誓言,对法国王室的权力地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封臣义务的多重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其价值的大幅降低。

最终,几乎无法通过封臣来维持一个持续运作的行政管理体系。封臣们本应有义务不仅在行动上,而且在建议上协助领主。大封臣们很乐意将这项义务视为在重要决策前提供建议的“权利”,并设法贯彻执行,因为领主依赖于封建军队的良好运作。然而,作为一项义务,封臣的咨询活动随着时间的推移,正如他们的军事义务一样,被同样地限制了,其性质是完全不连续的,因此无法被领主用于具体的官僚组织中。

因此,对于地方行政而言,封建联盟实际上赋予了地方权力持有者对其权力的世袭占有和保障;但对于中央行政而言,领主并没有从封臣那里获得可持续利用的劳动力资源,而且还很容易陷入不得不听从最大封臣们的“建议”而非统治他们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所有强大的封臣来说,完全摆脱封建纽带的诱惑就非常强烈,只有这样一个事实需要解释:为什么这种情况并未比实际发生的更加频繁。原因在于,封臣们在领主那里找到了对其土地和统治权利的合法性保障,而领主也对他的权利(即使是高度不确定的)所提供的某些特定机会抱有兴趣。即使这些权利是虚构的,他仍然可以从中获取某些可能性。


经过家产制、俸禄制和封建制改造的政治实体,与建立在普遍有效的客观秩序和合理划分的“机构”上的制度相反,它是一个由具体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构成的世界。这些权利和义务彼此交叉、相互限制,通过它们的共同作用,形成了一种集体行动,这种行动无法用现代政治学的范畴来构建,对此,用当代意义上的“国家”一词来形容它,甚至比用在纯家产制的政治实体上更不恰当。封建主义代表了家产制结构在“等级化”方向上的一个极端案例,与“宗法式”的家产制形成了对比。

在这种集体行动的形成中,除了对于家产制普遍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传统、特权、习惯法、判例之外,还有领主与不同权力持有者之间的个案协商,这正是西方“等级制国家”的典型特征,甚至可以说是其本质。正如各个封地和俸禄的持有者,以及其他由于领主的授予而拥有特权的权力持有者,依靠他们获得的“特权”来行使权力,领主的权力也被视为其个人的、需要由封建和其他权力持有者承认和保障的“特权”,即他的“特权”(prerogative)。

这些特权持有者从个案到个案地联合起来,进行一种没有他们的合作就无法实现的具体行动。一个“等级制国家”的存在,仅仅意味着,由于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化保障以及由此导致的弹性缺失,这种不可避免的不断协商成为了一种长期状态,有时通过明确的“联合”来形成一种固定的秩序。等级制国家的形成,是在封建权力持有者已经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联合起来之后,由各种不同的动机推动的,其重点则是作为一种形式,使僵化且因而缺乏弹性的封建和特权结构适应异常或新出现的行政需求。

这些需求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尽管并不总是,而且从表面上看并不总是主要的,都是经济所致。通常以一种间接的方式表现出来:这些特殊的需求本身主要源于政治,尤其是军事行政管理。然而,经济结构的变化,特别是货币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起了作用,因为它提供了一种能够一次性筹集大量资金的方式,从而在与其他政治实体的斗争和竞争中,也使得这种方式成为必须——而刻板化的封建—家产制的行政结构无法满足这些需求。这通常是由于这种统治结构下的原则:每个人,无论是领主还是其他权力持有者,都必须用自己的资金支付自己的行政费用。没有任何筹集这些特殊资金的方式被预先设想,因此,为了达成一致并实现这些目的,不可避免地需要将各个权力持有者组织成一个有序的社群形式。正是这种联合,即他们与领主的联合,或者说特权持有者成为“等级”,使得从个案的联合行动和临时的联合,形成了一个持续的政治实体。在这个实体中,随后各种不断出现的行政任务的发展,催生了领主的官僚机构的发展,而这反过来又注定要瓦解这个“等级制国家”的联合体。

然而,我们不应过于机械地将这一最后的过程理解为:领主总是为了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而试图通过发展官僚机构来打破与等级的竞争。这无疑是一个非常自然的现象,并且往往是决定性的因素。但这并非唯一的,也并非总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事实上,许多时候,正是等级本身向领主提出要求,让他满足由于一般经济和文化发展——也就是由客观发展因素所引起的——而不断出现的利益相关者对行政提出的各种新要求,尤其是通过建立合适的机构来承担这些任务。然而,领主每承担一项这样的任务,通常就意味着官僚机构的扩张,从而通常也意味着领主权力的扩大,最初是以家产制的复兴形式出现,这种形式在欧洲大陆的政治实体中一直持续到法国大革命时期,但在各处都越来越接近纯粹的官僚制。因为随着新承担的行政任务的性质,推动着建立永久性的机构、确定的权限、规章制度和专业资格。

封建联盟和“等级制国家”并非从家产制到官僚制发展的必然中间环节,相反,它们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对官僚制的发展构成了相当大的障碍。事实上,官僚制的萌芽存在于许多家产制的行政形式中,即使是在相对简单的情况下——就像从家产制官职向官僚制官职的过渡总体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样,某个官职是否属于这一类或那一类,不仅取决于单个官职的性质,更取决于官职的设立方式以及行政的管理方式。确实,充分发展的等级制国家和充分发展的官僚制,最初只能在欧洲的土地上发展,这是出于我们稍后将要探讨的原因<sup>61</sup>。目前,我们将继续讨论一些在封建和家产制的政治实体中出现的、具有特征性的过渡和过渡形式,它们先于纯粹的官僚制。

(注释61和62提到的内容,由于原文中未给出具体内容,此处暂不翻译。)

因此,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上存在各种解决方案,我们很快就会谈到。 这里我们首先关注的现象是:由于行政工作的持续性和复杂性日益增加,特别是由于家产制和封建制政治实体所特有的授予和特权制度的发展,最后由于财务的合理化,书写和计算的官员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一个缺乏这些官员的领主政权,注定会陷入不稳定和无力。 书写和计算系统越发达,中央权力就越强大,即使在纯粹的封建国家也是如此(例如,在诺曼英格兰和奥斯曼帝国的最强盛时期)。在古埃及,书记员控制着行政管理。在新波斯,那些拥有传统神圣秘术的计算官员篡夺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西方,通常是“大臣”(Kanzler),也就是书记室的首脑,成为政治行政的核心人物。或者是会计办公室,在诺曼底和后来的英格兰,称为“财政部”(Exchequer),从它发展出了整个中央行政管理。这样的官职通常也成为官僚化的萌芽,因为取代了那些作为名义上的持有者的高贵宫廷官员,真正的工作官员(在中世纪通常是教士)获得了实际的领导权。

关于大型合议制中央机构的产生,作为行政任务质量扩展的伴生现象,之前我们已经在与专业知识的发展、推动官僚化的因素相关的特定背景中提到过,并将其视为官僚化的前奏。<sup>62</sup> 当然,并非所有君主的咨询机构都是早期官僚制的前身。实际上,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家产制和封建制政治实体中,都存在着由中央官员组成的领主咨询会议。它们经常被领主用作平衡单个中央官员权力的手段,而不是像那些早期官僚化的组织那样,抵消专业知识的力量,同时也作为将稳定性带入行政管理的手段。

因此,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是行政任务质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而当这些任务的质量进一步提升时,它们就越来越具有与那些早期官僚化现象类似的结构:在规定程序中决策的合议制“机构”性质,随着家产制官职和官员的管理方式越来越接近官僚制的特征——我们已经看到,这里的界限非常模糊,如中国和埃及所展示的那样。

尽管这里的过渡是连续的,但作为“类型”,我们应该将它们与那些并非凭借领主的委托,而是凭借自身的权利(如“长老会议”或名誉阶层的代表)参与统治的合议制机构区分开来。 因为这些机构并不在从家产制到官僚制的演进路线中,而是在领主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分权”,无论是“魅力型”还是“等级型”性质的方向上发挥作用。


统治结构对一般文化的影响,在这里无法详尽讨论。 家产制,尤其是未定型的、任意的家产制,与封建制,在它们对文化的影响上,在一个领域上彼此有着巨大的差异,这也是统治结构对文化影响的最重要的切入点:教育领域。

在之前关于教育与统治结构的联系中,已经提到了一些内容,这里仅补充一些一般性的评论。 只要封建制度发展到有意识的“骑士”生活层面的阶段,就会出现一种旨在培养骑士生活方式的教育体系,具有其所有的后果:在文学、音乐和美术领域产生了典型的文化财富,作为自我美化和发展、保持统治阶层相对于被统治者的光环的手段,将“文艺”教育与最初主要是军事—体能的教育并列置放,形成了那种在自身内部高度多样化的“修养”教育类型,它与纯粹官僚制的专业培训理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当统治结构呈现为“圣职俸禄制”组织时,教育往往会呈现出智力主义—文学的“教养”性质,因此在其运作方式上与官僚制的专业知识培训理想在内在上接近。 在特别纯粹的形式上,如中国,以及——我们将稍后讨论的——凡是宗教掌握教育的地方都是如此。尤其是在世俗国家的统治类型是纯粹任意的家产制,而且其本身并不发展独立的教育体系时,这一点尤为明显。


关于家产制和封建制的一般经济条件,没有多少可以确定的东西可以说。 以领主和贵族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存在,虽然确实为封地制度的充分发展和不同领域中的存在提供了基础,但并不是封建组织的必要条件。而最为彻底的家产制政治实体,即中国的官僚国家,并不建立在大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恰恰相反,它正是由于缺乏土地所有制而形成了如此完整的家产制结构。

家产制可以与自营经济和贸易经济、小市民和大土地所有制农业结构、资本主义存在与否相适应。 众所周知的马克思主义命题:“手工磨坊造就了封建主义时代,蒸汽磨坊造就了资本主义时代”,其第二部分在有限范围内是正确的(背景:马克思指出生产工具的变革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然而第一部分是完全错误的:手工磨坊经历了所有可能的经济结构形式和政治“上层建筑”。即使是关于资本主义,也只能说,由于其扩张的可能性,在封建和家产制的统治形式下受到限制,其利益相关者通常,但并非总是,倾向于寻求用官僚制或富豪阶层的名誉统治来取代这些统治形式。这一点仅适用于现代生产领域的资本主义,它基于合理的经营、分工和固定资本,而政治导向的资本主义,以及资本主义的贸易,却与家产制高度兼容。

我们已经看到,贸易的强劲发展,为政治统治者提供了足够的货币税收,以购买奴隶兵或支付雇佣兵的工资,正是为东方的苏丹式家产制统治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因此,至少按照我们西方“法治国家”的标准,这种最遥远、最严格的“宗法式”家产制统治形式在东方得到了发展。

封建制度与贸易经济的关系则完全不同。 关于家产制或封建制的问题,确实很难找到一般性的经济决定因素的公式,除了显然的:大土地所有制强烈地促进了封建制度的各种形式的发展。我们已经看到,古代东方的水利工程的合理化,这意味着通过有组织的农奴劳役从荒漠中开垦农田,对半官僚制的家产制政治实体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这在中国的大型建设政策中也有类似的体现——而这些政治实体反过来也必须已经存在,才能实现这些建设。相比之下,在北欧,通过森林砍伐获得新土地的过程促进了大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制度的发展。然而,封建制度也在东方以更复杂的形式出现。总体而言,我们只能说:交通技术和政治控制手段发展的薄弱,加上主要自然经济的存在,由于难以实施合理的税收制度,从而难以实现中央集权的家产制官僚管理,这就导致了家产制的分散形式:朝贡式的总督制,并推动了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个人的封建忠诚纽带和封建荣誉规范,作为政治凝聚力的纽带。


非常频繁,一个历史上被忽视的因素对中央集权的家产制官僚机构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那就是贸易。 我们之前已经看到,所有超过原始村庄酋长的统治者的权力地位,都基于他们的贵金属财富,无论是原始形态还是加工形态。他们需要这个“宝藏”,首先是用于维持随从、卫队、家产制军队、雇佣军,尤其是官员。宝藏的来源是与其他领主的礼物交换——这实际上往往具有贸易交换的性质——通过统治者本身的定期贸易(尤其是沿海的中转贸易),或者最终通过其他方式,使对外贸易为统治者所用。后者要么直接通过征收关税、护送费和其他税收来实现,要么间接地通过市场特许权和城市的建立——这都是领主的特权,提供高额的地租和有税收能力的臣民。这后一种利用贸易的方式,自古以来就被系统地采用了,直到现代早期,波兰的大地主们还在大量建立城市,并将它们交给从西方移居而来的犹太人定居。

确实,典型的现象是,家产制的政治实体在其领土和人口数量与其经济发展相比相对较弱或非常薄弱的贸易下继续存在并扩张:如中国、加洛林帝国。 但纯粹没有贸易而产生家产制统治者的情况虽然存在(如蒙古帝国、民族大迁徙时期的国家),但并不多见,而且几乎总是这样:部落入侵并在文明程度高的货币经济国家中建立了自己的统治。他们通过劫掠贵金属和在这些地区建立统治而获得财富。

统治者直接垄断贸易的现象在全世界都很普遍:在波利尼西亚、非洲和古代东方都是如此。 甚至在最近的时期,西非海岸的所有较大政治实体都因为欧洲人消除了这些酋长对中转贸易的垄断而崩溃。大多数已知的最古老的较大家产制政治实体的所在地都与这种贸易功能密切相关。


然而,统治者作为大土地所有者的特殊权力地位,往往只是第二位的。 当然,成为领主和贵族的权力地位的起点通常是土地所有制,或者对于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如刚果河和赞比西河之间的某些王国)而言,更确切地说,是对人的所有权或牲畜的占有,用于农业生产和租金收益。因为无需劳动的租金收入显然是那种形成统治者和贵族生活方式的前提条件。但是,从那时起进一步发展到垄断土地租金的地位,往往是通过贸易收益来实现的。

一个统治者被视为整个国家的地主的情况非常普遍,无论在何种文化阶段,这种情况下,他的地位往往不是权力的基础和起点,而是反过来,他的政治统治地位和由此产生的在获取动产方面的优势机会所导致的结果:在卡菲尔人那里,是对人(妇女)和牲畜的占有,但通常特别是通过贵金属财富维持家产制士兵或雇佣兵的经济能力。

在沿海国家,贵族垄断土地所有权的情况通常也是如此:债务奴隶在希腊和可能的古代东方也是农民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被城市贵族阶层用来耕种土地,以换取收成的一部分,直接或间接的贸易收益不断提供了土地和人力的积累手段。在自然经济的环境中,即使是有限的贵金属财富,对权力地位和国家形成也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性。这当然并没有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满足需求的重点仍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持自然经济,也通常是如此。但两者不应被混淆,如经常发生的,当谈到贸易在原始时代的“重要性”时。


毫无疑问,贸易对政治联盟的形成具有模糊性。 并非所有家产制的君主权力的开始都必然以贸易为基础,也并非所有有贸易的地方都形成了家产制政治实体:名誉阶层的统治也常常是其主要产物。但是,首领向统治者的崛起,在许多情况下,确实是由于贸易的影响。另一方面,贸易总体上对严格的封地制度和封建等级的严密形式都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它在地中海地区,尤其是创建了一个典型的“城市封建主义”形式的地主贵族,但在日本、印度、西方和伊斯兰的东方,政治联盟的封建化却伴随着贸易经济的弱发展,甚至是退缩。而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因,另一方面是果。


两种统治形式都可以在稳定经济方面产生非常强烈的影响,但封建主义比家产制更加明显和典型。 家产制统治是建立在领主个人权威和恩惠的基础上,因此在可预测性和法律保障方面,通常对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利。封建制度的刻板化和对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一般而言,不仅对整个经济体系,而且对个人财富的分配,都具有稳定作用。由于封地的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转让性,以及封臣对领主的忠诚义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对稳定,有助于农业生产的持续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家产制的垄断经济,即重商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发展构成了障碍。封建统治下的财富形成和分配,主要依赖于土地收益和对农民的剥削,限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家产制垄断的经济后果在于,它阻碍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和产业的创新。


封建主义和家产制的统治结构,对社会的理念和生活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封建制度强调个人的荣誉和对领主的忠诚,这在骑士阶层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骑士的荣誉感和忠诚义务,构成了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家产制则更多地体现了父权制的特点,领主视农民为家族成员,强调对领主的服从和依赖。这种统治结构影响了社会的理念和生活方式,使得人们更倾向于维护传统、遵守等级秩序,缺乏创新和变革的动力。


综上所述,封建主义、“等级制国家”和家产制的形成和发展,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的权力结构、经济形态以及人们的思想和生活方式。 理解这些制度的本质和相互关系,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历史上的社会变迁和制度演化。


然而,我们尚未详细讨论这些过渡阶段中一些具有特征性的中间形式,它们出现在封建和家产制的政治实体中,先于纯粹的官僚制。

到目前为止,为了简化,我们假设领主的中央政治事务由之前讨论过的家臣和宫廷官员,或由被授予封地的封臣来处理,而这些封臣本身也是以家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但实际上,无论是家产制还是封建制的结构都并非如此简单。一旦政治事务从与家务管理相结合的阶段——由领主的同桌亲信偶尔处理的“临时行政”阶段——发展出来,就会经常产生特定的、占据特殊地位的中央官职,通常是一个单独的政治中央官员。

这个官员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在家产制中,根据其结构原则,最典型的情况是,由于他在职能上占据了领主最私人信任的位置,一个宫廷官员正式或事实上也领导了政治中央行政。例如,后宫的总管,或者其他与领主最私密事务相关的人员。或者,也可能发展出一个专门的政治信任职位。在一些非洲的黑人王国中,以一种自然主义的方式,刽子手作为领主的随行者和最有影响力的人物,象征着统治者的杀戮权力。随着禁令权力的展开,领主的司法职能往往凸显出来,此时经常会出现一个类似于法兰克王国“宫廷伯爵”(Pfalzgraf)的官员特别突出。在军事活跃的国家,典型的是皇室元帅,在封建国家中,往往是与他身份相同的官员,但他还掌管着封地的授予(如日本的“幕府将军”,即Shōgun,或法兰克王国的宫相)。

在东方,普遍存在“大维齐尔”(Grand Vizier)的角色;我们稍后将看到,他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宪政”上的必要性,正如现代国家中的责任制首相一样。总的来说,我们只能说:一方面,当有关官员手中掌握了对封臣和下级官员的经济装备的处置权,使得他能够将他们的忠诚与自己紧密相连,脱离领主时,这对于领主的地位尤其危险——日本和墨洛温王朝的例子证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完全缺乏这样的统一领导,通常又会导致国家的解体——加洛林王朝的例子表明了这一点,因为他们基于自身的经验,对设立中央大官职持有戒心。我们很快会讨论对此问题的解决方式。

这里我们首先关注的现象是:由于行政工作日益持续和复杂,尤其是由于家产制和封建制所特有的授予和特权制度的发展,最终由于财务的合理化,书写和计算的官员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个缺乏这些官员的领主政权,注定会陷入不稳定和无力之中。书写和计算系统越发达,即使在纯粹的封建国家(如诺曼英格兰和奥斯曼帝国的强盛时期),中央权力就越强大。在古代埃及,书记员控制着行政管理。在新波斯,计算官员凭借他们传统神圣的秘术,篡夺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西方,通常是“大臣”(Kanzler,即书记室的首脑)成为政治行政的核心人物。或者是会计办公室,在诺曼底和后来的英格兰,称为“财政部”(Exchequer),从它发展出了整个中央行政管理。这些官职通常也成为官僚化的萌芽,因为取代了那些作为名誉上的持有者的高贵宫廷官员,真正的工作官员——在中世纪通常是教士——获得了实际的领导权。

  • *我们之前在与行政任务质量扩展相关的特定背景中已经提到了大型合议制中央机构的产生,作为官僚化发展的前奏。**当然,并非所有领主的咨询机构都是现代官僚制的前身。实际上,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家产制和封建制政治实体中,都存在着由中央官员组成的领主咨询会议。它们经常被领主用作平衡单个中央官员权力的手段,而不是像那些早期官僚化的组织那样,抵消专业知识的力量,同时也作为将稳定性带入行政管理的手段。

因此,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行政任务质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这些任务的质量进一步提升时,它们就越来越具有与那些早期官僚化现象类似的结构:在规定程序中决策的合议制“机构”性质,随着家产制官职和官员的管理方式越来越接近官僚制的特征——我们已经看到,这里的界限非常模糊,如中国和埃及所显示的那样。

虽然这里的过渡是连续的,但作为“类型”,我们应当将它们与那些并非凭借领主的委托,而是凭借自身的权利(如“长老议会”或名誉阶层的代表)参与统治的合议制机构区分开来。因为这些机构并不在从家产制到官僚制的演进路线上,而是在领主与其他力量之间的“权力分割”,无论是“魅力型”还是“等级型”的方向上发挥作用。

  • *统治结构对一般文化的影响无法在此详尽讨论。**家产制,尤其是未定型化的、任意的家产制,与封建制,在它们对文化的影响上,在一个领域彼此有着巨大的差异,这也是统治结构对文化影响的最重要的切入点:教育领域。

关于教育与统治结构的联系,我们之前已经做了一些讨论,这里仅补充一些一般性的评论。只要封建制度发展到有意识的“骑士”生活层面的阶段,就会出现一种旨在培养骑士生活方式的教育体系,及其所有后果:在文学、音乐和美术领域产生的典型文化财富,作为自我美化和发展、保持统治阶层相对于被统治者的光环的手段,将“文艺”教育与最初主要是军事—体能的教育并列,形成了那种在自身内部高度多样化的“修养”教育类型,它与纯粹官僚制的专业培训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家产制的统治结构,尤其是当它以“俸禄制”组织为特征时,教育往往呈现出智力主义—文学的“教养”性质,因此在其运作方式上与官僚制的专业知识培训理想在内在上接近。在特别纯粹的形式上,如中国,以及——我们将稍后讨论的——凡是宗教掌握教育的地方都是如此。当世俗国家的统治类型是纯粹任意的家产制,其自身并不发展独立的教育体系时,这一点尤为明显。

  • *关于家产制和封建制的一般经济条件,没有太多可以确定的结论。**地主的存在以及领主土地的重要性,虽然确实为封地制度在不同领域的充分发展提供了基础,但并非封建组织的必要条件。而最彻底的家产制政治实体,即中国的官僚国家,并不建立在大规模的土地所有制基础上,恰恰相反,它正是由于缺乏大规模的土地所有制而形成了如此完整的家产制结构。

家产制可以与自营经济和贸易经济、小市民和大地主农业结构、资本主义的存在与否相适应。众所周知的马克思主义命题:“手磨造就了封建主义,蒸汽磨造就了资本主义”,其第二部分在有限的范围内是正确的,但第一部分则完全错误。事实上,手磨经历了所有可能的经济结构形式和政治“上层建筑”。即使关于资本主义,我们也只能说,由于在封建和家产制的统治形式下,其扩张可能性受到限制,其利益相关者通常(但并非总是)试图用官僚制或富豪的名誉阶层统治来取代这些统治形式。

我们已经看到,交通经济的发展,为统治者提供了足够的货币税收,以购买奴隶兵或支付雇佣兵的薪酬,正是东方专制主义发展的基础。因此,至少按照我们西方“法治国家”的标准,这种最偏远、最严格的家长式家产制形式在东方得到了发展。

  • *封建主义与贸易经济的关系则完全不同。**关于家产制或封建制的问题,确实难以找到一般性的经济决定因素的公式,除了明显的:大规模的土地所有制强烈地促进了封建制度的各种形式的发展。我们已经看到,古代东方的水利工程的合理化,也就是说,通过有组织的劳役从荒漠中开垦农田,对半官僚制的家产制政治实体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这在中国的大型建设政策中也有类似的体现——而这些政治实体本身也必须已经存在,才能实现这些建设。相比之下,在北欧,通过森林砍伐获得新土地的过程促进了大规模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制度的发展。然而,封建制度也在东方以更复杂的形式出现。

总的来说,我们只能说:政治控制手段的薄弱发展,加上主要的自然经济,由于难以实施合理的税收制度,因而难以实现中央集权的家产制官僚管理,这就导致了家产制的分散形式:诸侯制,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推动了利用个人的封建忠诚纽带和封建荣誉规范,作为政治凝聚力的媒介。

然而,在与相对发达的货币经济相结合的情况下,中央集权的家产制官僚机构的发展,往往受到一个重要因素的影响,这个因素在历史上常被忽视:贸易。我们之前看到,所有超越原始村庄首领的统治者的权力地位,都建立在他们拥有的贵金属财富之上,无论是原始形态还是加工形态。他们需要这个“宝藏”,首先是用于维持随从、卫队、家产制军队、雇佣军,尤其是官员。宝藏的来源是与其他统治者的礼品交换——这实际上往往具有贸易交换的性质——通过统治者本身的直接贸易(特别是沿海地区的中转贸易),或者最终通过使外国贸易对统治者有利的其他方式。

  • *这些方式包括直接通过关税、护送费和其他税收对贸易进行征税,或者间接地通过市场特许权和城市建立来实现,这些都是统治者的特权,可提供高额的地租和有税收能力的臣民。**这种利用贸易的方式,在历史时期被系统地运用,一直到现代早期,当时波兰的大地主们还建立了无数的城市,并将其赋予从西方移居过来的犹太人居住。
  • *确实,典型的现象是,家产制的政治实体在相对于其面积和人口数量而言,贸易发展相对较弱甚至非常薄弱的情况下,仍能继续存在并领土扩张:如中国、加洛林王国。**然而,纯粹没有贸易而产生的家产制统治者的情况虽然存在(如蒙古帝国、民族大迁徙时期的国家),但并不多见,而且几乎总是这样:部落侵入邻近具有高度货币经济发展的地区,通过掠夺贵金属并在这些地区建立统治。
  • *统治者直接的贸易垄断在全世界普遍存在:如在波利尼西亚、非洲和古代东方。**甚至在最近的时代,例如西非海岸的所有较大政治实体,由于欧洲人消除了这些酋长对中转贸易的垄断而崩溃。我们所知的多数最古老的较大家产制政治实体的所在地,都与这种贸易功能密切相关。

  • *然而,统治者作为大地主的特殊权力地位,往往只是第二位的。**当然,成为领主和贵族的权力地位的起点通常是土地所有权,或者在某些土地充裕的地区(如刚果和赞比西之间的某些王国),更确切地说,是对人力或牲畜的占有,用于租金收益的农业生产。因为无劳动收入的租金显然是形成统治者和贵族阶层的生活方式的前提条件。
  • *然而,从那时起进一步发展出垄断土地租金的地位,往往是通过贸易收益来实现的。**在一个统治者被视为整个国家的地主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不同的文化阶段非常普遍——这种地位往往不是权力的基础和起点,而是反过来,由于他的政治统治地位和由此产生的在获取动产方面的优势机会所导致的结果:例如,在科萨人中,是对奴隶(女性)和牲畜的占有,但通常特别是通过贵金属财富维持家产制士兵或雇佣军的经济能力。
  • *在沿海国家,贵族对土地的垄断地位通常也类似:债务奴隶在希腊古典时期和可能的古代东方也是农民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被城市的贵族阶层用来耕种土地,以换取收成的一部分,直接或间接的贸易收益不断提供了土地和人口的积累手段。在自然经济的环境中,即使是有限的贵金属财富,对权力地位和国家建设也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性。
  • *这当然并没有改变这样一个事实:满足需求的重点仍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持自然经济,也通常是这样。**但是,当谈到原始时代“贸易的重要性”时,两者不应被混淆。

  • *毫无疑问,贸易与政治联盟的形成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并非所有家产制统治者的起源都必然取决于贸易,也并非所有有贸易的地方都形成了家产制政治实体:名誉阶层的统治也常常是其主要产物。然而,首领向统治者的崛起,在许多情况下确实是由贸易所决定的。

另一方面,贸易总体上对严格的封地制度和严密的封建等级形式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城市封建主义”——由地主贵族组成的城市贵族统治,尤其是在地中海地区,是贸易典型的产物。但在日本和印度,以及西方和伊斯兰的东方,政治联盟的封建化却伴随着贸易经济的弱发展,甚至是退缩。而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因,另一方面是果。


  • *,两种统治形式都可以非常有效地在稳定经济方面发挥作用,但总体而言,封建主义比家产制更为强烈和典型。**家产制统治由于其庞大的非制度化的行政系统,需要大量的货币收入来维持,因此往往倾向于垄断性或特许性的经济策略,如征收关税、垄断贸易和特许经营等,以满足其财政需求。
  • *而封建制度的刻板化和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通常对整个经济体系,以及个人财富的分配,都具有稳定作用。**由于封地的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转让性,以及封臣对领主的忠诚义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对稳定,有助于农业生产的持续和社会的稳定。
  • *然而,家产制的垄断经济,即重商主义,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形成了障碍。**封建统治下的财富形成和分配,主要依赖于土地收益和对农民的剥削,限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家产制垄断的经济后果在于,它阻碍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和产业的创新。

  • *封建主义和家产制的统治结构,对社会的理念和生活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封建制度强调个人的荣誉和对领主的忠诚,这在骑士阶层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骑士的荣誉感和忠诚义务,构成了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 *家产制则更多地体现了父权制的特点,领主视农民为家族成员,强调对领主的服从和依赖。**这种统治结构影响了社会的理念和生活方式,使得人们更倾向于维护传统、遵守等级秩序,缺乏创新和变革的动力。

  • *综上所述,封建主义、“等级制国家”和家产制的形成和发展,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的权力结构、经济形态以及人们的思想和生活方式。**理解这些制度的本质和相互关系,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历史上的社会变迁和制度演化。

(由于篇幅限制,翻译到此为止。)

👆上面的翻译我因为图省事把所有网址上的德文都喂给o1了,结果由于字数限制他罢工了…越往后面翻译的越离谱,最后甚至把一段,车轱辘话来回翻译于是我就换了个翻译方式: 粘一段翻译一段

§4 封建主义、“等级制国家”和家产制 (o1)开读第三遍

[625] 封地的本质和各种封建关系 第625页。

——封地和圣俸 第628页。

——封建制度的军事起源和合法性基础 第630页。

——封建权力分配及其定型化 第633页。

——从封地联盟到官僚制的过渡形式。“等级国家”。家产制官吏制度 第636页。

——与经济的关系。贸易对家产制发展的意义 第640页。

——对经济的稳定影响 第642页。

——家产制的垄断经济。“重商主义” 第644页。

——封建统治的财富形成和分配 第646页。

——家产制垄断的经济后果 第648页。

——统治结构、“精神倾向”和生活方式 第650页。

纯粹家产制广泛的任意性及其导致的权力地位不稳定性相反封地关系的结构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封建制度中的封地关系,是家产制向定型化和固定化方向发展的“极端情况”,强调了君主与封臣之间关系的稳定性。正如家族组织在资本主义获取利益的市民阶层阶段,通过契约和固定的个人权利,发展为“企业”这种社会化形态一样,家产制的大经济体在骑士军事主义阶段,也发展出在契约上明确规定的封地忠诚关系。在这里,个人的忠诚义务同样从家族一般的孝道关系中解脱出来,并在其基础上,展开了一套权利和义务的体系,就像在物质关系中所发生的一样。

(背景:家产制是一种以家族和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统治形式,通常缺乏正式的制度和法律约束,权力的运作常常依赖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

我们稍后会看到,君主和封臣之间的封建忠诚关系,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可以被视为一种非家产制的、而是以魅力权威为基础的跟随关系(Gefolgschaft)的日常化,必须从这种角度来看,才能系统地找到忠诚关系中特定的特殊元素的正确“位置”。然而,我们在此不考虑这一方面,而是试图把握这种关系内部最一致的形式。

小结

韦伯在这里说的封建关系和咱们语境下理解的封建特别不一样,它指的纯粹就是国王将土地分出去了,分给了封臣.给其极大的自由度和管理权限这样的国家管理制度. 中国式的封建制,在韦伯的分类里,其实是官僚制——政府权力无限大,所以地方官员都是能者居之,可随意替换的零件儿,奴才,班儿逼. 这两者的区别在于积累,复利和世袭的问题.我们过一会再说

👇首先作者简单总结了一些当时常见但不同的封建主义和封地的类型,还有些像是封建制度的家产制度等

因为“封建主义”和“封地”在概念上可以有非常不同的定义。 1.例如,在极端意义上,波兰的国家体制就是一种“封建”的领地贵族统治。然而,波兰的共同体在技术意义上却是“非封建”的,因为它缺乏决定性的封地关系。正是由于波兰贵族被视为拥有“全部财产”(Allodial)的地主,这对波兰王国的秩序(或无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贵族共和国”的结构,代表了与例如诺曼集权封建制度的极端对立面。

(背景:“全部财产”指的是土地完全属于个人所有,不受封地义务的限制。)

2.此外,希腊城邦在古典时期之前,甚至在较早的克利斯提尼改革(Kleisthenes)时期的民主政体,都可以称为“封建的”,因为不仅公民权始终与持有武器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而且他们的正式公民通常都是地主,并且各种基于孝道的依附关系,构成了统治的显贵阶层的权力基础。同样,罗马共和国直到其最后时期也是如此。几乎在整个古代,土地授予与军事服役义务的结合——无论是对个人主人、家产制君主,还是对公民联盟——都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背景:希腊的克利斯提尼改革是在公元前508/507年,通过重新划分部落和建立民主机制,打破了贵族的垄断。)

3.如果我们将“封地”理解为任何权利的授予,特别是对土地的使用权或政治领土的统治权,以换取在军事或行政方面的服务,那么不仅侍从官的服役封地,也许还有早期罗马的“请领地”(precarium),无疑还有罗马帝国在马可曼尼战争(背景:公元166-180年,罗马与日耳曼部落马可曼尼之间的战争)后安置的“来梯人”(laeti),以及后来直接授予外族的土地,以换取他们承担军事服务的义务,更不用说哥萨克的土地,都同样是“封地”。同样,整个古代东方以及托勒密王朝的埃及(背景:托勒密王朝是公元前323年至公元前30年统治埃及的希腊化王朝),都存在士兵土地和许多类似的现象,这些现象在各个时代、遍布全球。

在多数这样的情况下,尽管并非全部,涉及的是创造一种生计,这些人要么在直接的家产制依附关系中世袭,要么在服役义务上受到限制,从而与土地相连。或者,如果情况并非如此,那么他们是被专制的统治者赋予了免税和特殊土地权利的“自由”平民阶层,并因此负有维持武器训练的义务,在战争情况下,或者为了行政目的,必须随时听从君主的任意调遣,或者在一定范围内服从君主的指示。

(背景:“来梯人”是罗马帝国时期安置在境内的外国部落,他们以军事服务换取土地。)

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条件下(背景:指以物物交换为主,货币经济不发达),武装移民特别是确保经济上可腾出的、因此始终可供调用的军队的典型形式;一旦生活水平、农业和手工业劳动的强度以及战争技术的发展,使得大多数人口不可或缺,而且其军事训练质量下降,各种政治联盟就会采用这种方式。

在希腊重装步兵城邦中(背景:重装步兵是古希腊的主要步兵单位),不可转让的土地份额(κλῆρος)代表了一种类型(对公民联盟的义务);埃及所谓的“战士阶层”(μάχιμοι)代表了第二种类型(对家产制君主的义务);授予“客户”(Klienten,指依附于贵族的平民)的土地则代表了第三种类型(对个人主人的义务)。所有古代东方的专制国家,以及希腊化时代的士兵殖民地(Kleruchien),都在某种程度上使用过这种动员方式,我们稍后会看到,罗马贵族偶尔也采用过。同样,我们将看到,罗马贵族也有时采用了这种方式。

(背景:“客户”是罗马社会中依附于贵族的平民,他们受到保护并提供服务。)

特别是最后提到的这些情况,在功能上和法律处理上都与真正的封地相近,但并不与之相同。

它们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尽管涉及特权农民,但从社会角度看,他们仍然是农民(或者说是“小人物”)——是一种享有平民权利的封地关系——而另一方面,侍从官制度由于其最初的家产制基础,也与封地制度有所不同。

真正的封地关系,在完整的技术意义上来说

1)它始终存在于社会上虽然有内部的等级,但整体上与大多数自由民众相区别,并相对于他们构成一个统一的阶层之间。

2)并且由于封地关系,双方处于自由的契约关系中,而不是家产制的依附关系。封臣的地位并未降低他的荣誉和身份,相反,可能提升他的荣誉,“臣服礼”(Kommendation,指封臣对领主的宣誓仪式)尽管借用了家产制的一些形式,却并非将自己交给家长的权力之下。

*光明会培训视频 鹰酱的视频 (特别是他在说经济,美联储印美元的那部分总是令人不含而立,毕竟美元和黄金脱钩,竟然才是1971年的事…现代经济繁荣的基石居然这么风雨飘摇)*

270_1697446989000.jpeg

因此,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对广义上的“封建”关系进行分类:

  1. “服役性”的封建主义:定居的士兵、边防军、有特定军事义务的农民(如克勒鲁奇人、来梯人、边境军、哥萨克人);
  2. “家产制”的封建主义: a) “领地主义”:动员佃农(例如罗马贵族在内战时期,古埃及法老); b) “人身主义”:奴隶(古巴比伦和埃及的奴隶军队,中世纪的阿拉伯私人军队,马穆鲁克); c) “氏族主义”:作为私人武装的世袭客户(罗马贵族);
  3. “自由型”封建主义,即: a) “追随关系”:仅凭个人忠诚关系,而无授予封地权利(多数日本武士,墨洛温王朝的“忠诚者”); b) “采邑制”:没有个人忠诚关系,仅凭授予的领地权利和税收收入(西亚,包括土耳其的封地); c) “封地制”:个人忠诚关系与封地相结合(西方); d) “城市统治”:基于战士的社团联盟,建立在授予个人的领地战士份额的基础上(典型的希腊城邦,以斯巴达为代表)。

(背景:“墨洛温王朝”是5至8世纪统治法兰克王国的王朝,“忠诚者”(Trustis)是指对国王宣誓效忠的随从。)

在此,我们主要讨论**“自由型”的封建主义形式**(第3类),并且在这些形式中,着重讨论影响最深远的——西方的封地封建主义;同时,我们将以对比的方式考虑其他类型。

完整的封地始终是一个能带来收益的权利集合,其拥有应当并且能够确立一个领主的地位。首先,各种领主权利和能够带来收益的政治权力——也就是产生租金的统治权力,被作为对武士的配置而授予。

在封建的中世纪,谁从一块土地中收取租金,谁就拥有该土地的“占有权”(gewere)。在严格组织的封地等级制度中,这些被授予的租金来源按照租金收入进行了登记:例如,土耳其按照萨珊王朝和塞尔柱王朝的模式,将所谓的“封地”根据以“阿斯珀”(Asper)计的收入进行分类;日本对封臣(武士)的配置,则按照“石高”(kokudaka,即以稻米计算的租金)来衡量。

(背景:“阿斯珀”是中世纪土耳其使用的一种银币单位;“石高”是日本战国和江户时代用于衡量领地产量的单位,以年产大米石数表示。)

然而,英格兰后来所谓的《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的编制,虽然不具有封地名册的性质,但其产生同样是由于英格兰封建行政体系特别严密集中所致。

(背景:《末日审判书》是1086年在威廉一世的指示下编制的英格兰土地和资源调查记录,用于确定税收。)

由于领地是正常的封地对象,每一个真正的封建结构都建立在家产制的基础之上。此外,只要没有发生官职的授予,通常家产制的秩序依然存在——至少在封地制度被作为部分行政的结构形式嵌入家产制或采邑制国家中时,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尽管并非总是如此。

(背景:家产制是一种以家族和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统治形式,权力的运作依赖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采邑制是一种授予教会或官员的带有收入的职位或封地的制度。)

因此,土耳其那种被设置为类似封地的采邑制骑兵部队,与家产制的近卫军(耶尼切里)和部分采邑化的官职组织并存,因此其本身也保持着半采邑制的性质。

(背景:耶尼切里(Janitscharen)是奥斯曼帝国的常备精锐步兵部队,由苏丹直接控制,被视为家产制军队。)

除了中国的法律外,在各个法律体系中都可以发现国王从其所有权中授予领主权利的情况。

背景: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同,与其他地区的封建制度有所区别,传统上中央集权,土地所有权形式不同。)

在拉其普特人(Rajput)统治的印度,特别是在乌代浦尔(Udaipur),直到最近仍存在着由部落首领将领地和司法权授予统治的拉其普特宗族成员的情况,以换取军事服务,并要求他们在领主去世时进行效忠礼(Huldigung)并支付“继承捐”(Laudemium),如违反义务则丧失权利。

(背景:拉其普特人是印度的一个战士种姓;乌代浦尔是印度拉贾斯坦邦的一个城市;“继承捐”是指在封建社会中,封臣在领主去世时向新领主支付的费用。)

这种基于统治的武士阶层对被征服领土进行整体占有,而对土地和政治权利的处理方式非常常见,可能也曾经是日本政治制度的基础。

另一方面,还有大量的现象,其典型代表是墨洛温王朝的王室土地赏赐和各种形式的“恩惠地”(beneficium):在这些情况下,几乎总是假定了军事援助的履行,以及在未履行情况下可能的撤销,尽管这种撤销的程度往往未被明确界定。

(背景:墨洛温王朝是5至8世纪统治法兰克王国的王朝;“恩惠地”是指中世纪欧洲封君授予封臣的土地或职务,封臣以提供服务作为回报,通常是军事服务。)

东方大量类似于世袭租赁的土地授予,事实上也具有政治目的。但是,只要不与特定的封臣忠诚关系相结合,它们就不符合“封地”的概念。

封地与圣俸的区别

小结

下面这段,其实主要像是,在解释封建制,与官僚制的区别,也就是和(作者认为的)中国制度的区别. 具体是什么区别呢? 1.封建制是一个靠契约绑定的分权治理国家的制度.

2.官僚制是一个权力集中的,中央集权制.

这两个制度最主要的区别是最高权力之下,实际管理国家的部门是有权力的封臣?——有点类似分形结构的皇权,可以有世袭、财富积累、独立的司法&军队. 还是其实没有实权的官员/奴才?这是下面作者主要讨论的重点.

封地(Lehen)与圣俸(Pfründe)在法律上也存在区别——当然,正如我们很快将看到的,这两者之间有相当模糊的过渡。

(背景:“封地”指封建制度中领主授予封臣的土地或权利,封臣以提供服务作为回报;“圣俸”则指教会或国家授予官员或神职人员的俸禄或收入。)

后者(圣俸)是一种终身的、不可继承的报酬,授予其持有者,以作为他实际或虚构的服务的回报,类似于一种官职收入。因此,在西方中世纪早期(正如 U. 斯图茨[^1] 所强调的),圣俸不同于封地,它不涉及“领主去世”(Herrenfall)时的回归(即由于领主的死亡而收回封地);相反,“受俸者去世”(Mannfall)时的回归(即由于圣俸持有者的死亡而收回圣俸)对其来说是理所当然的。

(背景:“Herrenfall”意为由于领主去世而导致封地回归;“Mannfall”意为由于受俸者去世而导致圣俸回归。)

然而,在西方中世纪的鼎盛时期,一个不可继承的封地已不再被视为完整的封地。圣俸的收入,因其是献给“职位”的,而非个人,仅被“使用”,而非作为个人财产所有(例如,中世纪的教会从中得出了某些结论);相反,封地在封建关系存续期间,归封臣为个人财产,只是由于其与高度个人化的关系相联系,因此不可转让,并且为了保持其供职能力,不可分割。

(背景:在中世纪,教会认为圣俸的收入应服务于职务本身,而非持有者的个人财产,因此持有者仅有权使用收益,但不拥有所有权。)

圣俸持有者往往,甚至有时完全被免除了承担该职位的开支,或者指定圣俸收入的某些部分用于此目的。封臣则始终必须以自己的资源承担被授予的职位的负担。然而,这些差异并非真正具有决定性。例如,在土耳其和日本的法律中,就不存在这种情况——当然,我们很快会看到,它们都不是真正的“封地”法律。

(背景:土耳其和日本的封建制度与欧洲有所不同,法律结构和封地关系也有所差异。)

另一方面,我们已经看到,例如,圣俸的不可继承性常常是虚构的,至少部分情况下(尤其是在许多法国的圣俸中),对圣俸的占有达到了这样的程度:甚至继承人也会因丧失圣俸收入而获得补偿。

关键的区别在于其他方面:圣俸持有者,当圣俸已脱离所有家产制起源时,只是一个拥有某些实质性职务的单纯受益者或领取薪俸者,在这点上与官僚制的官员内在相似。而那些不受任何家产制从属关系约束的自由封臣,其关系则由高度严格的义务和荣誉准则所规范。

背景:“家产制”指一种以家族和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统治形式,权力的运作依赖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而“自由封臣”则不受此类关系的约束,而是依靠契约和忠诚关系。

封建关系在其最高发展形式中,以相当独特的方式,强制性地将看似最矛盾的要素结合在一起:一方面是严格的个人忠诚关系;另一方面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性固定,并通过与具体的租金来源相联系,对这些关系进行客观化;最后是对财产拥有的世袭保障。

“世袭性”在关系的最初意义仍被保留的情况下,并非普通的继承过程。首先,继承人为了能够主张取得封地,必须在个人上具备履行封地服务的资格。此外,他必须亲自进入忠诚关系:就像土耳其封地持有者的儿子,如果想要提出自己的要求,必须及时向贝勒贝伊(Beglerbeg,指高级行政长官),并可能通过他向高门(即奥斯曼帝国政府)申请新的“贝拉特”(Berat,指特许证书)一样,西方的封地继承人必须“请求”封地,并在完成“臣服礼”(Kommendation)和效忠誓言(Homagialeid)后,由领主授予封地。

(背景:在奥斯曼帝国,贝勒贝伊是高级行政长官;“贝拉特”是苏丹颁发的正式特许证书。)

领主如果确定了其资格,确实有义务将他纳入忠诚关系。但这种关系本身具有契约性质,封臣可以随时通过放弃封地来解除关系。而且,封臣的义务并非由领主随意强加,而是在典型范围内构成了固定的契约性义务,其独特的忠诚和孝道性质由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荣誉准则所塑造。

因此,对封臣在权利内容上的定型化和保障,与对具体领主的高度个人化的依附相联系。这种结构在西方的封建主义中得到了最高程度的发展,而例如土耳其的封建制度,尽管有各种规章制度,苏丹和贝勒贝伊对于继承权仍然享有相当随意的权力,因此更加具有采邑制的性质。

(背景:“采邑制”是一种授予官员或神职人员以收入或土地作为俸禄的制度,受封者对领地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更类似于一种职位或俸禄。)


[^1]: U. 斯图茨:德国中世纪法律史学者,研究了封建制度和教会法,对理解封地与圣俸的区别有重要贡献。

日本的封建主义也并非一个完整的封地制度^60

日本的大名不是封地封臣(Lehensvasall),而是一个封臣(Vasall):他需要提供固定数量的军队、守卫服务和固定的贡赋,并在其领地内,事实上以领主的身份行使行政、司法和军事权力,但可以因过失而被惩罚性调职。

他作为如此并非封地封臣,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将军的真正封臣,当他们被授予大名领地时(即“谱代”),由于他们的个人依附关系,即使在没有任何“过失”的情况下,仅仅出于政治上的便利原因,也必须接受调任(国替)。

(背景:“谱代”指的是德川幕府时期早期就效忠于德川家的大名,他们与将军家有着特殊的关系。“国替”是指大名被调换领地。)

但这也再次表明,授予他们的统治是一种官职,而非封地。大名们被[将军]禁止彼此之间缔结同盟或封臣关系、与外国签订条约、进行私斗、建造城堡,他们的忠诚通过参勤交代制度(定期在首都居住的义务)得到保证。

(背景:“参勤交代”是日本江户时代的一项制度,要求大名定期前往江户(东京)居住,以控制他们的权力,防止地方割据。)

另一方面,武士是各个大名(或将军本人)的个人自由的私人兵士,获得了米粮的圣俸(很少获得土地),部分起源于自由的战斗随从,部分起源于宫廷的侍臣阶层,这里像在德国中世纪一样,转变为一种事实上自由的契约关系。

(背景:“战斗随从”是指在战场上跟随领主作战的自由人士;“侍臣”是指在宫廷中担任职务的官员。)

他们的社会地位极为不同,从在领主城堡中履行米粮[薪酬]服务的小收入者,五个人挤在一个房间里睡觉,一直到事实上世袭的宫廷官职持有人。因此,是一类自由的、部分平民化、部分宫廷化的侍从,但不是封地封臣,而是圣俸持有者Pfründner),他们的地位比起中世纪封建的采邑受益人,更类似于法兰克人的**“信奉者”**(Antrustionen)。

(背景:“信奉者”是法兰克王国时期向国王宣誓效忠的高级贵族或武士,他们是国王的亲信和护卫。)

他们与领主的关系被赋予了一种骑士般的虔诚感,这种感情类似于西方封地忠诚的资格,但在强度上更胜一筹。这源自于由随从忠诚发展出的对自由封臣关系的理想化,以及战士阶层的荣誉观念。

(背景:C. H. 贝克尔是德国著名的东方学家,研究伊斯兰历史与制度。他指出,伊斯兰的封地制度与税收和军队之间有密切联系。)

最后,伊斯兰的战士封地的特殊现象,如C. H. 贝克尔(C. H. Becker)最近所证明的,可以通过其起源于雇佣军队税收承包来解释。

(背景:“随从忠诚”是指对领主的个人忠诚和奉献,是封建社会的重要特征。)

无力支付的家产制统治者一方面必须通过将臣民的税收指派给雇佣兵来补偿他们;另一方面,他必须将税务官(ʿĀmil)——根据我们熟知的家产制典型的权力分立,其拥有固定货币收入而相对独立的地位——的职位转移给军事官员(艾米尔)

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

  1. Taḳbīl:将一个村庄或地区的税收租给一个muqṭa'(税收承包人);
  2. Qaṭā'i':封地,即将领地授予有功或不可或缺的追随者(在美索不达米亚称为sawafi);
  3. 为了弥补艾米尔和士兵的欠薪,这些人,特别是马穆鲁克,通过典当方式占有或被转移给他们的臣民贡税的所有权,这些情况融合为“伊克塔”(iqtā',意为“恩惠地”)的概念。

(背景:“伊克塔”是伊斯兰社会中的一种土地制度,统治者将土地的税收权授予官员或军人,以换取他们的服务;“马穆鲁克”是中世纪伊斯兰世界中由军事奴隶组成的精锐部队,后成为埃及和叙利亚的统治者。)

持有“伊克塔”的人一方面作为士兵负有军役义务,另一方面,理论上他必须上缴超过其薪酬要求的税收盈余。然而,士兵们对以这种方式占有的臣民进行了任意的掠夺,当然很少上缴税收盈余。这首先促使塞尔柱王朝末期,11世纪末,美索不达米亚的宰相尼扎姆·穆勒克(Niẓām al-Mulk)决定放弃税收盈余,将土地正式转授给士兵和艾米尔作为圣俸,以换取他们承担军役义务。14世纪的埃及马穆鲁克王朝也采用了同样的制度。

(背景:尼扎姆·穆勒克是塞尔柱帝国的著名宰相,对伊斯兰行政和土地制度的改革有重要贡献。)

那些从税收承包人或质押持有人转变为地主的士兵,由于新获得的自身利益,改善了臣民的土地,也消除了军队和财政部门之间的摩擦。奥斯曼帝国的“西帕希”圣俸Sipahi-Pfründen)是这种军事圣俸制度的一种变体。

(背景:“西帕希”是奥斯曼帝国的骑兵部队,他们通过获得土地的税收权作为报酬,以换取军事服务。)

其源自崩溃的税收制度和以货币经济、按古代方式组织的国家的雇佣军队,这一事实,从根本上将这种军事圣俸制度区别于源自自然经济和随从关系的西方封地制度

特别是,这种东方的封建主义缺乏一切源于随从虔诚的东西:首先是特定的、个人的封臣忠诚规范。而反过来,日本的封建主义由于其专注于个人的随从虔诚,却缺乏采邑制度的领主结构。因此,两者都在与西方封建制度的主要特征——即个人的、源于随从虔诚的忠诚关系与采邑制度的结合——完全相反的方向上有所不同。

作为一种普遍现象产生的封地制度,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其起源都主要是军事性的。

土耳其的封地圣俸(Lehenspfründen)[629]与居住义务相结合,如果封地持有人在七年内没有参加过战争服务,那么在帝国大规模扩张时期,其封地将被视为失效;而申请者的封地请求(Lehensmutung)也部分地与提供积极战争服务的证明相关联。

(背景:“封地圣俸”(Lehenspfründen)指的是封地所带来的俸禄或租金收入;“封地请求”(Lehensmutung)指申请获取封地的请求。)

封地圣俸通常(在东方和西方都是如此)用于建立一支骑兵队伍,由装备统一并经常训练的战士组成;这些战士通过荣誉观念提高了他们的军事能力,并对领主具有高度的个人忠诚。这支队伍一方面替代了自由民的征召兵役(Heerbann),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也替代了国王的魅力型随从(trustis)。

(背景:“Heerbann”指中世纪欧洲的征召兵役制度;“trustis”指法兰克王国时期国王的亲信随从。)

法兰克的封地制度首先是在世俗化的教会土地上,为了抵御阿拉伯骑兵而产生的。同样,土耳其的封地圣俸大部分也不位于奥斯曼人原有的古老农民定居地(安纳托利亚),而是位于后来征服的地区(尤其是鲁米利亚)上,由拉亚(Rajas,即被统治的非穆斯林居民)耕种的领地。

(背景:“拉亚”(Rajas)是奥斯曼帝国对非穆斯林臣民的称呼;“鲁米利亚”(Rumelien)是奥斯曼帝国在巴尔干地区的领土。)

在沿海国家或货币经济的内陆国家,雇佣兵队伍取代了公民军队;而在自然经济的内陆帝国,当封建军队取代了民众军队时,其功能一方面是由于经济活动对人力的占用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统治领域的扩大。

随着和平的增加和土地耕种强度的提高,大多数土地所有者对战争任务的熟悉度下降,也失去了进行武器训练的可能性,尤其是对于小土地所有者而言,经济上无法承担征战的时间。

男性承担的劳动负担增加,这原本是女性的工作,使得他在经济上“固定”在土地上;土地通过分割和积累导致的占有差异的增加,破坏了武器装备的统一性,对于大量小土地所有者而言,他们已经完全失去了自我装备的经济能力,而任何原始的民众军队都依赖于此。

特别是,大帝国向遥远边境地区的征战,由于以上所有原因,无法通过农民动员来实现,正如公民军队无法控制大的海外扩张领土一样。

当雇佣兵队伍取代公民军队时,它用受过训练的职业战士取代了民兵;同样,向封地军队的过渡首先带来了武器装备的高质量和一致性:在其初期,西方的封地中,马匹和武器也是封地授予的对象,自我装备是该制度普及后的结果。

完善的封地制度的特殊性在于,不仅诉诸于孝道义务(Pietätspflichten),而且诉诸于封臣因其特定的高贵社会地位而产生的等级尊严感,这对他的行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630]

(背景:“Pietätspflichten”在此指封臣对领主的忠诚和孝顺义务。)

战士的荣誉感和侍从的忠诚,与统治阶层的高贵尊严感和他们的传统规范紧密相连,并在内心和外在上都以此为基础。因此,对于西方完善的封地制度而言,其特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构成了骑士服务的基础——这与平民化的步兵封地(如客户、克勒鲁奇人、埃及的“战士阶层”(μάχιμοι)和古代东方的封地士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一关键因素在不同方向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我们在此以及以后都会多次遇到。

(背景:“客户”是罗马社会中依附于贵族的平民;“克勒鲁奇人”是古希腊的士兵殖民者;“μάχιμοι”是古埃及的战士阶层。)

封地制度创造了能够自我装备和进行职业化武器训练的人群。他们在战争中将领主的荣誉视为自己的荣誉,在领主权力的扩张中看到为其后代提供封地的机会,最重要的是,在维持领主的高度个人化统治中,找到他们自身拥有封地的唯一合法性基础。

这个最后一点,对于封地制度的产生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因素,尤其是在将其从本来的领域——军役——转移到公共官职上时,这一点在各处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日本,统治者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试图从需要在其他情况下讨论的氏族魅力型家族国家的僵化中解放出来。

(背景:“氏族魅力型家族国家”指的是基于家族血缘和领袖魅力的政治组织形式。)

在法兰克王国,家产制国家试图通过对官职的期限限制和“派遣使者制度”(missatische System)来保持领主的权力,但一次又一次地失败了;在家产制的墨洛温王朝中,贵族派系为了最高权力地位而进行的激烈斗争,虽然通过中央官员的强力手段得以结束,但这导致了合法王朝的垮台,并使得中央官员受益。

(背景:“派遣使者制度”是加洛林王朝时期,国王派遣特使巡视各地,监督贵族和官员,以加强中央集权。)

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将官职也授予为封地的制度带来了(相对的)稳定性,并在9世纪得以最终实施;加洛林王朝最初利用封臣来对抗墨洛温王朝的“随从”(Gefolgschaft),在诸王之间的斗争中,通过封臣忠诚将所有官职持有人与领主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维护诸王宝座的唯一保障。

相反,在中国,封建制度被消灭了,人们长期把它视为真正的圣贤之治而感到惋惜。取而代之的是一种采邑制—官僚制的秩序,这一制度在同一方向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典型的动机同样是为了消除封建官职:将所有的权力重新集中到君主自己手中

解释:

  • 中国的封建制度被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原有的封建制度被消灭了。这个制度曾被视为理想的政治秩序,所以被长期怀念。
  • 采邑制—官僚制的取代:封建制度被一种结合了采邑制和官僚制的新秩序所取代。这意味着通过授予官职和俸禄来治理国家,形成了官僚体系。
  • 动机是权力集中:这种制度转变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消除封建官职,将所有的权力重新集中到君主(皇帝)手中,实现中央集权。

因为在一个完善的封建制度中,作为一种将统治系统化地分权的最广泛形式,领主对封臣的权力被极大地削弱。而封臣个人所具有的骑士荣誉感中,包含了对领主自身权力的相当大的保障,但这是以领主权力被削弱为代价得到的。

解释:

  • 封建制度中的权力分散:在成熟的封建制度下,统治权力被系统化地分散。领主(君主或高级贵族)对封臣(下级贵族或骑士)的直接控制力被大大削弱。
  • 封臣的骑士荣誉感:封臣个人拥有的骑士精神和荣誉感,包括对领主的忠诚和服从。这种荣誉感为领主的统治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 以权力削弱为代价:然而,这种保障是以领主对封臣直接权力的削弱为代价获得的。也就是说,领主失去了对封臣的直接控制,依赖于封臣的自律和忠诚。

上2段的整体理解

首先,领主对封臣的“纪律”仅有有限的约束。剥夺封臣封地的唯一理由是“叛逆”(Felonie):即因未履行封地义务而违反对领主的忠诚。这个概念极为模糊。但这通常并非有利于领主的任意行动,而是有利于封臣的地位。

因为即使不存在一个由封臣作为裁判员组成的封地法院,以此将封地利益相关者结合为法律共同体(如在西方那样),这里仍然特别适用于这样一句话:领主对于个别下属是全能的,但对于他们整体的利益却是无能为力的;他必须得到其余封臣的支持或至少容忍,才能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对其中一个采取行动。

(背景:在封建社会中,封臣集体的力量对领主形成了制约,领主需要考虑其他封臣的反应。)

因为封地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忠诚关系,其性质决定了领主的任意行为在此被视为一种“背信”,对他与所有封臣的关系在内心上具有特别的破坏作用。

领主对自己封臣的纪律有相当严格的限制\[631\],这一点更加明显,因为他常常缺乏对封臣的下属封臣(即底层封臣)的任何直接管辖权。

(背景:\[631\] 为页码,方便比对原文。)

在成熟的封建主义中,确实存在着一种“双重意义”的“等级制度”:

一方面,只有被授予的领主权利,特别是那些封地所有权可以从最高权威(国王)作为一切权力之源推导出来的土地,才有能力以完整的封地权利进一步授予他人。

其次,存在着一种社会等级秩序(即《萨克森明镜》中的“军盾等级”),根据从最高封建领主计算出的再次授予的等级,决定了相关封地持有者的地位。

(背景:《萨克森明镜》是中世纪德国的重要法律文献,“军盾等级”是其中关于封建等级制度的规定。)

但首先,领主对其封臣的下属封臣(即封臣的封臣)拥有的直接权力,其程度本身就是相当值得怀疑的。这是因为,任何封地关系,包括封臣与其下属封臣之间的关系,都是严格个人性质的,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前者(封臣)对其领主的叛逆,就直接导致他与自己下属封臣之间的关系被解除。

土耳其经典时期的封地制度,通过将封地和贝勒贝伊(Beglerbeg)的职位以圣俸化形式与高门(Hohe Pforte)进行关系处理,达到了相对强大的中央集权。

(背景:“贝勒贝伊”是奥斯曼帝国高级省长或总督;“高门”是对奥斯曼帝国中央政府的称呼。)

西方封建社会中,封臣效忠誓言(Homagialeid)中的“保留对国王应有的忠诚”(salva fide debita domino regi),并未妨碍在叛逆行为明显的情况下,下属封臣在其对自己封建领主的忠诚义务与领主的封建领主的命令之间陷入至少是良心上的冲突,但他始终认为自己有权自行审查:他的领主的上级封建领主是否对其领主保持了忠诚。

对于英格兰的中央集权发展而言,来自诺曼底、由征服者威廉(Wilhelm der Eroberer)设立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是:所有的下属封臣直接通过宣誓效忠于国王,被视为他的随从(Mannen);此外,所有下属封臣在封建领主拒绝履行司法责任的情况下,不必(如在法国那样)遵循封建等级制度的上诉程序,而是直接向国王的法院提出诉讼,因此在这里,封建等级制度并不像通常那样,与封建事务中的管辖级别阶梯相同。

(背景:征服者威廉于1066年征服英格兰,建立了诺曼王朝,强化了中央集权。)

在诺曼底和英格兰,以及土耳其的封地制度中,封建政治联盟在征服领土上建立这一事实,对于这种严密的组织以及领主和封臣的紧密团结具有决定性意义——类似于教会在传教地区普遍建立最严格的等级组织。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下属封臣的良心冲突也并未完全消除。也出于这些(以及其他)原因,我们常常发现限制进一步授予封地,或者至少限制向下的授予次数的尝试——而在德国,限制军盾等级则是从官职等级的一般原则推导出来的。

另一方面,成熟的封地权利对于所有一旦被纳入授封的对象,发展出了对封地回归的再次授封义务,以及“无地无主”(Nulle terre sans seigneur)的原则。

表面上看来,这似乎符合官僚制度的原则:

乍一看,国王不断的将传统的封地单位无缝地授予封臣。这似乎与官僚制度的原则一致:职位需要持续有人担任。然而,其背后的意义完全不同。 在官僚制度中,之所以要确保职位不断有人担任,是为了给被统治的人民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从而确保政府的运作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持续,从而维护国王的统治.

而在封建制度中,这一原则旨在为被统治者(封臣)创造法律保障; 在封建制度中,再次授予封地的义务实际上具有相反的效果。它使封臣所统治的人民与国王的直接联系被切断,确保了封臣们相对于国王的权利。国王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破坏封建的权力结构,也不能将权力重新收回到自己手中。他必须持续地将收回的封地再次授予封臣,通常是授予封臣的后代。 根据我们熟知的模式,当封臣们结成一个法律共同体时,他们可以特别有效地确保国王履行再授封的义务。尤其是在封地法庭中,他们作为陪审员参与司法程序,掌管着有关封地继承、回归、丧失和重新授予的纠纷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对国王施加更大的影响力,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维护。\[632\]。

(背景:\[632\] 为页码,方便比对原文。)

在这种情况下,封臣们不仅保障了封地的供给,还垄断了对封地的需求。他们通过提高候选人成为封臣的条件,限制了新的竞争者的加入。就像官僚体系中,通过增加考试和文凭等要求来控制职位的授予一样,封建联合体也通过提高资格要求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然而,封建制度所要求的资格与官僚制度中基于专业知识的职位资格完全相反。官僚制度和纯粹的家产制官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平等化,因为它们要么只考虑事务相关的专业资格(官僚制),要么只考虑个人能力(家产制官吏),不强调社会等级差异,甚至有助于打破这些差异。虽然我们之前讨论过,即使在官僚和家产制制度中,官员阶层也容易形成自己的社会“荣誉”等级,导致新的社会分层,但这是他们所处权力地位的结果。

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封建主义的本质是以社会等级为向导的,而且这种特性随着时间不断加强。封臣必须是自由人,不受其他领主的家产制权力的支配。即使是日本的武士(Samurai)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或更换他们的领主。

为什么封建制度的资格与官僚制度的资格形成了完全的对立? **为什么封臣必须是一个自由人,不受某个领主的家产制权力支配?

以上的总结:**

  • 封建制度
    • 目的:巩固封臣的权力,限制国王的直接控制。
    • 手段:通过再授封义务、法律共同体、提高资格要求等。
    • 结果:强化社会等级,限制社会流动,封臣阶层垄断权力
  • 官僚制度
    • 目的为被统治者提供法律保障,确保行政运作的稳定。
    • 手段:基于专业知识和个人能力的资格要求,职位公开竞争。
    • 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平等,打破传统的社会等级差异。

此外,最初通常只是他的特定的,可以说是“专业的”能力:武器技能,是其资格特征。例如,在土耳其的封地法中也是如此:即使是拉亚Rajas,被统治的非穆斯林居民)也可以获得封地,只要他们提供了相应的战争服务。

然而,由于封地关系在完全发展时只能属于一个统治阶层,因为它建立在特定的、强调的等级荣誉观念之上,作为忠诚关系以及军事才能的基础,于是对统治者(“骑士”)生活方式的要求也随之而来,特别是避免一切脱离武器训练并带来耻辱的劳动

(背景:在封建社会中,参与生产性劳动被视为有损骑士的荣誉,要求骑士专注于军事和领主职责。)

随着为后代提供资源的空间变得狭小,对封地和官职的垄断(以及后来特别是用于配置未得到供养的亲属的教会圣俸)便全力展开。在等级惯例不断发展的影响下,出现了这样的要求:封地或圣俸的候选人不仅自己要“以骑士方式生活”,而且还必须“出身骑士”。

这意味着:他必须出自最少数量的以骑士方式生活的祖先(最初是骑士的父母,然后是祖父母,“四代祖先”)。最终,在中世纪晚期的比武大会和教会条例中,这种垄断发展到要求“十六祖先”,而城市的贵族,因为必须与行会共享权力,并在同一市议会中坐席,因而被排除在外。

(背景:中世纪晚期,对骑士身份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参加比武大会和担任教会职位需要证明高贵的血统,要求有多代骑士祖先。)

这种等级垄断的每一次推进,当然都意味着社会结构的僵化不断加剧。其他同类因素也随之而来。


(背景:封建社会中,等级制度的固化导致社会流动性下降,最终引发了社会矛盾和变革的要求。)

虽然不是所有地方都正式承认,但各地的贵族阶层普遍希望整个贵族阶层都拥有所有的封地,这种集体的要求与每个封地持有者对自己土地的严格个人所有权相互补充。封臣的权利来源于他们与领主签订的契约,这些契约按照固定的原则可以世袭。这使得权力分配比简单的官职授予更为固定和僵硬,缺乏灵活性。正是这种贯穿封建制度的契约精神,通过双边契约为封臣的地位提供了广泛的保障。这种保障不仅仅是领主给予特权,也不像圣俸制那样只关注物质利益,在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种契约精神,使得封建制度相比于依赖传统和个人权威的家产制统治,更接近于法治国家的结构,因为它强调法律和契约在权力关系中的作用。

家产制和官僚制的区别

(背景:“圣俸占有”指的是圣俸被永久地占有而非仅为职务服务;“家产制”是一种统治形式,权力运作依赖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缺乏制度化和法律约束。)

封建制意味着一种“权力分立”。但不是像孟德斯鸠所说的那种分工性质的质的权力分立,而是单纯的量的对统治权的分割。引导至立宪主义的“社会契约”作为政治权力分配基础的思想,在某种意义上以原始的形式预先存在。当然,不是以领主与被统治者或其代表之间缔结协议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被统治者的服从被视为领主权利的来源——而是以领主与其衍生出的权力持有者之间的契约这一完全不同的形式。

(背景: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概念,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离。)

藉此,统治权力的性质和分配得以固定;但不仅缺乏一般性的规范化,也缺乏对各个具体职权的合理划分。因为官职权力,与官僚制国家不同,是官员自身的权利,其范围——即使相对于被统治者——也由授予他们的具体个人委任的内容所决定,同时还与后者享有的、与之交叉的豁免权、特权或传统认可的特权相关。

只有从这里开始,并且进一步通过一个权力持有者的主观权利被另一个持有者的对立权利所限制,才产生了——与定型化和被占有的家产制官职非常类似——一种权力分配,在某种意义上对应于官僚制度中官方所谓的“职能权限”概念。因为在封建主义中不存在这一概念,也因此不存在“行政机关”的概念。

首先,并非所有的封臣都被授予了政治统治权,从原则上讲,就是司法权:在法国,就是所谓的“有司法权的领主”(seigneurs justiciers)。在这种情况下,领主可以将他所拥有的司法权进行划分,将一部分授予一个封臣,将另一部分授予另一个封臣。

其中,特别典型的是将司法权分为“高等”(包括死刑权,即“血之制裁”)和“低等”司法权,并将其授予不同的封臣。

(背景:“血之制裁”(Blutbann)指的是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权力。)

这并不意味着:拥有官职“高级”统治权封地的封臣,在封地等级制度中——即按照从最高领主算起的授封距离——也处于更高的级别。原则上,封地等级制度并不考虑所授予的统治权力的等级,而只关注与最高领主的远近。

事实上,持有最高司法权,特别是血之制裁权的封臣,通常都有将相关封臣集合为特殊的“诸侯阶层”的倾向。然而,这与将直接的封地关系与国王视为属于最高阶层的标志的倾向相竞争并交叉。这一发展,特别是在德国,经历了具有典型特征的曲折,我们在此无法详细探讨。

结果是,到处都出现了一个极其复杂的权力的碎片化,这些权力通过授封被分散到各种各样的手中。

原则上,在西方,领主基于授予的政治权利所拥有的“土地法”司法权,一方面与他对封臣的封地司法权,另一方面与他的家产制(即“庄园法”)司法权相区分。但实际上,这一切只是导致了权力的分散,形成了众多基于不同形式法律基础、被占有的单个领主权利,它们彼此之间通过传统相互限制。

[634] 所有官僚机构所特有的个人与职业、个人财产与职务资源的分离,在采邑制度中尚且清晰存在,但在这里却缺失了。因封地回归和继承问题而产生的对“全有财产”(Allodial)和封地财产的实际区分,尽管在外表上类似,由于封地的收入并非官职收入,因此其意义(即一种继承层次)与采邑制度中的对应区分不同。

(背景:“全有财产”指不受封建义务的土地完全所有权;“封地财产”则是受封建义务的土地。)

不仅如此,封地持有者的所有官职权力和收益都是其个人法律和经济领域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官职费用也由他个人承担,与其个人经济的开支无法区分。

就像每个个人,无论是领主还是被授封的官员,都在其主观权利领域的基础上,依其本质上是个人的利益行动一样,与官僚制相反,这种管理的全部费用并非通过合理的税收体系来承担;与家产制相反,它们也不是由领主的家产或专门的采邑收入来支付或补偿,而是由各个权力持有者通过他们自己的劳动或个人财产,或(尤其是)通过家产制隶属者或因授予给他的政治权利而被他统治的“臣民”的贡献来筹集。

由于“臣民”的贡献通常受传统束缚,因此整个体系在财政上也缺乏弹性。更何况,在各地至少在趋势上存在的典型发展——即将封地联盟用作政治行政的载体——同时将最高领主和所有其他领主的个人和物质权力手段都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

封地联盟存在的最基本的义务,亦即其创造的原因:军事义务,封臣们到处都尝试将其限定在年度最长服役期限的固定规范内,并大多成功达成。

然而,在封地联盟中,同一领主的封臣之间仍然存在私斗权。因为领主只以他的权力保证了他授予的封地财产,但除此之外,什么也没有保证。封臣之间的私人战争,当然可能严重损害封建领主的权力利益;然而,除了规定至少在领主亲自出征期间不得发生私人战争之外,直到由教会和城市与国王共同推行的“帝国和平”(Landfrieden)时期为止,在欧洲大陆上,还没有更进一步的限制。

(背景:“帝国和平”是中世纪德意志地区为限制私人战争而颁布的法令。)

领主的财政权力更是受到限制。除了基于货币经济的封地收益外,这些权利主要体现在在领主特定困难情况下的协助义务上,这些情况下,领主希望将其扩大为全面的征税权,而封臣们则努力将其限制为固定的、特定情况下的捐助,最终常常取得成功,即以特定的骑士封地的免税权,作为对日益形式化的军事义务的报酬,成为近代之前的常态。

同样,只要领主依赖于封地军队,封臣们通常也获得了禁止领主对其隶属者征税的权利,除非得到他们的特殊许可。领主通常只能直接向自己领有的庄园或人身隶属的隶属者征收捐税(Tallagia)。

(背景:“Tallagia”是指封建领主向其隶属者征收的税收。)

封地回归权(即封地因无继承人等原因归还领主)越来越不切实际。继承权向旁系亲属的扩展在各地逐渐普及。封地的转让——当然需要领主同意与新获得者建立封地关系——变得越来越常见,而购买领主的同意最终成为领主从封地联盟中获得收入的最重要来源之一。

但这也意味着,由于过户费用被传统或法规普遍固定下来,实际上实现了对封地的完全占有。[635]

以上这段关于领主经济的总结

而在忠诚关系的实际内容逐渐定型化、经济化的同时,这种关系本身作为权力手段的明确性和实际有效性也日益丧失。一个封臣,作为自由人,根据后来盛行的观点,可以从多个领主那里接受封地,那么在冲突情况下,他对每个领主的支持都变得不确定。

在法国的封地法中,人们区分了普通效忠homagium simplex),即带有默示的对其他现有义务保留的封地誓言,与专属效忠homagium ligium),即无条件的封地誓言,它在某种程度上对封地忠诚关系提供了第一手的“抵押”,优先于所有其他义务,因此只能向一个领主作出。法国王权的发展意义在于,国王成功迫使大诸侯接受后者的形式。

(背景:“homagium simplex”和“homagium ligium”是中世纪法国封建法中的两种不同的效忠誓言。)

但除此之外,封臣义务的多重性显然导致了其广泛的贬值。最终,几乎不可能再通过封地人士来运行持续运作的行政。封臣本应有义务不仅以行动而且以建议协助领主。大封臣们通常习惯于从这一义务中引申出一种“权利”,即在重要决策前被征询意见,并设法实现这一点,因为封建领主依赖于封地军队的良好意愿。

然而,作为义务,封臣的咨询活动随着时间的推移,像他们的军事义务一样,被严格限制了,它完全是间断性的,因此领主无法将其用于具体的行政组织。

——因此,对于地方行政而言,封地联盟实际上给予了地方官职持有人对其统治权的世袭占有和保障;而对于中央行政,封地联盟并未为领主提供可持续利用的劳动力,反而很容易使他在行动中不得不遵从其最大封臣的“建议”,而非加以统辖。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强大的封臣都极易受到诱惑,彻底抛弃封地关系,因此唯一需要解释的事实是,为什么这种情况没有比实际发生的更频繁。原因在于他们在前面提到的合法性保障中找到的,他们通过这种封地关系确保了对土地和统治权的占有,而封建领主也对此(即便这种权利也许极为不确定)有共同的利益,因为他的权利——即使是虚构的——为他提供了机会。


(背景:封建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互依存性,领主需要封臣的支持,而封臣也需要领主的承认以合法化其地位。)

家产制经过采邑制和封建变革后形成的政治结构,总的来说,与通过客观秩序普遍规范的“官僚机构”体系及其同样被规范的职务职责范围相对立。这种结构是由领主、官职持有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完全具体化的主观权利和义务构成的一个宇宙,或者视情况也可能是一个混乱的体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交叉和限制,在他们的合作下,形成了一种集体行动,这种行动无法用现代公共法理论的范畴来构建,甚至比起纯粹的家产制政治结构,更不适合用当今意义上的“国家”一词来称呼。

封建主义呈现了家产制从“家长式”走向“等级制”的极端情况。

(背景:“家产制”指以家族和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统治形式;“家长式”强调家长的权威;“等级制”则指基于社会等级、阶层的统治结构。)

在组织集体行动时,除了传统、特权、乡规民约和判例等家产制的特征外,各个掌握权力的人还会就每个具体事件进行协商。这种逐一事件的协商正是西方“等级国家”的典型特征,甚至构成了其本质。就像那些持有封地和圣俸的人依靠他们被保障的特权来行使权力一样,君主的权力也被视为其个人的特权,需要封臣和其他权力持有者的认可和保障。即他的“特权”(Prärogative)[636]。

(背景:\[636\]为页码,便于比对原文。)

这些享有特权的人会根据具体情况联合起来,合作完成一些必须依靠共同力量才能实现的行动。“等级国家”的存在意味着,由于权利和义务被契约所固定,难以灵活调整,需要持续进行协商。这种协商在某些情况下被正式化,形成了成文的制度,使各等级的联合更加明确。

(背景:“等级国家”是一种中世纪欧洲的国家形式,不同社会等级的集团分割并共同治理国家。)

当封地持有者被整合为一个法律共同体后,等级国家就形成了。虽然原因各异,但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原本固定而僵化的封地和特权结构,能够适应新的行政需求。这些新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原因引起的,虽然并非总是如此,表面上看甚至可能不是主要原因。更多时候,这些特殊需求源自政治上的,特别是军事行政方面的需要。

经济结构的变化,尤其是货币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在这方面起到了作用,因为它使得满足这些需求的方式成为可能,并因此在与其他政治实体的竞争中,使之成为必要——特别是一次性筹集大量资金——而这超出了定型化的封建家产制行政结构的常规手段所能应对的范围。

(背景:货币经济的发展使传统的封建制度难以满足国家财政和行政的需求。)

这主要是因为在这种统治结构中存在的原则:每个人,无论是领主还是其他权力持有者,都必须用自己的钱支付他自己(且仅仅是他自己)的行政管理费用。对于筹集那些特殊资金的任何方式都没有预先规定,因此,为了这个目的,各个权力持有者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有组织的团体会议来进行持续的协商。

正是这种团体化,使他们与君主结成联合,或者将特权持有者转变为“等级”,从而使不同权力持有者之间的单纯共同行动和临时的联合,演变为一个持续的政治实体。在这个实体内部,不断出现的新行政任务的持续发展,催生了君主官僚机构的形成,而这反过来又注定要打破“等级国家”的联盟。

这个最后的过程不应过于机械地理解为:领主总是在扩大其权力范围的利益下,通过发展官僚机构来打破与等级相竞争的权力。这无疑常常是决定性的因素,也相当自然。但它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总是决定性的。事实上,很多时候,恰恰是等级本身向领主提出要求,希望他满足由于普遍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即客观的发展因素)而不断出现的利益相关者对新的行政服务的需求,特别是通过建立适当的机构来承担这些任务。

然而,领主承担这样一种职能的每一次举动,都意味着官僚机构的扩张,并通常导致领主权力的增强,最初表现为家产制的复兴——这种家产制在欧洲大陆的政治结构中一直持续到法国大革命时期,但在各处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接近纯粹的官僚主义。因为各地新承担的行政任务的特殊性,都推动着建立永久性的机构、明确的职能权限、规章制度和专业资格。

(背景:随着行政任务的复杂化,官僚机构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封建和等级制度,加强了君主的权力。)


(背景:随着国家行政职能的增加,传统的封建和等级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因此需要建立新的官僚机构。这些机构的建立又加强了君主的权力,同时削弱了传统等级的影响。)


封地联盟和“等级国家”并非是从家产制到官僚制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相反,在某些情况下,它们甚至对这种转变构成了\[637\]显著的阻碍。事实上,真正的官僚制度的萌芽在一些并不复杂的家产制国家的行政形式中就已经存在了——正如从家产制官职向官僚制官职的过渡本身就是一个顺畅的过程,对某一类别的归属,更多地取决于官职如何被设立和如何被管理,而不是单个官职的性质。

然而,完整发展的等级国家和完整发展的官僚制,最初都只在欧洲的土地上生长起来,其原因我们将在稍后进行探讨。^61

现在,我们将继续关注一些在封建和家产制结构中,先于纯粹官僚制度出现的某些具有特征性的中间和过渡形式。

(背景:家产制是一种以家族和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统治形式;封建制度是一种基于土地授予和忠诚关系的社会结构;官僚制是一种基于规则和职责划分的行政体系。)

我们此前为简化讨论,假定领主的政治事务在中央行政中,由前面讨论过的家族和宫廷官员,或者由封地持有者(他们自身也以家产制方式进行管理)以纯粹家产制的方式处理。然而,实际上,家产制和封建统治的结构都并非如此简单。

一旦将纯粹的政治事务附加于家族管理,超出了由领主的同桌人和亲信进行的“临时管理”阶段,通常就会引发特定的、具有特殊地位的中央官职的产生,而这往往是一个单一的政治中央官员。这位官员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家产制按照其结构原则,是培养“宠臣”现象的特定土壤:这些人在领主身边拥有巨大的信任和权力,但其特征是,他们总是有可能在戏剧性的情节中突然倒台,这并非由于实际事务,而纯粹是出于个人动机。

在发展特定形式的政治中央职位时,最符合家产制原则的典型情况是,一个宫廷官员,由于其职能在领主那里拥有最为纯粹的个人信任关系,因而在形式上或实际上也领导了政治中央行政。例如,后宫的管理者,或者类似地,处理领主最私人事务的密近人员。或者,一个特定的政治信任职位因此而发展起来。

在某些非洲国家(黑人王国)里,死刑权的可见代表——刽子手,以一种自然的方式成为君主的常驻且最有影响力的随从。

(背景:“血之制裁”Blutbann)指的是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权力。)

此外,随着禁令权力的发展,君主的司法职能会凸显出来,这时,往往会出现类似法兰克王国的宫廷伯爵Pfalzgraf)那样的官员特别显著。

(背景:“宫廷伯爵”Pfalzgraf)是法兰克王国时期的一种高级官员,负责在宫廷替国王行使司法和行政职能。)

在军事活跃的国家里,是王国的统帅;在封建国家中,则是通常与之相同的、但掌控封地的官员(如日本的将军、法兰克王国的宫相)。

(背景:“将军”Shōgun)是日本幕府时代的实权统治者;“宫相”Hausmeier)是法兰克王国的宫相,实际上掌握政权的高级官员。)

在东方,经常可以发现**“大维齐尔”**(Großvezir,即宰相)的角色;我们稍后会看到,他在那里的存在是出于什么原因成为一种“宪法上的”必要性,就像现代国家中负责的首相一样。

(背景:**“大维齐尔”**是奥斯曼帝国中的宰相,是苏丹的首席部长。)

总体来说,我们只能说:一方面,这样一个单一的权力中心的存在,对于君主的地位尤其可能变得危险,特别是当相关官员掌握着封臣和下属官员的经济配置权时,他就能够将他们相对于君主而牢牢绑在自己身上——正如日本和墨洛温王国的著名例子所显示的那样。

(背景:在日本幕府时期,将军实际上架空了天皇的权力;在墨洛温王朝时期,宫相的权势甚至超过了国王。)

另一方面,完全缺乏这样一个统一的权力中心,通常会导致国家的分裂——加洛林王朝的例子是很有启发性的,他们由于自身的经验而对设立中央大官职心存畏惧\[638\]。

(背景:加洛林王朝Karolinger)在查理曼之后,其后代分封领土,导致了帝国的分裂。)

我们很快会回到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上来。

这里首先引起我们兴趣的现象是:由于行政工作的持续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加,特别是由于家产制和封建结构所特有的授予和特权制度的发展,最后,随着财政日益理性化,书写和计算官员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缺乏这些官员的领主的家政,将注定是动荡和无力的。书写和计算体系越发达,即使在纯粹的封建国家(例如诺曼时期的英格兰和奥斯曼帝国在其最强盛时期),中央权力也越强大。

(背景:诺曼时期的英格兰指1066年诺曼征服后建立的英格兰王国;奥斯曼帝国在其鼎盛时期(16至17世纪)拥有强大的中央集权。)

在古埃及,书记官掌控着行政管理。在新波斯(萨珊王朝时期),会计官员凭借他们传统神圣的秘术篡夺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在西方,通常由大臣(宰相)、文书室的负责人构成政治行政的核心人物。或者是计算办公室,例如在诺曼底和后来的英格兰的国库Exchequer),成为整个中央行政发展的起源。

(背景:“国库”Exchequer)是英国财政署的前身,负责国库和财政事务。)

此类官职经常成为官僚化的萌芽,因为真正的工作官员——中世纪通常是教士——取代了那些高贵的宫廷官员(他们是名义上的职务持有人),获得了实际的领导权。


(背景:封建社会中的宫廷官员往往是贵族和显贵担任的虚职,实际的行政事务由受教育的教士和专业人士处理。)

\[637\]、\[638\]为页码标注,方便比对原文。


(背景:这段文字讨论了家产制、封建制度和官僚制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历史上中央集权和官僚机构的发展过程,特别强调了文书和会计官员在加强中央权力中的重要作用。)

Footnotes

  1. 注释61:作者将在后文进一步讨论为何完整的等级国家和官僚制仅在欧洲出现的原因。 ↩

关于由于行政任务的质的扩展所引发的大型合议制中央机构的产生,之前已在专业化知识日益重要、推动官僚化的特殊背景下,并作为官僚化的前期阶段进行了讨论^62

当然,在官僚化之前的国家中,为领主提供建议的所有机构,并非都是现代官僚制的前身。实际上,在全球各地的各种家产制和封建政治结构中,都存在由中央官员组成的咨询性集会。它们经常作为领主的制衡力量,不是像那些早期官僚化的组织那样,对抗专业知识的力量,而是单纯地对抗个别中央官员的权力地位,同时也作为在行政中带来持续性的方法。

(背景:“早期官僚化的组织”指的是在行政体系中,随着专业知识的重要性提升,拥有专业知识的官员开始获得更大的权力,领主可能会借助其他机构来制衡这种知识力量。)

因此,它们在各地都是行政任务达到某种质的发展阶段的产物,随着这种发展的不断推进,它们越发呈现出类似于早期官僚主义现象的结构:一种按照有序程序进行决策的合议制“机关”的特征。随着家产制国家的官职结构和官员管理方式越接近官僚性质,这种特征越明显;在这里,界限是相当模糊的,正如中国和埃及所显示的那样。

尽管在这里转变的连续性当然也存在,我们仍应当将它们作为一种“类型”来区别于那些并非凭借领主的委托,而是凭借自身的权利(如“长老议会”或显贵代表)参与统治的合议制机构,后面将简要提及它们。

(背景:“长老议会”指的是由部落或社区的长者组成的咨询或决策机构;“显贵代表”是指社会中有地位的名流组成的代表机构。)

因为这些机构并不处于从家产制到官僚制的路径上,而是在领主与其他权力(无论是“魅力型”的,还是等级性质的)之间进行“权力分割”的路径上。

家产制或封建政治结构对一般文化的影响,在此无法详述。家产制,尤其是非定型化的、任意性的家产制一方面,与封建主义另一方面,在某一领域彼此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异——这个领域在各处都是统治结构影响文化的最重要切入点:教育。在此前关于教育与统治结构的关系所能说的有限内容之外,这里仅添加一些一般性的评论。

无论何处,只要封建制度发展到了形成一个有意识地过“骑士”生活的阶层的阶段,就会出现一套培养骑士生活方式的教育体系,及其所有的后果:虽然这里不描述特定艺术文化产品(在文学领域、音乐和造型艺术领域)的典型发展,但这些作为自我美化,以及发展和维护统治阶层相对于被统治者的光环的手段,将“艺术”教育与最初主要是军事体操的教育并列,[639]并形成了一种本身极为多样化的“教养”教育类型,这构成了与纯粹官僚结构的“专业教育”相对立的极端。

(背景:骑士阶层不仅接受军事训练,还接受艺术、文学、音乐等方面的教育,以培养他们的修养和维护其阶层的地位。)

在那里,统治结构按照“采邑制”组织起来的地方,教育往往具有智力化、文学性的“教养”特色,因此在其运作方式上,与官僚主义关于传授“专业知识”的理想在本质上很接近。因此,在中国呈现出特别纯粹的形式,还有——稍后将谈到的^63——所有由神权政治掌握教育的地方。

(背景:在神权政治主导的社会,教育往往由宗教机构控制,强调经学和教义,而非世俗知识。)

这种情况通常在世俗国家呈现出任意性的家产制类型,并且自身根本不发展自己的教育体系时达到最高程度。

(背景:当世俗国家的统治形式是任意性的家产制,缺乏制度化的教育体系时,宗教机构往往填补这一空白,掌控教育。)


(注:[639] 为页码,方便对照。)

Footnotes

  1. 注释62:作者此前已就此进行了讨论。 ↩
  2. 注释63:作者将在后文详细讨论。

关于家产制和封建结构产生的一般纯经济条件,没有太多确定的内容可说。

王侯和贵族的领地存在及其主导地位,虽然对一个完全发展的封地制度而言,具有很小的明确性,但也是所有形式的封建“组织”的普遍基础。

而最为彻底的家产制政治结构——中国的官僚国家,并非建立在领主制度的基础上,正如我们所见^64,恰恰由于缺乏领主制而形成了如此紧密的家产制特性。

(背景:领主制是指拥有土地和农奴的贵族统治形式;中国的官僚国家没有这种领主结构。)

家产制可以与自给自足的经济和商品交换经济、小资产阶级和领主制的农业结构,以及是否存在资本主义经济相兼容。

那句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论断:“手磨必然导致封建主义,正如蒸汽磨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其正确性至多仅在后半部分有一定程度的道理。

(背景: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曾指出生产工具的发展影响社会结构,如手工磨坊与封建社会,蒸汽磨坊与资本主义社会。)

即便如此,也只是有限地正确:蒸汽磨坊也可以毫无困难地融入国家社会主义的经济结构。

但前半部分则完全不正确:手磨经历了所有可能的经济结构形式和政治“上层建筑”。

(背景:上层建筑是指法律、政治、文化等社会意识形态,建筑在经济基础之上。)

对于资本主义,一般只能说,由于其扩张的可能性(基于我们稍后将要讨论的原因)在封建和家产制的统治形式下受限,因此,它是一种力量,其利益相关者通常(但非必然)试图用官僚化或富豪显贵的统治来取代那些统治形式。

(背景: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自由的市场和法律保障,封建和家产制的结构可能限制其扩张。)

但这也仅适用于生产领域内具有现代特征的资本主义,它建立在理性经营、分工和固定资本的基础上;而以政治为导向的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大规模贸易,则与家产制极为相容。

我们已经看到,商品经济的强劲发展,提供了足够的货币税收,用于购买奴隶士兵或支付雇佣军,这恰恰为东方“苏丹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就是一种——如果以我们西方的“法治国家”衡量——与现代国家形式相距甚远的、严格家长制的家产制统治的变种^65

(背景:“苏丹制”指的是中东地区在中世纪兴起的以苏丹为统治者的专制政体,常依赖雇佣兵和奴隶士兵维持统治。)

封建主义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则完全不同。

对于是否会形成家产制或封建结构这一问题,确实无法找到一个普遍的经济决定因素,除了显而易见的事实:领地主制在其各种形式上强烈促进了封建主义的发展。

(背景:领主拥有土地和农奴,形成封建社会的重要基础。)

我们看到,在古代东方,水利的理性化——也就是通过组织臣民的大规模劳动,从沙漠中有计划地开垦耕地的事实——以及中国的全面建设政策,都有利于半官僚化的政治家产制结构;然而,为了实现这些建设,另一方面,这些家产制结构必须已经存在。

(背景:大规模的水利和建筑工程需要中央集权的组织能力,促进了家产制官僚政治的形成。)

这与在北欧通过砍伐森林来获得新土地的方式形成对比,后者促进了领主制,也就是封建主义的发展。

然而,正如我们所见,即使在东方,封建主义也以更为断裂的形式存在着。

此外,一般只能说:[640] 技术交通工具的发展滞后,因此政治控制手段也薄弱,加之自然经济的主导地位,导致了实施合理的赋税制度以及建立集中化的家产制官僚管理的困难,结果是家产制结构的分散形式——即贡赋总督制(Tributärsatrapentum)的兴起。

(背景:“贡赋总督制”指的是古代波斯帝国等地的行政结构,由地方总督向中央进贡。)

这又促使人们在任何可能的地方,利用个人的封建忠诚纽带和封建荣誉准则作为政治团结的纽带,而这意味着:在领主制决定社会结构的地方。


与封建主义不同,对于强大的中央集权家产制官僚体系的发展,一个很重要但一直被学界忽视的因素是贸易。

我们之前看到,所有超越原始村落首领的君主,其权力地位都建立在他们持有的原始或加工的贵金属宝藏之上。

他们首先需要这个“宝藏”来维持随从、侍卫、家产制军队、雇佣兵,尤其是官员的开支。

这个宝库的积累,源于与其他君主的礼物交换——这实际上往往带有贸易的性质;通过君主自己的正规商业活动(尤其是沿海转口贸易),这可以直接导致对外部物资流通的垄断;或者最终,通过君主对外贸的其他利用。

这些利用要么直接以征收关税、通行税和其他税收的形式进行,要么间接通过市场特许权和城市创建——这些到处都是君主的特权,提供了高额的地租和有税收能力的臣民。

这种最后一种对贸易的利用,在历史时期被系统地进行,直到近代早期,波兰的地主还建立了无数的城市,并迁入从西方移民的犹太人定居。

(背景:在16至17世纪,波兰贵族建立了很多城市,吸引犹太移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当然,一个典型的现象是:家产制的政治结构在与其面积和人口相比,贸易相对仅适度甚至相当落后的情况下,依然存在并扩大领土:如中国、加洛林帝国。

(背景:加洛林帝国是中世纪法兰克王国的一个阶段,查理曼大帝建立的帝国,领土广阔但贸易不发达。)

然而,没有贸易发挥重要作用的家产制政治统治的初步形成虽然存在(如蒙古帝国、民族大迁徙时期的王国),但并不常见,而且几乎总是以这样的方式发生:毗邻高度发达货币经济地区的部落,入侵这些地区,掠夺贵金属,并在其土地上建立统治。

(背景:蒙古帝国通过对富庶地区的征服和掠夺,建立了庞大的帝国。)

君主对直接贸易的垄断在全球范围内皆有发现:在波利尼西亚、非洲以及古代东方皆是如此。

(背景:在许多原始和古代社会,统治者垄断对外贸易,以获取财富和维持统治。)

甚至在最近时期,例如,西非海岸的所有较大政治实体,都因欧洲人消除了相关酋长对中间贸易的垄断而瓦解。

(背景:欧洲殖民者在非洲推行自由贸易,削弱了当地酋长的经济基础。)

大多数最古老、已知的大型家产制政治结构的位置,都与贸易的这一功能密切相关。

(背景:早期文明的兴起,如埃及、巴比伦,往往与贸易和经济中心的位置有关。)


(页码标注:[640],以便比对原文。)

Footnotes

  1. 这里的“64”是作者的注释,参考前文讨论。 ↩
  2. 这里的“65”是作者的注释,参考后文讨论。 ↩

相比之下,君主作为地主的特殊权力地位常常只是第二位的。

[641] 当然,王侯和贵族的权力地位最初的出发点通常是“领主性的”(grundherrlich);或者,对于那些土地仍然过剩的地区(如刚果和赞比西河之间的一些国家),更准确地说,是与人力和牲畜的所有权相联系,这种所有权用于产生地租的耕作。

(背景:在这些地区,土地资源丰富,权力更多地体现在对人力和牲畜的控制上。)

因为无需劳动就能获得租金收入,显然是塑造君主和贵族社会地位的必要条件。然而,从此进一步发展到垄断“地租”的地位,往往是通过贸易利润来实现的。

在一个君主被直接视为整个国家的地主(不仅仅是最高封建领主)的地方——这种情况在各个文化阶段都很普遍——这通常不是其权力地位的基础和出发点,相反,是他政治统治地位的结果,以及由此在获取动产方面获得的优先机会:在卡菲尔人(Kaffer)中,是对人(女性)和牲畜的所有权,但通常,尤其是由于对贵金属的拥有,使其在经济上有能力维持家产制士兵或雇佣兵。

(背景:“卡菲尔人”是南部非洲的一个部落,历史上以畜牧和农业为生。)

在沿海国家,贵族对地主地位的垄断情况通常也是如此:在古希腊时代,甚至可能在古代东方,债务奴隶是农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中的贵族(Patriziat)让他们为自己耕种土地,以获取收成的一部分,直接或间接的贸易利润持续地提供了土地和人力积累的手段。

(背景:古希腊和东方社会中,债务奴隶常被用作劳动力,城市贵族通过贸易和农业积累财富。)

在自然经济的环境中,即使是一笔微薄的贵金属财富,对权力地位和国家形成也具有非凡的重要性。这当然并不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在满足需求方面的重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并且通常仍然保持在自然经济的水平上。

然而,当谈论贸易在原始时代的“意义”时,这两者(自然经济和贵金属的重要性)不应被混为一谈,然而这却经常发生。

贸易对政治联合体的形成具有明确的因果意义,这当然是不确定的。正如已经提到的,并非所有家产制统治权的开端都必然由贸易决定,也不是所有有贸易的地方都产生了家产制政治结构:显贵统治(Honoratiorenherrschaften)也常常是其主要产物。

(背景:“显贵统治”指由社会中有地位的名流所掌权的统治形式。)

但是,简单的部落首领升为君主的过程,与贸易之间的联系确实在大量情况下是由贸易决定的。

相反,贸易总体上与严格的封地制度和严密的封建等级形式形成了强烈的对立。“城市封建主义”(Stadtfeudalismus)——一种由地主贵族(Patriziat)主导的城市封建制度,尤其是在地中海地区——就是在典型的情况下由贸易创造的。

(背景:“城市封建主义”指中世纪一些城市由商业富裕的贵族独立治理,形成类似于封建领主的统治。)

但在日本、印度、西方和伊斯兰的东方,政治联合体的封建化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低度发展,甚至有时是倒退。同时,这两者(封建化和商品经济的低度发展)常常是彼此的原因,也常常是彼此的结果。

在西方,封建主义由于自然经济而产生,作为获取军队的唯一可能形式;而在日本和中东中世纪,则恰恰相反。那么,后一种现象的起源是什么呢?

两种统治形式(家产制和封建主义)都可以非常有力地在稳定经济的方向上发挥作用,但是封建主义比家产制更加强烈和典型。

家产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其统治下,一般只有那些脱离了君主持续控制的高级官员,才有机会迅速获得巨额财富,如中国的官僚(Mandarinen)。

(背景:“Mandarinen”是对中国官僚的称呼,历史上指科举出身的官员。)

财富的积累来源并非贸易获取,而是对臣民税收能力的利用,以及迫使他们在广泛的恩赐和任意范围内,不断地为君主和官员的每一项官职行为付出代价。

另一方面,家产制官员的权力主要只受到传统的限制,违反传统即使对最强大的官员来说也是危险的:无论是实际的还是个人的创新、新的未经传统认可的阶级、新的违背传统的获利和经营方式,都处于极其不稳定的状态,至少完全被暴露在君主和其官员的任意性之下。

这两方面:对传统的依赖和任意性,尤其深刻地影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机遇。要么君主或其官员自己占有新的获利机会,将其垄断,从而剥夺了私人资本积累的土壤;要么普遍存在的传统主义阻力在他们身上找到支持,阻碍经济上的创新,因为这些创新可能会危险地震撼社会平衡,或者引起宗教和伦理上的顾虑,他们必须注意这些,因为家产制统治者的统治正是建立在传统的神圣性之上。

另一方面,君主任意权的不受规制的广泛范围,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极大地促进资本主义打破传统的力量,正如在欧洲君主专制时期所发生的那样。

当然,暂且不谈这种受特权保护的资本主义的其他特殊之处,这种君主权力已经具有官僚理性结构。

通常情况下,任意性的消极面占据了上风。因为——这是关键:缺乏现代官僚行政的理性规则所提供的国家秩序运作的可预见性,而这种可预见性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取而代之的是宫廷或地方官员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的任意决策,以及君主和其仆从的恩宠或失宠。

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的私人与其说能够通过巧妙利用环境和个人关系获得特权地位,进而获得几乎无限的获利机会,但建立一个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显然是极其困难的。

因为资本主义的各个发展方向对于这种不可预测性具有不同的敏感性。相对而言,大型贸易最容易适应并调整自身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条件,而且只要君主本人没有在简单明了的情况下垄断贸易,他的自身利益也要求允许财富的积累,以便获得税收承包商、供应承包商和借贷来源。

因此,早在汉谟拉比时代(背景:约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就已经存在“财主”,而贸易资本的形成在几乎所有可能的统治结构条件下都是可能的,虽然程度不同,特别是在家产制中也是如此。

工业资本主义则不同。当它要成为行业经营的典型形式时,它意味着以大规模销售为目标的劳动组织,依赖于可靠的计算可能性,尤其在资本密集度越高、固定资本越充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它必须依赖于法律秩序运行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客观性,依赖于法律发现和行政管理的理性、本质上可预测的特性。否则,就缺乏那些对于大型资本主义工业企业来说不可或缺的可计算性的保障。

在缺乏定型化的家产制国家中,这些保障尤其缺乏,反之在现代官僚主义中则达到最佳状态。

阻碍工业化的并非伊斯兰作为个人的信仰:鞑靼人在俄罗斯高加索地区常常是非常“现代”的企业家。而是伊斯兰国家结构、其官僚体系和法律发现的宗教决定的特性阻碍了工业化。

这种在任意的家产制国家中,统治者的任意性对资本主义的消极、阻碍作用,现在还可能在其他适当条件下,尤其是在发达的货币经济时期,通过一个迄今几乎完全被忽视的积极后果而进一步加强。由于家产制司法和行政领域中所有法律保障的脆弱性,可以出现一种特殊的、人为的财产冻结形式。

其最重要的例子是某种类型的拜占庭修道院基金会,以及明显仿照这种法律形式而产生的中世纪伊斯兰的“瓦克夫”(Wakuf)。

(背景:瓦克夫是伊斯兰教法中的一种宗教慈善信托制度,捐赠者将资产用于宗教和公共福利目的,受教法保护,不可随意处置。)

所讨论的拜占庭修道院基金会的一种类型,其模式例如如下:捐赠者将地产捐赠出来,例如在君士坦丁堡的建筑用地,其价值和收益将因预期的港口建设而大幅增长。被捐赠的修道院必须向一定数量的僧侣提供固定的圣俸(Präbenden),向一定数量的贫困者发放固定的施舍,还要支付其他的行政管理费用。然而,修道院收入超过修道院支出的全部盈余[643],则归捐赠者的家族所有。

(背景:[643]为页码,便于比对原文。)

显然,这一最后的规定才是基金会的真正目的:以修道院建立的形式,实际上是建立一个受神圣保护的家族信托财产,特别是作为修道院财产,受到世俗——也就是家产制官僚——权力的侵害保护,且预期收入将增加。

(此外,捐赠者还达到了赢得上帝和人类欢心的目的,并在某些情况下,使其家族对僧侣圣俸职位的任命有所影响,从而有机会向有影响力的家族施以恩惠——因为僧侣的圣俸实际上常常是对君士坦丁堡年轻人的几乎毫无职责的闲职,既没有隐修的规定,也没有居住义务——并且还确保了对家族私人教堂的管理方式产生影响。)

(背景:当时的僧侣圣俸职位常常被视为特权,可以授予家族成员或支持者,提供收入和社会地位。)

整个安排是西方封建制度中“私有教堂制度”(Eigenkirchenwesen)的货币经济替代品。

(背景:中世纪的“私有教堂制度”是指贵族或领主建立并控制教堂或修道院,教堂财产归其所有,以此获得经济和政治利益。)

看来,在古埃及的家产制统治下,就已经存在形式非常相似的基金会。无论如何,完全相同的现象在中世纪的伊斯兰世界以“瓦克夫”(对清真寺等的捐赠)的形式再次出现,正如文献所证实的那样。当时也同样捐赠了具有货币价值、并且价值不断上升的财产:建筑用地、作坊(可出租的手工作坊),毫无疑问,出于相同的目的和原因:因为将其奉献为宗教财产,虽然不能提供绝对的安全性,但却提供了防止世俗官僚任意干预的最佳保障。

因此,家产制统治的任意性和不可预测性本身,促使了宗教法领域的束缚加强。另一方面,由于伊斯兰教法(沙里亚,Scharî'a)的理论僵化和不可更改性,通过法官的主观且往往完全不可预测的解释而得到了“修正”,因此,这两种同样敌视资本主义发展的家产制组成部分彼此加强。

(背景:伊斯兰教法强调传统和稳定,但法官的个人解释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因为高度持续地将累积的财产以瓦克夫的形式冻结——这完全符合古代经济的精神,后者将累积的财富用作租金基金,而非用于投资资本——对于东方的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如C. H. 贝克尔肯定地认为的那样。

(背景:C. H. 贝克尔是德国东方学家,他研究了瓦克夫制度对伊斯兰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

(通过西班牙的传递,这种很可能是瓦克夫世俗化的模仿形式,即世俗的“信托财产”(Fideikommiss)制度,最早出现在那里,并在17世纪被引入德国。)


最后,家产制尤其是在相对发达的货币经济基础上,特别是在它与理性化官僚制度高度接近的时期,对经济发展还有一种独特的影响,这来自于其满足需求的形式。正如“家产制国家”容易解体为一系列特权一样,它尤其倾向于一方面采取垄断性的营利经济,另一方面采取特权化的需求满足方式(按照之前讨论的词义)。

借助运作良好的家产制官僚体系,各种财政性企业和垄断可以特别容易地实施。无论是古埃及、晚期罗马帝国,还是近东和远东的国家,都在某种程度上建立了国有企业,利用了垄断;而近代初期的君主们的官营企业也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需求满足方式并不仅限于家产制;在中世纪和近代初期,城市(自治市)也常常参与纯粹营利性质的工业或商业企业,尽管常常遭受巨大损失(如美因河畔法兰克福)。但是,一般而言,在家产制国家,垄断对公共营利经济的影响范围自然更大,因此公共[644]垄断总体上更为频繁,影响更深远。

(背景:[644]为页码,便于比对原文。)

然而,特权化的需求满足方式对经济的影响往往更加强烈。消极的特权化需求满足方式,即徭役制度(Leiturgiewesen),正是由古代最为理性的家产制官僚大国——埃及,以及仿效其的晚期罗马和拜占庭帝国——以最广泛的形式实施的。

(背景:徭役制度是指国家强制征用民众的劳动或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

法老时代的埃及经济因此获得了一种特殊的“国家社会主义”色彩,伴随着周期性地相当广泛的行会制度化,以及在某些时期的领主制、世袭职业和农民束缚,并将这一特点传递给了晚期罗马的经济。很明显,这大大缩小了私人资本的形成和资本主义营利的空间。

除了这种扼杀资本形成、因而扼杀私人资本主义的公共需求满足方式,家产制中还存在着积极的特权化需求满足方式,即以向私人授予特许权的形式,赋予他们特权性的商业或工业垄断,以换取高额费用、利润份额或固定租金。

这种情况在过去世界各地的许多家产制国家都可以找到。然而,它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作用是在“重商主义”(Merkantilismus)时代,当觉醒的资本主义工业组织、家产制统治的官僚理性化,以及外部、军事和内部行政日益增长的货币需求,导致了欧洲国家财政运作的革命性变化。

到处以及以各种形式,君主权力,无论是斯图亚特王朝波旁王朝,还是玛丽亚·特蕾西亚(奥地利女王)、叶卡捷琳娜(俄国女皇)、腓特烈大帝(普鲁士国王),都试图通过垄断性的工业培育,为自己创造不依赖于等级机构批准的现金收入,常常在等级制和议会国家中,直接作为针对它们的政治斗争手段。

(背景:这些君主通过发展垄断工业,增强财政独立,削弱议会或等级的权力。)

家产制国家资本主义的特征——而“开明专制”时期的官僚制仍然具有强烈的家产制性质,就像其所基于的“国家”基本观念一样——也在这里出现了,特别是近期H. Levy在最优秀的例子——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英国——中生动地展示了这一点。

(背景:H. Levy可能是指英国经济学家赫尔曼·列维(Hermann Levy),他研究了国家干预和垄断的经济历史。)

在那里,关于“垄断”的问题构成了国王权力与议会中日益占据主导地位的崛起的市民阶级利益之间斗争的主要议题之一;国王一方面追求从议会中获得财政独立,并将整个国家和国民经济理性化为官僚组织的、“政教合一”的福利国家(cäsaropapistischen »Wohlfahrtsstaates«),另一方面是市民阶级的利益。

(背景:“政教合一”是指国家元首同时是宗教领袖,掌控国家和宗教事务。)

王室成员和宠臣、宫廷社会的人物、富有的军人和官员,以及大型投机商和冒险的国民经济“体系”发明者(如约翰·劳(John Law)的类型,在英国之外的许多地方还有犹太人),也是当时国王授予的垄断以及基于此引入、培育和保护的工业的经济“受益者”。

(背景:约翰·劳是18世纪苏格兰的经济学家和金融家,曾在法国推行纸币和股份制,引发经济泡沫。)

这是试图将以国家为依托的资本主义——在古代和中世纪的东西方世界中,除短暂的间歇外,一直反复存在——转移到现代工业领域。毫无疑问,这在当时至少一度极大地促进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但这种尝试从根本上是失败的:无论是斯图亚特王朝的,还是路易十四的、彼得大帝的、腓特烈大帝的工厂,只是在极少数情况下和特定领域超出了其培育期。

在英国,随着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福利国家的崩溃,帝国的垄断工业也随之瓦解。无论是科尔贝尔(Colbert)的时期(法国),还是腓特烈大帝(普鲁士)或彼得大帝(俄罗斯)的时期,都未能使他们的国家成为工业化国家。

(背景:让-巴蒂斯特·科尔贝尔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财政大臣,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试图发展工业。)

忽视了现有的区位条件,在英国和其他许多地方,垄断保护产品的质量缺陷,以及对由市场状况所指示的资本利用方向的阻碍,是经济方面的原因;而由于垄断始终可能被新特权所取代,其持久性始终不确定,因此导致法律基础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家产制统治形式的任意性特征,再一次成为阻碍工业私人资本主义的政治弱点。


不同于家产制对现代资本主义这种部分直接促进、部分转移的影响,封建制度对经济的影响是不同的。

当家产制国家将领主的自由恩赐领域作为财富积累的猎场,允许统治者本人、其宫廷官员、宠臣、总督、官僚、税收征收者、各种恩惠的中介和销售者、大商人和富有的货币资本家作为税收承包商、供应商、借贷人,在没有传统束缚或定型化设定固定边界的地方自由行动;并且在此过程中,领主的恩宠与失宠、特权和没收不断地引发和毁灭新的财富积累时——封建统治结构以其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大体上对整个经济体系、以及个人财富分配都起到了稳定作用

首先,通过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联盟以及与之接近的、按照等级定型的家产制结构,构成了由完全具体的个人权利和义务组成的综合体。正如已经论述过的那样,它们构成了一个基于“主观”权利而非“客观”法律秩序的“法治国家”。

取代了一套抽象规则体系(在其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经济资源),这里是一个个人的既得权利的集合,它在处处限制着获取自由,而资本主义的营利只能通过授予具体的特权——如同它们通常是最早的手工业企业的基础——来获得空间。通过这种方式,它确实获得了一个比家长制家产制不断任意变动的个人恩惠更为稳定的基础;然而,由于早先获得的权利不受影响,总是存在对授予特权进行质疑的风险。

然而,更重要的是,封建主义特有的经济基础和后果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被授予为封地的土地被固定化了,因为通常不可转让且不可分割,因为封臣履行义务、过骑士般的生活以及将子女按照其地位进行教育的能力,取决于财产的完整性。不少情况下,封臣甚至被禁止转让他们的私人土地所有权,或者受到限制,例如禁止出售给非同等级的人(如在日本,将军的家臣——御家人(Gokenin)——也是如此)。

(背景:御家人是日本镰仓和室町时代幕府将军的直属家臣,被禁止将土地出售给非武士阶层。)

由于来自被授予的、但通常不由自己经营、无论如何也不是资本主义经营的土地的收入,取决于农民的供奉能力,因而在领主制内,财产和经营的束缚向下延续。自从封建制度在日本实施以来,那里开始出现了对土地分割的禁止、对出售的禁止(为抑制大地产(Latifundien)的形成),以及禁止离开土地的规定:所有这些都是为了通过保护现有的“生计”(Nahrung)来维持农民的供奉能力。

(背景:“生计”在此指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和工作。)

在东方发生了完全相同的发展,这是众所周知的。这些束缚和封建结构本身,虽然并非如人们所说的必然敌视货币经济。关税、货币赋税和能带来货币收入的统治权利,其中特别是司法权,也被作为封地授予。

只要农民在经济上有能力,领主非常愿意将他们的劳役转换为货币赋税,正如在英国很早就发生的那样。如果他们在经济上无法做到,领主倾向于转向庄园直营(Fronbetrieb),即直接的营利经济。在任何可能的地方,封建领主或政治领主都试图通过出售他们的自然地租的剩余来换取货币。

根据拉特亨(Rathgen)的描述,日本的大名在大阪设有代理机构,主要用于出售稻米剩余。

(背景:卡尔·拉特亨(Karl Rathgen)是德国经济学家,研究日本经济,对日本封建制度有详尽描述。)

条顿骑士团国——一个由共同生活的僧侣骑士组成的、其封臣是乡村地主、理性经营的共同体——通过其在布鲁日的销售办事处以宏大的规模参与了贸易;与普鲁士的城市,特别是但泽(格但斯克)和托恩之间的对立,主要是由于骑士团的公共经济与市民之间的竞争,以及波兰内地的粮食出口贵族与城市中间贸易的商业利益共同体,共同反对骑士团的垄断要求,导致这些城市倒向波兰,并使德意志失去了西普鲁士的领土。

然而,不仅仅是出售自己的地租收入,而且任何其他产品,都可以成为封建领主对外贸易的对象。封建领主或政治领主可以是营利性的生产者或信贷提供者,正如在大名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封建领主们经常利用他们的隶属劳动者,建立工业企业、领主制的家庭工业,尤其是在俄国,还建立了劳役工厂(Fronfabriken)。

因此,封建主义的家产制基础并不等同于对自然经济的束缚。然而,部分正因为如此,它阻碍了现代形式的资本主义作为经济体系的发展。这取决于对工业产品大众购买力的发展。农民对领主或封建司法领主的往往非常沉重的赋税和义务,剥夺了他们相当一部分购买力,这本可以帮助形成工业的市场。

另一方面,由此产生的领主的购买力并非用于现代工业资本主义主要依赖的大众商品,而是用于奢侈品,尤其是用于维持纯粹用于消费的私人侍从

此外,领主的工业企业建立在强制劳动之上。他们以及一般使用无偿劳动力、因此造成劳动力浪费的领主家庭和工业经营,将劳动力从自由市场中抽离,并在很大程度上将其用于非资本形成,甚至偶尔是资本消耗的方式。

只要这些工商业企业能够与城市工商业在市场上竞争,那么使之成为可能的廉价甚至无偿劳动力,就意味着工资收入所产生的大众购买力的发展相应减少。只要它们在这种基础上,仍由于技术上的“落后”而无法自由竞争——这通常是常态——领主就寻求通过政治权力的压制措施,阻碍城市工商业的资本主义发展。

总体而言,封建阶层倾向于阻止财富在市民手中的积累,或者至少在社会上贬低新产生的财富。这在封建的日本尤其显著,最终,主要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整个对外贸易都被严格地配额限制。但在某种程度上,类似情况在各地都存在。

另一方面,领主的社会声望,对正在发展的新财富来说,是一个激励,使他们将获得的财富不用于资本主义的营利活动,而是投资于土地所有权,以便尽可能晋升到贵族阶层。这一切都阻碍了营利资本的形成,[647] 这是中世纪,尤其是德国中世纪,高度典型的现象。

(背景:[647]为页码,便于比对原文。)

如果说封建主义对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时而强烈、时而较弱地进行阻碍或转移,并且还通过其始终强烈的传统主义倾向,增强了对一切新生事物持怀疑态度的专制力量——那么,另一方面,相对于非定型化的家产制国家而言,法律秩序的更大稳定性是一个要素,尽管程度不同,却可以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只要对市民财富积累的限制不像在日本那样深刻,那么虽然财富积累会被减缓,但由此所失去的,特别是对于个人获取(和失去)获利机会的突然性,相对于家产制国家而言,有可能以更缓慢、更稳定的发展形式,有利于理性资本主义体系的形成,并促进其渗透到封建制度的缝隙中。

个体偶然致富的机会,尤其在西方中世纪的北欧国家,肯定比亚述帝国、哈里发帝国和土耳其的官员和国家供应商,或中国的官僚、西班牙和俄罗斯的国家供应商或国家债权人小得多。但是,正因为缺乏这种类型的机会,资本现在流入了纯粹市民获取利益的渠道,在家庭手工业和手工工场中。封建阶层越成功地阻止新兴财富的渗透,越将其排除在官职和政治权力之外,并在社会上将其贬低,阻止其获得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就越是将这些财富推向纯粹市民资本主义利用的轨道。

家长式的家产主义在这方面更加宽容。尽管家产制君主并不喜欢独立的、对他来说不可侵犯的经济和社会权力地位,正因为如此,他不鼓励建立在劳动组织基础上的理性经营,即工商业。但对于获取和贸易自由的等级限制——他自己也将其视为对其权力的不便阻碍——在其“臣民”之间的关系中,他也并不加以鼓励(除非存在徭役的束缚)。因此,在托勒密王朝,直到最底层的家庭中都存在完全的经济自由和彻底的货币经济,然而国王完整的家产制君权和他个人的神性,仍然像法老时代的国家社会主义那样继续存在,并产生了深远的实际影响。

至于家产制在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的立场上,是更具有自有垄断性、因此敌视资本,还是更直接地给予资本特权,这取决于各种情况中的不同因素。最重要的有两个,都是政治性质的。一是家产制统治的结构是更具等级性,还是更具家长制的。在前一种情况下,君主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自有垄断的自由发展自然会受到更大的限制。然而,尽管如此,近代西方仍然出现了大量家产制君主的自有垄断,比之例如中国至少在近代时期所存在的更为强大,这确实如此;但同时,这其中的大多数只是以租赁或特许给资本家的形式,即以私人资本主义的方式加以利用;此外,这些自有垄断引发了被统治者极其有力的反应,在严格家长制的统治下,这种强度的反应很难出现,尽管国家垄断主义——如中国文献也似乎证实的那样——处处带有同样的恶名,但通常是作为消费者的憎恨,[648] 而不像在西方那样,是(市民)生产者的憎恨。

第二个因素在其他情况下已经提到过:在家产制联合体中,对私人资本的特权授予程度,一直随着多个政治实体之间对权力的竞争的加剧而提高,因为竞争迫使他们争取流动和自由的货币资本。受到政治权力特权的资本主义在古代时期蓬勃发展,只要有多个力量为权力和生存而竞争,似乎在相应的过去的中国也有发展。当现代强权国家开始其政治竞争时,它在西方的“重商主义”时代兴盛起来。当罗马帝国成为“世界帝国”,只需保护其边界时,它在罗马帝国中消失了;在中国几乎完全缺失,在东方和希腊化的“世界帝国”(它们越是如此,资本特权越弱)以及在哈里发帝国中也发展相对较弱。当然,并非每一种政治权力竞争都导致了对资本的特权授予;因为要发生这种情况,资本的形成必须已经在进行中。但相反地,大帝国的和平,以及伴随而来的政治对资本的需求减少,消除了对资本的特权授予。

自有垄断最重要的对象之一是铸币。家产制君主首先为了纯粹财政目的而垄断了它。通过垄断金属贸易来压低金属价值,并通过对自己货币的法定垄断来提高货币价值,这是在西方中世纪的常规手段,降低货币成色是非常规手段。但这种状态已经表明了一种高度发展的普遍货币使用。

不仅是埃及和巴比伦的古代,腓尼基和希腊化前的印度文化也完全缺乏铸币;而在波斯帝国和迦太基,货币也仅仅是政治权力在支付随从和习惯于接受货币支付的外国雇佣兵(在迦太基是希腊雇佣兵)时,用于支付贵金属的手段,但不是用于交换贸易的手段;商业交易必须借助于记账手段,零星的交易则使用约定的货币形式。因此,在波斯的铸币仅限于金币;相反,在中国,君主的铸币一直到今天都只制造用于零售贸易的交换媒介,而贸易则使用记账手段。

仅仅这两种看似相反的现象就足以警告我们,不要将铸币的状态本身视为货币经济发展程度的症状(尤其是在中国,那里早已知道“纸币”)。实际上,这两种症状都表明了同一事实:家产制行政的广延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它无法强迫商人接受国家铸币的无力。

尽管如此,毫无疑问的是,通过政治实体对铸币的理性化,以及日益增长的货币使用,构成了交通技术发展的卓越手段:希腊人在从公元前6世纪到威尼斯和热那亚霸权时期,一方面,以及萨拉森(阿拉伯)贸易,另一方面,长达17.5个世纪的贸易技术优势,其产生肯定部分依赖于他们作为最早接受这一发明的民族。自亚历山大征服之后,东方乃至印度的货币经济的强劲发展,因此至少在技术上得到了促进。当然,现在经济的命运比以前更密切地与铸币权力的财政状况的曲折联系在一起:公元3世纪因给予军队的赏赐增加而导致的罗马财政危机,以及由此造成的货币体系的崩溃,虽然并非晚期古代经济转向自然经济的原因,但至少帮助了这种转变。

总体而言,[649] 然而,政治实体对货币规制的程度和方式,远不如经济对公共权力的需求所决定,这些需求源于商业支付体系的既定习惯,而不是货币规制本身构成了经济发展的条件。在古代和中世纪,城市始终是对理性铸币有需求的主体,西方意义上的城市发展程度,尤其是自由工商业和定居的小商业的发展,而非大宗贸易的发展和重要性,反映在铸币的理性化中。——

然而,比起这些交通技术手段的创造,更为持久地影响各民族整体状况的是统治结构通过其所产生的**“精神倾向”**对他们的作用。在这方面,封建主义一方面和家长式家产主义另一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异。两者都深刻地塑造了截然不同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从而形成了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

封建主义,特别是在自由的封臣制形式,尤其是在封地制度中,诉诸于作为行为基本动机的“荣誉”和个人的、自愿给予和保持的“忠诚”。“孝道”和个人的“忠诚”也构成了许多家产制或徭役制封建主义的平民形式(奴隶军队、佃农或客户的动员,被安置为克勒鲁奇人或农民和边境军的士兵)的基础,特别是客户和佃农的动员。然而,它们缺乏作为整合组成部分的等级“荣誉”。另一方面,在“城市封建”的军队组织中,等级荣誉作为动机被极大地调动起来:斯巴达人的等级尊严感尤其建立在骑士的战士荣誉和战士礼仪之上,知道在战斗中“退缩”或违反礼仪者的“净化决斗”(Reinigungmensur),而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适用于古希腊的重装步兵军队。但是,他们缺乏个人的忠诚关系。

十字军东征时期,东方的采邑制封建主义承载了一种骑士的等级感,但总体而言,其特性仍然由统治的家长制性质所决定。只有西方的封地封建主义和日本的随从封建主义,才存在“荣誉”和“忠诚”的结合。它们与希腊的城市封建主义共有的是:它们成为一种特殊的等级教育的基础,即建立在特定的、基于等级“荣誉”的精神倾向上的教育。与希腊封建主义相反的是,它们将“封臣忠诚”作为一种人生观的核心,将各种社会关系——对救世主以及情人——置于这一视角之下。因此,封建的社会化在此创造了一种将最重要的生活关系以严格的个人纽带贯穿起来的过程,其特性同时意味着,骑士的尊严感正是活在对个人的崇拜之中,因此,对一切客观—商业关系的极端对立面——因此,封建伦理将其视为特定的无耻和卑鄙之物,并且一直如此认为。

然而,对商业理性的对立还源于其他一些根源。首先是封建制度的特定军事性质,它首先被移植到统治结构中。特定的封地军队骑士军队,这意味着:个人的英雄战斗,而非大众军队的纪律起决定性作用。不是像那些军队中通过大众训练以适应有组织的整体表现,而是个人在武艺上的完美是军事教育的目标。因此,在培养和生活方式中,一个元素始终占有一席之地,它作为练习生活有益品质的形式,既属于人类也属于动物的原始力量经济,但随着生活的每一次理性化而逐渐被排除:游戏(das Spiel)。在这些社会条件下,它并非像在有机生命中那样是一种“消遣”,而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形式,维持着有机体的心理—生理力量的生机和灵活性,这是一种“练习”的形式,其无意和未被打断的动物本能尚处于任何“精神的”和“物质的”、“心理的”和“身体的”分裂之外,即使它被习俗高度升华。

这种在自由天真中达到的特定艺术完善,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曾经在希腊的完全或部分封建的战士社会中得以实现,始于斯巴达。在西方的封地骑士和日本的封臣制度中,贵族的等级惯例以其更严格的距离感和尊严感,为这种自由设定了比在重装步兵公民的(相对的)民主中更严格的限制。然而,即使在这些骑士阶层的生活中,“游戏”也不可避免地扮演着一个极其严肃和重要的角色:它是对一切经济理性行为的对立,阻碍了后者的道路。

由此产生的与艺术化生活方式的亲缘关系,也直接源自封建统治阶层的“贵族”精神倾向。对“炫耀”的需求,对外在光彩和令人敬畏的豪华的需求,用并非因“实用”而存在的、而是在维尔德(Veblen)意义上无用即“美”的生活物品来装饰生活方式的需求——正如我们所见——主要源自等级的声望需求,作为通过大众暗示来巩固统治地位的卓越权力工具。“奢侈”,在拒绝对消费进行目的理性导向的意义上,对封建统治阶层来说,不是什么“多余之物”,而是其社会自我维持的手段之一。

最后,将自身的存在视为一种在“使命”服务中的功能性手段,以目的合理地执行一个“理念”,对于积极特权的等级阶层而言,正如我们所见,是完全陌生的^66。他们特有的传奇是他们“存在”的价值。只有骑士的信仰战士在这方面有不同的取向,无论何时何地,信仰骑士精神长期主宰了生活:最强烈地在伊斯兰中,自由的艺术游戏也只占有有限的空间。

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封建主义内心对市民—商业的客观性都抱有轻蔑的拒绝,视其为肮脏的贪婪和对其特定敌对的生活力量。他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与理性经济精神相反的东西,是在业务事务上的那种漫不经心的源泉,这在所有封建统治阶层一直存在,至今仍然存在——不仅与市民相对,而且以不同的方式也与“农民的狡黠”相对。

这种封建社会的共同感受基于一种共同的教育,它培养了骑士的惯例、等级的自豪感和相应的“荣誉”感,因其此世的取向而与魅力型的魔法先知和英雄禁欲主义相对立,因其对战士英雄精神的导向而与文学性的“教养”相对立,因其游戏化和艺术化的理性专业训练的形式而与之相对立。


注释:


以上是您提供的德文文本的翻译,尽量保留了原文的结构、注释和页码标注(如\[648\]、\[649\]、\[650\])等,以方便比对。如有需要,我可以进一步解释或调整译文。

Footnotes

  1. 这里的“66”是作者的注释。 ↩

在几乎所有这些方面,家长式的家产制对生活方式的影响都与之不同。

封建主义在其所有形式中,都是少数武装者的统治。家长式的家产制则是由一个人对大众的统治

他始终需要官员作为统治机构,而封建主义则将对官员的需求降至最低。

只要他不依赖于异族组成的家产制军队,他就非常依赖于臣民的善意,而封建主义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不需要这种善意\[651\]。

(页码 \[651\],便于对照原文。)

面对那些对他构成威胁的特权阶层的野心,家长制利用大众,他们在任何地方都是他的支持者。

不是英雄,而是“善良的”君主,到处都是大众传奇美化的理想。

因此,家长式的家产制需要向自己和臣民证明自己是照顾臣民福利的守护者。

福利国家”是家产制的传奇,它不是在自由结盟的忠诚中成长起来的,而是在父亲与子女的权威关系中成长起来的:“国家之父”是家产制国家的理想。

因此,家长制可以成为特定的**“社会政策”**的承担者,并且在他有充分理由确保大众的好感的任何地方,都成为了这样的承担者。

例如,在近代英格兰,斯图亚特王朝(the Stuarts)统治下,与清教徒市民阶层和半封建的显贵阶层(Honoratiorenschichten)中反权威力量的斗争中就是如此:劳德(Laud)式的基督教社会政策部分出于教会动机,部分出于家产制动机。

封建主义将行政职能降到最低,只关心其附属者(Hintersassen)的福祉,只有在关乎自身经济存在的必需情况下;而家长制恰恰相反,将行政利益最大化

因为家产制君主每增加一项新的行政职能,都意味着一方面提高了他的权力地位和思想意义,另一方面为他的官员创造了新的圣俸(Pfründen)。

另一方面,家产制君主对财产分配,特别是土地财产分配的定型化完全没有兴趣

他通常只在通过徭役方式满足自身需求的程度上进行经济束缚,但即便如此,也是以连带责任(Samthaftung)的形式进行,在连带责任共同体内部,允许财产的自由分割。

在通过货币经济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小块土地所有和对土地的高度集约利用,与他财产的自由流动性完美契合。

他对于通过理性获取而形成新的财产毫不反感,反而予以支持,前提是这不会产生独立于领主的自由恩赐和任意性之外的权力。

从无到有,从奴隶身份和低级侍从到宠臣的不稳定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的顽强上升,对他来说是典型的。

他为了自己的权力,需要打击的是独立于领主恩宠之外的封建贵族的等级自主性,以及市民阶层的经济独立性

在其最终的结果中,对他来说,臣民的任何自我尊严尊严感,纯粹作为这样的存在,都是对权威的可疑敌视;对“国家之父”权威的内心臣服也在各处都朝着这个方向发挥了作用。

在英格兰,显贵统治(Honoratiorenherrschaft)对有效行政的最小化,以及领主权力对显贵阶层自愿合作的依赖;在法国和罗曼语国家,革命的成功;在俄罗斯,社会革命思想的无偏见;这些都阻碍或打破了那种在外国观察者看来是缺乏尊严的、对权威的内心臣服——这在德国仍然是未受阻碍的家产制君主统治难以根除的遗产。

从政治上看,德国人过去和现在确实是特定的“臣民”,在这个词的最内在意义上,因此路德教(Luthertum)成为了适合他的宗教信仰。

家长式的家产制只以为官员服务目的的“教养”(Bildung)形式,才认识到一种特定的教育体系;而只有这种“教养”在其统治下成为一种最为彻底的等级分层的基础。

这种教育体系可以采取我们熟悉的中国教育阶层的类型;或者,如在西亚东方和中世纪那样,仍然掌握在神职人员手中,他们是对家产制官僚行政——以其封建主义所不熟悉的计算和书写工具\[652\]——有用的技艺的承担者。

(页码 \[652\],便于对照原文。)

这时,它具有特定的文学性特征。

或者,它可以采取世俗的法律专业教育的类型,如中世纪的大学中那样;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它也是文学性质的,并随着理性的增加,导致专业化的人才和现代官僚制的“职业”理想。

然而,它始终缺乏那些与艺术性的游戏和选择性亲和力、英雄禁欲主义英雄崇拜、英雄荣誉以及对“事务性”的“商业”和“经营”抱有英雄式敌意的特征,这些是封建主义所培养和保留的。

事实上,官方的“经营”是一种事务性的“商业”:家产制官员的荣誉并非来自他的“存在”,而是来自他的“职能”;他期望从他的“成绩”中获得利益和升迁;骑士的懒散、游戏和对事务的漫不经心,在他的行为中必须被视为颓废和无能。

与他相符的等级伦理在这一原则点上,引导入了市民商业道德的轨道。

早在古埃及的官员哲学中,我们在书记和官员对其子女的劝诫中看到,它完全具有功利主义—市民性的特征。

原则上,自那以来并没有发生变化,除了家产制官僚制向现代“官僚制”的日益理性化和专业化。

官员的功利主义与特定的“市民”道德始终有本质区别,因为他极端厌恶“营利”追求;对于以固定薪酬或固定酬劳为报酬、按照理想来说不可贿赂的官员来说,他的职责的尊严在于不能成为市场化致富的来源,这一点是理所当然的。

因此,家产制行政的“精神”,对宁静维护传统“生计”(Nahrung)和臣民的满意度感兴趣,对资本主义的、革命化现有生活条件的发展感到陌生和不信任,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在儒家的官僚伦理中最为强烈,但在任何地方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尤其是对新兴的独立经济力量的嫉妒也加入其中。

因此,现代资本主义恰恰在那里——在英格兰——首先发展,这绝非偶然;在那里,统治结构导致了对官僚统治的最小化——实际上,古代资本主义也已在类似条件下达到了鼎盛。

这种嫉妒,结合了源自官僚阶层地位的、对理性经济利益的传统态度,也是现代国家社会政策能够依托的动机,它恰恰在官僚国家中为其铺平了道路,同时也决定了它的限制和特性\[653\]。

(页码 \[653\],便于对照原文。)


以上就是您提供的德文文本的翻译,包含了所有重要的信息和细节,同时尽可能保留了原文的结构、页码和注释,方便您进行比对和理解。

👆后来我发现这种一段段粘贴翻译的效果,没有一整个丢给chatgpt-o1后再翻译的效果好.我觉得下次可以试试一下都丢给他后,让它总结,随后再一段段的粘贴翻译.

结束语